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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贪污未处理数额会累计吗?

#贪污受贿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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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普云律师
邓普云律师在线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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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会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法院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在三百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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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数额怎样累计
贪污罪金额累计,就是把多次贪污的金额加起来,按照累计的总数来判刑。不过,具体算的时候,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时间跨度、贪污的手段有多复杂、贪污的钱都用在了哪里。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贪污行为和算金额都得特别仔细,要根据证据和具体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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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多次数额是否累计计算
1w浏览2025-05-06
主管因为贪污受贿被举报了,当时我朋友为了工作顺利,也给他送过钱,请问贪污罪量刑数额累计计算,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刑法第 383 条第 2 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此条规定是因袭 1988 年《补充规定》而来。两高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作了解释。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 ( 含两次 ) 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 包括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 ) 也没有受到行政处理。对累积贪污数额的,应按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由于新刑法对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数额作了提高,这一司法解释是否继续有效 ? 对于跨新旧刑法两个时期未经处理的贪污行为应以哪一时期的刑法规定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我们认为《补充规定》已吸收到新刑法典中,对该条款规定也未作修改,因而对该条的司法解释仍可以适用。但是在适用时应注意,累计贪污数额的贪污行为应是达到贪污定罪标准的行为,对于未达到定罪标准的贪污行为即使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理也不应纳入累计贪污数额。因为应累积计算的贪污数额应是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达不到定罪标准的贪污行为无法计算其追诉时效期限。
由于新刑法对贪污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和量刑标准作了修改,如《补充规定》中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定罪量刑数额的变化,意味着追诉时效期限的变化,从而影响到贪污数额是否应累计计算。例如张某 1991 年贪污四千元, 1992 年贪污三千元, 1998 年贪污二万元,对张某三次未经处理的贪污行为如何累计计算贪污数额 ? 如按《补充规定》四千元、三千元的追诉期限都是十年,应累积计算。而按新刑法其追诉期限都是五年,那么这两次就已超过追诉期限,不应再作累计计算。对此种情况,我们认为应当根据新刑法规定和最高司法机关关于追诉时效司法解释中的有利被告人的精神,以新刑法的规定去认定。
上述就是贪污罪量刑数额累计计算,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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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贪污未处理数额会累计吗
10w+浏览2023-08-31
贪污罪数额如何累计计算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的量刑取决于贪污总额和犯罪情节。即使单次贪污未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若多次贪污累计金额达到上述任一标准,应以累计总额为量刑依据。这意味着,即便每次贪污金额小,只要累加后达到法定标准,就需按累计总额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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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多次贪污未处理数额会累计吗
多次贪污未处理数额会累计。《刑法》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1w浏览2025-01-13
主管因为贪污受贿被举报了,当时我朋友为了工作顺利,也给他送过钱,请问贪污罪量刑数额累计计算,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刑法第 383 条第 2 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此条规定是因袭 1988 年《补充规定》而来。两高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作了解释。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 ( 含两次 ) 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 包括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 ) 也没有受到行政处理。对累积贪污数额的,应按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由于新刑法对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数额作了提高,这一司法解释是否继续有效 ? 对于跨新旧刑法两个时期未经处理的贪污行为应以哪一时期的刑法规定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我们认为《补充规定》已吸收到新刑法典中,对该条款规定也未作修改,因而对该条的司法解释仍可以适用。但是在适用时应注意,累计贪污数额的贪污行为应是达到贪污定罪标准的行为,对于未达到定罪标准的贪污行为即使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理也不应纳入累计贪污数额。因为应累积计算的贪污数额应是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达不到定罪标准的贪污行为无法计算其追诉时效期限。
由于新刑法对贪污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和量刑标准作了修改,如《补充规定》中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定罪量刑数额的变化,意味着追诉时效期限的变化,从而影响到贪污数额是否应累计计算。例如张某 1991 年贪污四千元, 1992 年贪污三千元, 1998 年贪污二万元,对张某三次未经处理的贪污行为如何累计计算贪污数额 ? 如按《补充规定》四千元、三千元的追诉期限都是十年,应累积计算。而按新刑法其追诉期限都是五年,那么这两次就已超过追诉期限,不应再作累计计算。对此种情况,我们认为应当根据新刑法规定和最高司法机关关于追诉时效司法解释中的有利被告人的精神,以新刑法的规定去认定。
上述就是贪污罪量刑数额累计计算,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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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贪污未处理数额会累计吗
10w+浏览2024-06-04
贪污罪的数额怎么累计?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要对于行为人每一次实施贪污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次数比较频繁,累计贪污数额较大的行为给予一个累计期限,对于这一累计期限内贪污数额总和达到3万元以上标准的应当构成犯罪,没有达到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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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罪数额如何累计计算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的量刑取决于贪污总额和犯罪情节。即使单次贪污未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若多次贪污累计金额达到上述任一标准,应以累计总额为量刑依据。这意味着,即便每次贪污金额小,只要累加后达到法定标准,就需按累计总额给予相应处罚。
1w浏览2024-07-07
