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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解除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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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1

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约定解除亦属于合同解除的一种,所以,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也仍然体现出致使合同解除的共同的特点,即其原因可分为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和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来讲,是为了实现订立合同时所要追求的预期利益,双方当事人均希望通过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以此来保护自己,并约束对方,以最终达到正确、及时地履行合同的目的。所以,合同中所约定的“事由”大部分是由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造成。


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所造成的“事由”,虽然也可作为解除合同的“约定”而写入合同,但因该种情况大都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有关,且由于该种情况本身的“不可预测”性,所以,在审判实践中,此种约定并不多见。同时,合同的约定解除从时间上看,也与其它两种解除形式相类似,即都是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时。因合同一旦履行完毕,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归于消灭,此时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均无法造成合同的被解除。


另外,它也与法定解除的情况一样,当事人所获得的是“解除合同的权利”,而非合同的直接解除。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区别在于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起因不同,前者为法定事由的出现,后者为约定事由的出现;约定解除的“解除事由”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其比“法定解除”的事由要广泛的多。


在当事人通过约定来解除合同的时候,此时会有一定的限制,与法定解除合同相比自然就没有那么的好。当然,合同解除了之后,如果是因为其中一方违约导致的话,则此时守约方也是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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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解除合约怎么解除
27浏览 2024-11-13
我朋友租出去的房子现在不想要租出去了,约定解除合同了,约定解除合同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什么
[律师回复] 所谓解除合同,是指提前终止已经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之分,前者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出现时解除合同,后者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据此,解除合同必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解除合同仅适用于已经合法有效的合同。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的可能性。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都不存在解除的可能性。    (二)解除合同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或者原因)。这种条件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三)解除合同必须有解除的行为。解除合同的原因出现后,合同并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只有当事人在有效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才能因解除而终止。但无论哪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确保此意思表示能及时送达对方,且对方收到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无异议,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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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具有什么特征
别除权具有的特征如下:1.别除权是对破产人之财产行使的权利。2.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3.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特定的担保财产行使的,不受破产与和解程序限制,可优于其他债权人单独、即时受偿,即有可以继续进行个别清偿执行的优先权利。
15浏览 2024-10-08
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违约责任的特征是什么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可理解为:其 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 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这是由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的,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才可能谈得上是否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合同债务,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无义务履行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实际生活中存在的特殊情况,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予以约定。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然,这种约定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相关约定还是要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4、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我国现行的合同立法规定了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强制实行履行等违约方式,基本上都可以以财产、货币来计算,因而属于财产责任范畴。从合同责任的功能来看,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法律责令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其重要目的在于是受害人所受损害及时得到恢复或补救。从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平衡。 二、解除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合同在有效成立以后,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者约定的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 2、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采用事先约定解除权,还是以法律规定的原因解除,都必须要由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解除合同。我国没有采用当然解除主义的立法。当然解除主义指只要符合解除条件,合同自动解除,不以当事人的解除权行使为必要。依法或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需要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合同解除的效力在于终止合同,解除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合同解除所直接对抗的是合同履行,在合同解除后,履行合同的要求被排除,但损害赔偿等效力并没有被排除。合同解除制度的内在动因正是罢弃履行要求,而转入损害赔偿或后果分担。 4、合同解除与违约制度存在关联。某些违约行为可导致法定解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定解除和违约责任发生关联。当合同一方因对方违约而主张解除合同时,这一行为就意味着他放弃履行合同的要求,并转而要求对已履行部分的恢复原状,对有过错的行为尚可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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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浏览 2024-09-19
别除权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别除权以一般的担保物权为基础。 债权人依据“物权优于债权”法则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破产时,该优先受偿权仍为破产法所继续承认,即转变为别除权。可见,别除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的权利,而是破产法对民法上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与排他性的反映和复述。 2,别除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但该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别除权的标的物是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而非是笼统的破产人财产。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3,别除权的基本权利的成立时间必须在破产宣告以前。 4,别除权发生作用时间必须在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结束之后。 由于别除权的保护本位乃立于债权人个体,而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的设置宗旨则顾及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整体利益,因而自然应以抑制别除权的行使作为解决途径。 5,别除权是依破产清算程序而行使的权利。 表现在别除权若不依期限申报则告失权,别除权的效力及其数额,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讨论决定,别除权的实现也离不开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活动,别除权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向破产债权的转化等等。这些皆说明别除权必须按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而不得仅依民商法所规定的民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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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浏览 2024-12-02
我朋友刚到新的公司上班,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他想咨询一下法律上关于约定解除合同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解除劳动合同三定律:    1、 除了法定条件,任何约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均无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协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 任何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的,均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解除的适用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此外,其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条还分别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应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劳动者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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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特征
1、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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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的特征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别除权以一般的担保物权为基础。 债权人依据“物权优于债权”法则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破产时,该优先受偿权仍为破产法所继续承认,即转变为别除权。可见,别除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的权利,而是破产法对民法上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与排他性的反映和复述。 2,别除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但该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别除权的标的物是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而非是笼统的破产人财产。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3,别除权的基本权利的成立时间必须在破产宣告以前。 4,别除权发生作用时间必须在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结束之后。 由于别除权的保护本位乃立于债权人个体,而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的设置宗旨则顾及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整体利益,因而自然应以抑制别除权的行使作为解决途径。 5,别除权是依破产清算程序而行使的权利。 表现在别除权若不依期限申报则告失权,别除权的效力及其数额,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讨论决定,别除权的实现也离不开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活动,别除权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向破产债权的转化等等。这些皆说明别除权必须按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而不得仅依民商法所规定的民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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