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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八级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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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1

1)人格改变;标准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骨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 ;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 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
<舌的1 3;< p>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三、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


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8)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综上所述,如果发生肋骨骨折的工伤,鉴定的流程中需要根据肋骨骨折的情况来进行鉴定的,就如肋骨骨折的数量,如果骨折的数量在十二根以上那么就为八级工伤,只有在拿到鉴定结果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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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在上班过程中出了车祸,受了工伤,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山西省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据山西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通知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最新通知——   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范围   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标准   调整标准,细解!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215元   二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205元   三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195元   四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185元   五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175元   六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165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依次为——   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每人每月增加170元。   特别说明——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350元的补齐到2350元。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   其护理费,低于204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04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   其护理费,低于16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63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   其护理费,低于122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22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每人每月增加75元   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   每人每月增加65元。   特别说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14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14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93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35元。   资金   上述调整所需资金——   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申报   关于申报——   用人单位填写省统一印制的调整待遇申报表,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省人社厅确认核准。   其他   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2002年310号文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人员——   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   按照《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69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达不到235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齐到2350元。   需补差待遇的,原用人单位填写《补差申报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省人社厅确认核准;补差金额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特别说明——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新闻链接:   12月1日,省人社厅发布消息,调整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从2016年1月1日算起。   本次调整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调整为: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15元、205元、195元、185元、175元、165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350元的补齐到235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204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0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6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6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22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22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14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14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93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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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前段时间外出到山西打工,在上班的时候不小心收到了工伤,请问山西省2018工伤待遇调整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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