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一人不还三人共同贷款事情怎样解决

#银行纠纷 最新修订 | 202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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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明确三人共同贷款性质,若是连带责任保证贷款,银行可让任意一人承担全部还款。
2.遇到不还款的情况,先协商要求其履行义务,协商不成走法律途径。
3.向法院起诉不还款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诉讼时要提供贷款合同、还款记录等证据
4.若判决后不还款方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其财产。
5.共同贷款时约定好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和小许三人共同向银行申请了贷款。贷款到期后,小许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小朱和小胡多次与小许协商,要求他承担应有的还款责任,但小许始终置之不理。小朱和小胡为维护自身权益,决定采取进一步行动。

案情分析:

1、三人共同贷款若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贷款,银行有权要求任何一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在此案中,小朱和小胡在小许不还款的情况下有被银行要求全部偿还的风险。
2、小朱和小胡先与小许协商还款事宜,但协商无果,此时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许承担还款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小朱和小胡造成的损失,诉讼时需提供共同贷款的相关证据,如贷款合同、还款记录等。
3、若法院判决后小许仍不履行,小朱和小胡可申请强制执行其财产。为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三人在共同贷款时应约定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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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判决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二、共同犯罪主犯 在共同犯罪中有主犯和从犯之分,刑法对主犯和从犯的处罚是不同的。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见,有两类人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一种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人,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些人纠集他人组成犯罪集团,为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出谋划策,指挥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进行犯罪活动。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此种主犯。 另一种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这些人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和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也构成主犯。 三、共同犯罪分类 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特殊主体犯罪),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帮助、教唆国家工作人员乙的,可 以构成乙罪的共犯。 2.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对没有特定身份者不适用有特定身份者的从重处罚情节。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犯 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如果乙用了职务便利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罚的规定。 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例如公司经理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则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则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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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的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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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二、共同犯罪主犯 在共同犯罪中有主犯和从犯之分,刑法对主犯和从犯的处罚是不同的。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见,有两类人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一种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人,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些人纠集他人组成犯罪集团,为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出谋划策,指挥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进行犯罪活动。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此种主犯。 另一种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这些人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和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也构成主犯。 三、共同犯罪分类 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特殊主体犯罪),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帮助、教唆国家工作人员乙的,可 以构成乙罪的共犯。 2.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对没有特定身份者不适用有特定身份者的从重处罚情节。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犯 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如果乙用了职务便利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罚的规定。 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例如公司经理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则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则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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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表决权的情形
8.5w浏览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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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表决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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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三分之二表决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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