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14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使其为继承人,但若未实际参加遗产分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
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2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法定继承时一般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并且自己没有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则就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进行遗产的分配,一般是在他们之间做出均等的分割。当然,现实中法定继承属于兜底的继承方式,要是存在合法的遗嘱、遗赠等等,那么就不会按照这种方式来继承遗产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中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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