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该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八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可与企业做进一步沟通,如果拒绝录用,可以搜集
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