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理赔不合理,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遵守以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基本信息(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基本信息(保险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重新理赔或者补足赔偿。事实与理由依据详细内容如实填写);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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