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我国的
行政处罚法,药品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如下: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注射剂药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经处理后重犯的;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
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七)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药品系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标准的; (八)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