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此可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既享有监护的权利,又负有监护的义务,这种民事关系因子女的出生而开始。同时,《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其中第一项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意思就是说,祖父可以成为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其履行监护职责须具备特定条件。因此,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范先生的儿子和儿媳妇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范先生没有抚养孙子的义务,范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诉诸其儿媳妇作为孙子的监护人而不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抚养管理孙子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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