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关于诈骗罪的指导意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8
浏览10w+
郑陶威律师
郑陶威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165人
专家导读 认定单位诈骗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的;为本单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实施诈骗行为的;诈骗行为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即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单位负责人决定的。

{ArticleTitle}

近几年来诈骗罪发案频率较高,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修订后的刑法在各方面对诈骗犯罪做了完善的规定。为了更好的运用这些规定,起到打击此类犯罪,保障市场、社会、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等作用,江苏省高院关于诈骗罪提出哪些指导意见呢?下面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法规定单位可以构成合同诈骗 、涉税诈骗、部分金融诈骗犯罪,并规定了与自然人不同的标准。实践中,认定单位诈骗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的;

2.为本单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实施诈骗行为的;

3.诈骗行为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即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单位负责人决定的。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原则上,个人承包的公司、企业及私有公司、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诈骗犯罪的主体,具体认定时,应根据个人承包的公司、企业的性质、承包方式、经营运作方式或私有公司、企业的具体状况、经营运作方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依照修订后的刑法分则,构成单位犯罪的,根据刑法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32号《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对单位犯罪处罚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实施诈骗狙罪后,在起诉前已被依法注销的,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应本着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仅仅从客观方面考察,任意扩大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

二、关于诈骗犯罪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应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有关规定,尽可能对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及时主动作出退赔或返还处埋,以及时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害人所得到的退赔或返还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坚持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般应当允许。

为了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如果被告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诈骗犯罪依法判处财产刑的,对被害人财产的退赔或返还也应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

对诈骗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六部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执行。

诈骗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物质损失"的范围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

三、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1.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 中,"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及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合同诈骗原则是指书面经济合同诈骗。

2.要严格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 的界限。行为人主观上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

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从以下几方面具体分析:

(1)从行为人的身份判断。行为人不具备经济合同主体资格,而以虚构的或冒用的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自己虽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但未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而是以虚构、假冒的署份与他人签订合同,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无履行合同的诚意。

(2)从行为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判断。行为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仍然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3)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判断。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行为人为履行合同所作的努力程度。如果行为人为了能全面适当履行合同,努力生产、联系货源、筹措资金,只是由于经营失误、不可抗力或第三人原因,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认定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如果行为人对履行合同不作努力,或者只履行小部分义务,而逃避更大的义务或者继续采取欺骗手段,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对其应履行的义务进行搪塞、应付,说明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第二,行为人对对方财物的处分行为和对他人损失的态度。如果行为人获得对方财物后,不是用于正当经营,而是置他人损失不顾,任意挥霍,随意处分,如用于非法活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用于个人消费、抵偿个人债务等,当地人要求返还或退赔时,不能返还或退赔或者拒不返还或退赔,说明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诚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对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应从各方面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无履约诚意,并不代表其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只想暂时"占用"他人财物,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实践中应注意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转化。"占用"应当是暂时的,有的行为人开始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客观条件的变化,起初的"占用"故意可能转变为非法占有故意。

四、关于金融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1.金融诈骗罪作为从传统的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特殊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行为人主观方面均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不能构成该类犯罪。

2.《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全融票据作支付、结算手段,骗取票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不包括用虚假的金融票据作担保,骗取其他财物的情况。实践中,对于用虚假的金融票据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是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定会同诈骗罪;如果是在贷款诈骗过程中实施,用以骗取贷款,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应定贷款诈骗罪 ;如果不是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或不是在贷款诈骗中实施的,则应按普通诈骗处理。

用虚假的金融票据搪塞债权人的,一般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明知是他人签发的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或者明知是出票人签发的无资金保证汇票本票或出票时作了虚假记载的汇票、本票而使用,骗取票据项下财物的,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或第五项的规定。

3.《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中的"使用"、"冒用"是指以信用卡作为支付或结算手段的使用,不包括超出信用卡法定使用功能以外的使用行为,如用信用卡作担保骗取财物或用伪造的信用卡本身作为交换标的骗取财物等。

五、关于诈骗犯罪的情节认定问题

对刑法有关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条款中:"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均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1996]32号《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九种情形。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之一。

以上就是江苏省高院关于诈骗罪的若干指导意见。它对诈骗罪的关键方面如单位犯罪、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可能出现的问题做了详细的介绍,以便更好的使用刑法的相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律图在线律师。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7.8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1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江苏省高院关于诈骗罪的指导意见有哪些?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5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3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2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6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6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8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2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8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7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7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17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5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4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7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6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金融诈骗辩护·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诈骗罪的江苏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24是什么?
江苏省高院关于诈骗罪量刑的指导意见根据所诈骗的金额的程度划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即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江苏省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
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一般可以分为三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致残赔偿、死亡赔偿。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江苏法院、公安、妇联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依法保障婚姻家庭案件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金融诈骗辩护 > 江苏省高院关于诈骗罪的指导意见有哪些?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苏州177****8349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南通134****181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88****4963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