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2、公司/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4、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遗失需在省市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遗失公告是报刊上常有的内容,绝大多数企业遗失营业执照的公告内容是这样表述的:“××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现声明作废。”相信许多人对此已经司空见惯,但是笔者仔细推敲后认为,其中有不妥之处,需要纠正。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材料规范〉的通知》的规定,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提交材料目录中要求提交的是“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请大家注意这里要求提交的是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而非原件,而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提交材料中要求提交的都是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由此可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营业执照需要重新打印的,必须收回原来的营业执照原件;而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说明企业原来的营业执照可以保留继续使用。既然原来的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那么该企业的注册号一定是不变的。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的规定,工商注册号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其分配的统一标识代码,该工商注册号是各市场主体所拥有的终身不变的号码。并且,企业迁移和内资转为外资时其注册号都不发生变化。
以上引用的两个文件都说明,当企业遗失营业执照时,工商登记机关为其补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是不变的。这样一来问题就产生了,按照本文开头所说的那种格式刊登的遗失声明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呢?例如,某企业带着新补办的营业执照签订合同,可是对方单位恰巧看到其登报的遗失公告,拿出报纸一看:企业名称和注册号都和遗失声明相吻合,就有可能据此认为该营业执照是声明作废的,这时,该企业将如何证明所持营业执照是有效的?
事实上,新补办的营业执照和遗失的那份营业执照的区别不在注册号上,而在营业执照的编号(有的工商登记机关称为“执照号”)上,每份营业执照都有一个不同的编号,编号才是区分新旧营业执照的标准。因此笔者认为,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公告必须把遗失的营业执照编号写明,这样的遗失声明才不会产生上面所说的问题。例如遗失声明内容可以这样表述:“因保管不善,×××公司(注册号为×××)遗失营业执照正本一本(编号为×××)、副本×本(编号分别为×××、×××)。现公告声明作废。”。
从上文我们得知在营业执照丢失的情况下,第一件事就是要进行丢失的登报说明,目的是为了让与该企业相关的人员或是投资该企业的人有知情权,也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得到营业执照后对企的不利影响造成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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