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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证据的形式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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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视听资料的形式包括录像、录音以及计算机储存证据三大类。
一、录像证据
1、录像可以记录现场情况,作为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使用。
2、记录现场勘查的全过程。
3、揭露犯罪,证实犯罪。
(二)录音证据
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在进行的演说、谈话、呼叫、爆炸、机械摩擦、自然声响、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三)计算机储存证据
计算机储存证据是指运用计算机储存的图形、数据、符号和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是指磁化在储存器内的档案材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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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证据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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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形式是怎么样的?
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应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的资料和电视监视资料三大类。录音录像资料,是指用现代科技的手段将声音、图像如实的加以记录,通过该记录的重放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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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视听资料是什么样的 视听资料包括哪些情形
视听资料是指在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等载体上所存储或记录的声音或图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种新的证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越来越多地进入证据领域。作为证据使用的视听资料,是侦查人员事后获取的、记录犯罪实施过程、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一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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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视听资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视听资料强制排除的情形:一、视听资料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视听资料的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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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视听资料证据有效力的判断
1、视听资料的合法性。2、视听资料的真实性。3、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大小。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其真实性存在瑕疵,但也不能因 此就全部否认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而是需要通过全部证据的综合审定,以求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在视听资料为单一证据的情况下,有必要提示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如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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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怎样确定视听资料证据效力
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载体。2、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3、具有动态直观性。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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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取保候审的必备条件包括: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用取保候审的手段不会对其社会安全造成危害;
第三,由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是身怀六甲或正在哺育幼儿等特殊因素,在这些情况下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的产生;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则需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至于监视居住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
其次,若为孕妇或正在哺乳幼儿的妇女,也可申请监视居住;
第三,若为生活无法自理者的唯一抚养人,亦可申请监视居住;
第四,因案件的特殊性或为了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更为适宜;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同样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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