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套拆迁安置房,原来拆迁协议上写的是我公公名字,但是装修的费用是我们夫妻出的,现在也只有我们夫妻和儿子住。而现在办房产证,我们想把房子产权办在我们儿子的名下,我儿子一周岁多,不知是否能这样办?是否要取得我公公的同意?如果能写我儿子名字,是否还要写明监护人或者房子管理人的名字?还有我儿子的户口落在我爸妈那儿的,和现在的安置房不是一个区的,是不是需要转户口呢?
[律师回复] 首先房产,是可以写0岁到无穷大岁数人的姓名,只要此人有户口,以及有身份证编号,就可以。由于孩子未成年,办理孩子姓名房产证,需孩子合法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代理孩子签字办理手续。还需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这房子登记人原房主是你公公,那就是他合法拥有的财产,你们变更不属于你们的住房登记人姓名,当然需要你公公和婆婆的同意,以及他俩持证件和你们一起办理签字过户手续,才可以。规定拆迁安置房,需要房主持有满五年,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契税等税费,才可以办理下来原房主姓名商品房房产证,契税证,以及土地证,此时,该住房才可以任意买卖过户,更名或是抵押。办理房产证,只要孩子户籍时这个城市,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