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无效婚姻和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回答如下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
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申请撤销该婚姻的请求,应当是自
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是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
当事人,请求
撤销婚姻的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申请撤销婚姻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1)“胁迫”是指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志而结婚的情形。 (2)受胁迫的一方才有权享有撤销该婚姻的请求权。因胁迫而结婚的,虽然婚姻关系的缔结不是出于受胁迫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
婚姻自由的原则,但这种婚姻并不是当然无效,主要是考虑受胁迫方在与对方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可能产生感情,有了感情便有了婚姻基础。由受胁迫发展为自愿。因此法律规定是否与对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由受胁迫方根据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受胁迫方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婚姻
撤销权的,婚姻关系无效,否则婚姻关系有效。 (3)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只能是受胁迫本人,不能是其他人,对方及双方的亲属均无权直接申请。申请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事实应该有
证据证明。 (4)申请的期间是一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 (5)受胁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婚姻
登记机关提出,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能够查明婚姻关系确实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缔结的,应该予以撤销,没有别的选择权。 (6)婚姻被人民法院宣告撤销之后,即发生
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上诉和再审的权利,人民法院也不能提起再审。 (7)如果经受胁迫方同意,对婚姻关系也可以调解,这也是根据婚姻自由原则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之后,经过考虑或双方亲属做工作,已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符合
婚姻法的
基本原则,经过受胁迫人的同意,可以进行调解。 (8)对婚姻关系判决撤销之后,其
子女抚养和
财产分割则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