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淫秽物品。
刑法第367条第1款规定: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淫秽物品时,应在把握淫秽物品的实质属性的前提下,坚持整体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判断原则,要看性的描写:
(1)是否露骨、详细;
(2)采取的是何种描写方法;
(3)在作品中的比重;
(4)是否为表现作品的思想、艺术所必需;
(5)是否能被作品的科学性、艺术性、思想性所缓和与淡化。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制作,是指生产、录制、编写、绘画、印刷等创造、产生淫秽物品的行为。
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转录等方式将原已存在的淫秽物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出版,是指将淫秽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
当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非正当的利益非法传播淫秽物品时,不仅会严重危害到我国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同时也是不利于社会治安和秩序的,在发现了有此类的行为后司法机关也是会立即对涉案的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同时会根据当事人的涉案情节以及涉案金额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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