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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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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3

1、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3、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以上是关于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计算标准、行政案件审理结案的标准、行政案件扣除期限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诉讼、行政案件延长办案期限的规定有哪些等相关问题做出的解答,要注意的是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怀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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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限最多延长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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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审限需要裁定吗
延长审限通常需以裁定为之。在司法操作过程中,对法定审判期间所做的变更即延长审限,此举意在确保诉讼流程的公正性以及透明度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往往是透过裁定的形式来作决策,同时还会将这一决定通知给相关的当事人。如此一来,便可让当事人清楚地了解到案件审理进度的变动情况以及背后的原因所在。
0浏览 2024-10-27
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一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这是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必备条件。 所谓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指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的、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在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收集和向提交证据。其困难可能是证人外出尚没有找到,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尚需时间,也可能是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如属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依据《民诉法》和《证据规则》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材料等情形。无论如何,当事人须在举证期限延长申请书中详细载明,适当时并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是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出延期举证之申请,此谓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形式要件。 否则,视为当事人同意先前指定的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未申请期限的延长,亦未提供证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其法律后果为证据失权。 延长举证期限法律规定 《解释》 第九十四条 第二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第九十八条 第一款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解释》对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做了改变,上述规定相比此前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证人出庭作证的提出期限不同的情形,更加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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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延长审限由谁审批
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时,审限延长通常须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审批。在特殊情形下,若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因实际需要,审限甚至可以无限制地再次延长期限。然而,无论何种情况,延长审限以保证最终案件得以得到全面且公正的审理为准,同时亦需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及规定。
39浏览 2024-10-09
如何有效延长担保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有效延长担保期限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有效延长担保期限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双方协定,同意延长之后方可进行公证。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又作了解释:“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知识-担保 方式介绍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 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 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 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尤其是保证属于的就是人保了,我们经常所说的信用保证指的就是属于物保性质。 担保行为的使用范围的问题,在权责担保法律的关系中,其他的不当得利之债、可以为之设立担保的民商活动很丰富。无论是担保法,还是担保法司法解释,都对担保进行全面的了解。 在担保的业务实践过程中,担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建立担保风范,规范了法律风险,推动了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作为一个担保公司应该如何快速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我们认为练好内功是关键,担保公司首先要处理的就是如何提升自己的管理风险的能力,在以下的几个方面来大大的下力气,通过练就内功,完成我们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首先就要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以及业务制衡的机制,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制衡的内控体系,通过集体的智慧来防止风险,担保公司的前中后的阶段可以设置三个部分,担保业务作为开拓部门,担保的部门需要进行明确职责分工,互相制衡。 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对担保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价,减少人为的误差,担保公司根据参考对客户端评价,结合客户的特色来进行全面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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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审限可以延长几次
46浏览 2025-02-27
能怎么有效延长担保期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有效延长担保期限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双方协定,同意延长之后方可进行公证。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又作了解释:“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知识-担保 方式介绍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 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 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 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尤其是保证属于的就是人保了,我们经常所说的信用保证指的就是属于物保性质。 担保行为的使用范围的问题,在权责担保法律的关系中,其他的不当得利之债、可以为之设立担保的民商活动很丰富。无论是担保法,还是担保法司法解释,都对担保进行全面的了解。 在担保的业务实践过程中,担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建立担保风范,规范了法律风险,推动了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作为一个担保公司应该如何快速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我们认为练好内功是关键,担保公司首先要处理的就是如何提升自己的管理风险的能力,在以下的几个方面来大大的下力气,通过练就内功,完成我们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首先就要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以及业务制衡的机制,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制衡的内控体系,通过集体的智慧来防止风险,担保公司的前中后的阶段可以设置三个部分,担保业务作为开拓部门,担保的部门需要进行明确职责分工,互相制衡。 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对担保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价,减少人为的误差,担保公司根据参考对客户端评价,结合客户的特色来进行全面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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