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9 条的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民法通则》第12 条规定的10 周岁降至8 周岁,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尤其是信息接受能力也明显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值得一提的是,《民法总则》上述条款有“同意”、“追认”的限制,则是基于交易安全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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