主管因为贪污受贿被举报了,当时我朋友为了工作顺利,也给他送过钱,请问贪污罪量刑数额累计计算,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刑法第 383 条第 2 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此条规定是因袭 1988 年《补充规定》而来。两高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作了解释。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 ( 含两次 ) 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 包括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 ) 也没有受到行政处理。对累积贪污数额的,应按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由于新刑法对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数额作了提高,这一司法解释是否继续有效 ? 对于跨新旧刑法两个时期未经处理的贪污行为应以哪一时期的刑法规定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我们认为《补充规定》已吸收到新刑法典中,对该条款规定也未作修改,因而对该条的司法解释仍可以适用。但是在适用时应注意,累计贪污数额的贪污行为应是达到贪污定罪标准的行为,对于未达到定罪标准的贪污行为即使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理也不应纳入累计贪污数额。因为应累积计算的贪污数额应是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达不到定罪标准的贪污行为无法计算其追诉时效期限。
由于新刑法对贪污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和量刑标准作了修改,如《补充规定》中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定罪量刑数额的变化,意味着追诉时效期限的变化,从而影响到贪污数额是否应累计计算。例如张某 1991 年贪污四千元, 1992 年贪污三千元, 1998 年贪污二万元,对张某三次未经处理的贪污行为如何累计计算贪污数额 ? 如按《补充规定》四千元、三千元的追诉期限都是十年,应累积计算。而按新刑法其追诉期限都是五年,那么这两次就已超过追诉期限,不应再作累计计算。对此种情况,我们认为应当根据新刑法规定和最高司法机关关于追诉时效司法解释中的有利被告人的精神,以新刑法的规定去认定。
上述就是贪污罪量刑数额累计计算,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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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贪污未处理数额会累计吗
10w+浏览2024-02-19
贪污罪的数额怎么累计
刑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 ( 含两次 ) 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也没有受到行政处理。对累积贪污数额的,应按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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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多次贪污未处理数额是否会累计?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会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w浏览2024-09-10
主管因为贪污受贿被举报了,当时我朋友为了工作顺利,也给他送过钱,请问贪污罪量刑数额累计计算,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刑法第 383 条第 2 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此条规定是因袭 1988 年《补充规定》而来。两高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作了解释。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 ( 含两次 ) 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 包括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 ) 也没有受到行政处理。对累积贪污数额的,应按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由于新刑法对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数额作了提高,这一司法解释是否继续有效 ? 对于跨新旧刑法两个时期未经处理的贪污行为应以哪一时期的刑法规定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我们认为《补充规定》已吸收到新刑法典中,对该条款规定也未作修改,因而对该条的司法解释仍可以适用。但是在适用时应注意,累计贪污数额的贪污行为应是达到贪污定罪标准的行为,对于未达到定罪标准的贪污行为即使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理也不应纳入累计贪污数额。因为应累积计算的贪污数额应是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达不到定罪标准的贪污行为无法计算其追诉时效期限。
由于新刑法对贪污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和量刑标准作了修改,如《补充规定》中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定罪量刑数额的变化,意味着追诉时效期限的变化,从而影响到贪污数额是否应累计计算。例如张某 1991 年贪污四千元, 1992 年贪污三千元, 1998 年贪污二万元,对张某三次未经处理的贪污行为如何累计计算贪污数额 ? 如按《补充规定》四千元、三千元的追诉期限都是十年,应累积计算。而按新刑法其追诉期限都是五年,那么这两次就已超过追诉期限,不应再作累计计算。对此种情况,我们认为应当根据新刑法规定和最高司法机关关于追诉时效司法解释中的有利被告人的精神,以新刑法的规定去认定。
上述就是贪污罪量刑数额累计计算,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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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贪污未处理数额会累计吗
10w+浏览2024-04-05
嫌疑人多次贪污未处理数额会累计吗
会累计计算,处理贪污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贪污的数额不是以案发时贪污的数额为准的,如果多次贪污未处理,要累计计算贪污数额。《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及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是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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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多次贪污未处理数额是否会累计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会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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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因为贪污受贿被举报了,当时我朋友为了工作顺利,也给他送过钱,请问贪污罪量刑数额累计计算,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刑法第 383 条第 2 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此条规定是因袭 1988 年《补充规定》而来。两高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作了解释。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 ( 含两次 ) 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 包括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 ) 也没有受到行政处理。对累积贪污数额的,应按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由于新刑法对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数额作了提高,这一司法解释是否继续有效 ? 对于跨新旧刑法两个时期未经处理的贪污行为应以哪一时期的刑法规定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我们认为《补充规定》已吸收到新刑法典中,对该条款规定也未作修改,因而对该条的司法解释仍可以适用。但是在适用时应注意,累计贪污数额的贪污行为应是达到贪污定罪标准的行为,对于未达到定罪标准的贪污行为即使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理也不应纳入累计贪污数额。因为应累积计算的贪污数额应是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达不到定罪标准的贪污行为无法计算其追诉时效期限。
由于新刑法对贪污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和量刑标准作了修改,如《补充规定》中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定罪量刑数额的变化,意味着追诉时效期限的变化,从而影响到贪污数额是否应累计计算。例如张某 1991 年贪污四千元, 1992 年贪污三千元, 1998 年贪污二万元,对张某三次未经处理的贪污行为如何累计计算贪污数额 ? 如按《补充规定》四千元、三千元的追诉期限都是十年,应累积计算。而按新刑法其追诉期限都是五年,那么这两次就已超过追诉期限,不应再作累计计算。对此种情况,我们认为应当根据新刑法规定和最高司法机关关于追诉时效司法解释中的有利被告人的精神,以新刑法的规定去认定。
上述就是贪污罪量刑数额累计计算,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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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贪污未处理数额会累计吗
10w+浏览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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