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
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
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
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
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就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事前防卫有起因条件只是失去时间条件而已。
假想防卫则是失去了起因条件,没有起因条件就更不谈时间条件了。
正当防卫应该先有不法侵害存在,然后才有正在进行,才有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存在,才有确定防卫对象,才有就防卫对象进行防卫,最后才有控制必要限度的必要。
今年来出现了很多正当防卫的案件,所以国家也在鼓励正当防卫行为,但是超出了防卫的限度就会构成防卫过当,除了防卫过当会引起犯罪行为之外,还存在着假想防卫,也就是客观上并不存在着有不法的侵害人,但是主观上却认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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