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即产生类似于拟制血亲关系的情况。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继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力。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所说的子女,包括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继子女遗产的,也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另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没有遗嘱继承或遗赠的情况下,依法适用法定继承。张某与其父母原来各自的子女均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关于遗产继承份额问题,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通过本文我们可以知道我国法律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对子女之间是存在着抚养关系的。法律明确的规定再婚后另一方也要对孩子的进行抚养,继父、继母与孩子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而且继父、继母与子女之间还具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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