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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望孩子注意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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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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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
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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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望孩子注意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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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望孩子注意什么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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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律师会见当事人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在会见程序之中,除了应当关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所需遵循的工作内容与工作原则外,更需要谨慎对待诸如不允许将通讯工具交由在押人员使用,不得夹带书信、现金以及其他物品等细节问题;
同时,还需特别留意被会见人员的精神状况及其心理动态。
(二)每位承办律师在每次常规会见结束后,均应对所获知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加以深度剖析,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可能开启破案之门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务必进行严谨的分析研判,对于必要的取证事项应积极采取行动,对于有必要申请取证的情况,也应尽快提出申请,因为唯有“证据”才能成为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锐利武器。
(三)在会见前的准备工作方面,务求做到周全细致,在启程前往会见之前,应再次核实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备无缺,律师事务所在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及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随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具备执业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实习律师资格证书、律师助理资格证书,以及若本次会见涉及的重点内容繁多,则应提前拟定详细的提纲。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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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0天中途能探望吗
[律师回复] 解析:
确实是有可能进行探访的。在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拘役的过程中,虽然具有人身自由遭到限制的特点,但若在符合特定条件之下,仍可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从而得以与其近亲属进行通信交流或会面互诉衷肠。
具体来说,若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审讯查证阶段,得到了执法机构的批准,且通过公安系统的核准,便可与近亲家属进行书信往来以及会面交谈。
此外,对于那些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身陷囹圄的被拘留者,倘若相关执法部门认为其存在被捕的可能性,应在拘留之日起的第三天开始,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复申请。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还可适当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离婚怎么探望孩子
离婚后行使探望权时要注意认清实际情况,要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不能擅自限制另一方行使其探望权,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向法院求助。另外,孩子是共同的,就算离婚了,双方也有义务关心孩子的成长,有探望权的一方要积极行使探望权,不能因为离婚了就对孩子置之不理,这样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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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怎么探望孩子?
离婚后行使探望权时要注意认清实际情况,要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不能擅自限制另一方行使其探望权,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向法院求助。另外,孩子是共同的,就算离婚了,双方也有义务关心孩子的成长,有探望权的一方要积极行使探望权,不能因为离婚了就对孩子置之不理,这样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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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孩子如何探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孩子如何探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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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律师会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解析:
1.我们将不会为涉嫌犯罪的人员提供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线索或者揭露犯罪行为的线索;
2.在进行会面时,我们不允许当事人使用自己的手机与外部世界联系,以避免导致案件线索泄露;
3.在会面过程中,我们不得采用任何方式来串通口供,也不能通过肢体语言、夹带字条或者手心写字等方式传递可能被视为串供的信息;
4.在会面过程中,我们不允许携带非律师身份的人员参与,更不能让家属参与其中;
5.我们将严格遵守监管场所的规定,不向当事人传递任何监管场所禁止的信息和物品;
6.为了确保当事人无法利用会面机会逃脱监管场所,我们将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有探望权孩子不愿意见怎么办
有探望权孩子不愿意见那么这个是没有办法的,毕竟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在不断的长大,有自己的思想,并且法律上也是会尊重孩子的选择。当事人只能自己慢慢的开导自己或者是找别人进行开导孩子。如果是被其他人恐吓的,那么当事人可以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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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身份证会注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办理取保候审之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仍然可照常使用,这并未受到任何限制性的制约。但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情况;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因此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可能会被判处管制的情况;以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此外,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操作流程,还需遵循以下三点要求:
首先,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那么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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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嫌疑人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将任何有关案件的情报、线索,甚至是关于犯罪行为的举报材料传递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严禁使用个人通讯设备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部世界进行联系或通话;
3.严禁采用任何形式的手段进行串供,包括利用身体言语、夹带字条或手心写字等隐蔽方式传递可能被视为串供的信息;
4.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只能由律师本人出席,且不得携带任何非律师人员参与会见活动;
5.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监管场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任何被禁止的信息、物品;
6.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借助会见机会逃脱监管,我们需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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