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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物补偿费最后应归到谁名下

#补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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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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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附属物补偿费归谁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承租人在租期内增添附属物且有约定,按约定办。
没约定的话,能拆的承租人拆走,不能拆且对所有人有益的,折价归所有人,补偿费也归其;
对承租人有益则归承租人。
要是在他人土地上合法建的附属物,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一般归建设人,土地所有人有贡献的可适当补偿。
总之,依形成过程和约定定归属。

案情回顾:

小胡在租赁的土地上增添了附属物,租赁期满后,小胡与土地所有人小许就附属物补偿费归属产生争议。小胡认为附属物是自己增添的,补偿费应归自己;小许则认为土地是自己的,附属物补偿费应归自己。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

1、若附属物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增添且双方有约定,依约定处理。
2、若无约定,能拆除的可由承租人拆除,不能拆除的,对所有人有增益的,可折价归所有人,补偿费归所有人;对承租人有增益的,归承租人。
3、若附属物是在他人土地上经合法审批建设,且建设人与土地所有人有关于附属物权益归属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一般归建设人,但土地所有人对附属物形成有贡献的,可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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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该条首先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但是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能否正常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关系着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此,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关于维修资金的用途,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主要用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的维修。例如电梯、水箱等的维修。至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哪些部分为共有部分,哪些设施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要根据每一栋建筑物、每一个建筑区划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为便于业主及时了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情况,依法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还明确规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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