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你咨询的浙江省
交通肇事量刑指导意见怎么写这个问题,回答如下:关于审理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了统一执法标准,依法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打击严重交通肇事
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
财产安全,依照
刑法和最高人
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13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
缓刑的适用 要坚持宽严相济的
刑事政策。对后果不是特别严重,
赔偿积极,符合适用
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同时又要避免出现适用缓刑过多过滥的情况。 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 (1)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
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 (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
逃逸的; (4)斑马线上致行
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3)曾因违反
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被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拘留行政处罚的; (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 (5)明知是
无牌证的
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
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关于
自首的认定 交通肇事后
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评价为
自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
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
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幅度内
从轻处罚,一般不予
减轻处罚。对于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三、关于
人身损害赔偿与量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案件民事部分的及时足额赔偿,有利于安抚
被害人或者被害 人亲属。因此,对
民事赔偿积极,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一般应该在量刑时有所体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但要防 止产生“以钱抵刑”的负面影响,对那些
犯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告人,从轻幅度要小一些,甚至可以不予从轻处罚。 对于基本未赔偿的,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赔偿的,要酌情
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交通肇事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力度,并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给予司法救助。 四、关于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确定 交通肇事造成
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 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构成
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八十 万元以上的,属交通肇事罪“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关于意见的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相关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