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即货物在本环节没有直接发生有偿转移,但也要按照正常销售征税的行为,税
法规定有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
委托方:一般情况下,收到代销清单时,发生增值税
纳税义务;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二)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
受托方: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
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共同点:1.均没有货款结算,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而不能用移送货物的账面成本;2.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不同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1.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