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退休回聘劳动关系已经不再受劳动法保护,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后,该劳动者就不再受劳动法效力的影响。不过,退休回聘人员再回到工作岗位后所取得的收入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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