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证明
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
证据包括: 1、以
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 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 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
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4、根据《
合同法》第33条只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因此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5、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例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 《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
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也就是说,在必要时,法院会要求主张
合同不成立的一方就买卖合同不成立的事实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