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暂缓执行的保证金为每天二百元。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被拘留人案件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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