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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由股东大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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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1
公司是一个以内部机构制衡方式达到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因此,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限有一个大体明确的分际,对此,《公司法》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其法理依据在于经理权来源于董事权,也就是经营管理权。在公司中,股东会掌决策权,包括更换董事权;董事会掌经营管理权,包括选择具体经营管理人员的权力(即选聘经理权);监事会掌监督权。这种权力格局的大体分配不应以章程的另行规定而有所变更(所以《公司法》没有在此条中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在一般意义下,股东会无权直接聘任经理。但是,基于股东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权力平衡之考量,对于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有限公司,应允许其在章程中规定总经理由股东大会聘任。
总经理由股东大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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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必须由董事会聘任吗
不一定。经理可以由董事会、股东会、执行董事、股东来聘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董事会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股东会、股东任命,具体由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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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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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必须由董事会聘任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总经理必须由董事会聘任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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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解聘需经股东会同意?
公司总经理解聘不需经股东会同意,因为在公司法当中已经明确的作出了规定在相关的经理解聘或者是任聘的时候都是由董事会来进行决定的,并且经理是需要对董事会负责认的行使一些具体的职权,比如说对于日常的经营活动会进行一些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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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盗窃罪三年以上缓刑机会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如果行为者实施了盗窃行为且已达到成立盗窃罪的标准,那么只要他满足缓刑的规定要求,就有可能获得缓刑判决。
缓刑,就是对于那些触犯法律法规,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且已经构成犯罪、应该受到刑事惩罚的人,先行宣告其罪行,但暂时不对其实施所判刑罚。
缓刑这个过程需要特定的监管机构在固定的考验期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且依据他们在这段时间里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于具体的刑罚。
这是一个设立缓刑制度的初衷,那就是让缓刑犯在某个社会组织或机构的协助和教育下,无需关押就能得到改造,进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最终目标。
关于缓刑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犯罪分子有明显的悔过表现;
3、犯罪分子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
4、宣告缓刑不会对其居住社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5、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离职必须到公司总部办理离职手续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具体情况需依据实际而定。
关于提交辞呈的具体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事人应亲笔书写离职申请书并提交至所在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
其次,当用人单位接收到当事人的辞职请求之后,应该针对该情况进行详细的审查和审批,若未通过审批,则用人单位应在申请书的相应栏目内标注详尽的审核意见;
再次,经过审核或者获得批准的辞职请求,用人单位应填写离职人员档案转移通知书,并将其转递至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辖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最后,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转来的相关材料后,应进行仔细清点,然后填写收据,从而完成离职人员人事档案的顺利转移。
此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还需要与当事人本人签署档案管理协议,随后向其发放离职证明书,至此,辞职手续方可全部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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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吗
不能,公司经理不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总经理只能由董事会聘任,其它机构和个人没有这个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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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就一个欠条起诉有多大把握胜诉
[律师回复] 解析:
持有欠条并不必然保证能够赢得诉讼案件。
具体而言,如若欠条撰写得当规范,同时没有超越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且具有充分的法律证明效力,那么胜诉的可能性将会大大提高;
然而,倘若仅凭欠条作为唯一证据,却无法证实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那么胜诉的机会将大打折扣。
关于通过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详细步骤如下所示:
首先,需撰写一份详尽的起诉状,并随附相关证据资料至被告所在地区的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请;
其次,法院对上述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认符合立案条件者,予以立案受理,并要求申请人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再次,立案完成之后,法院将择期举行公开审理,各方当事人可在法庭上就争议事实展开质证和辩论环节;
最后,法院依据庭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依法作出判决裁决;
待判决书正式生效后,若对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方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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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资金炒股是职务侵占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具体体现如下:
首先,从客观层面来看,挪用资金罪主要涉及到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位之便,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是借予他人;
相比之下,职务侵占罪指的是同样的主体利用职务优势,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已有。
其次,二者的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亦有所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而职务侵占罪则侵犯了这些单位对财产的所有权。
最后,从主观要件上看,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获取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无长期占有之意图,仅打算事后归还;
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则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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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吗
公司经理不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总经理只能由董事会聘任,其它机构和个人没有这个权利。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可以任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等。股东大会主要是对公司经营上一些重大事项进行表决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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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众筹投资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尽管股权众筹为广大投资者以及初创型企业提供了诸多便利之处,然而,它也伴随着诸多潜在的风险因素。
首先是来自于项目信息虚假或者不够详尽的风险。
具体来说,这包括:
(1)鉴于现有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许多众筹平台在信息披露环节存在着敷衍甚至选择性披露的现象,从而使得待募资项目的真实性与整体质量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2)对于投资者而言,他们在面对纷繁复杂的项目信息时,有可能会受到信息不足抑或是误导性的影响,进而增加了投资决策的难度。
其次,投资者保护措施的不足同样构成了股权众筹的一项重大风险。
具体表现如下:
(1)部分众筹平台在审核投资者资质的过程中存在着放宽标准的现象,这就导致了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并没有能够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评估;
(2)另外,一些平台强制要求投资者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出资行为,并且并未设置投资金额的上限,这样的做法很容易诱发投资者产生冲动决策的倾向。
此外,股权众筹还存在着信息披露及管理方面的缺陷。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众筹平台并未制定或者公开其信息披露制度,这使得投资者很难及时掌握项目公司的运营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2)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项目公司的信任程度下降,同时也加大了项目公司滥用、挪用投资款项的可能性。
最后,缺乏有效的投后管理机制也可能成为导致投资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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