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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82条是什么罪?

#刑事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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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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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是关于假释程序的规定:罪犯获得假释,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的步骤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首先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然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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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以下是刑事拘留的前提条件:1.正在预备或实施犯罪后马上被发现;2.被害人或证人指认;3.在其居住地等发现犯罪直接证据;4.犯罪后有自残、逃跑等逃避行为;5.有销毁证据等危险行为或身份不明;6.有流窜、多次、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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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中国刑事法82条是什么罪
1、关于假释程序的规定:罪犯获得假释,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的步骤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首先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然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1w浏览2024-09-06
我老叔好像给人做担保,现在出了点事情,涉及到担保法解释82条规定了,我想了解一下担保法82条的具体信息,谢谢
[律师回复]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留置和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等到清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留置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合同担保形式。如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经双方约定,定作人不按期或者不如数给付加工费,承揽人即可对其财产取得留置权;又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按规定交付运费或其他费用时,承运人即可对承运货物取得留置权等。留置权设定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权利。当规定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得到 清偿。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不得滥用留置权。例如,甲把借来的手表弄坏了拿到修理店修理,如果修理后甲不付钱,那么修表店对甲拿来修理的手表,就有留置权。例如上例中在甲支付修理费以前,即使其请求返还,修表店也可扣留不还。在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就留置物受偿,以满足其债权。担保法解释82条规定中的留置权具有以下三种特征:
(1)留置权是一种从权利,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而设定;
(2)留置权属于他物权,留置权人有从留置的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而非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成立。
留置权成立的要件:
(一)留置的财产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的动产必须是依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权人通过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根据本条规定,是依主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
(1)不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行使留置权。如债权人以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不得成立留置权;
(2)也不是一切合法占有他人财产都可以成立留置权,如无因管理人占有他人财产,虽属于合法占有,但不得成立留置权;
(3)不是依任何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都可以行使留置权。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依合同占有卖方的财产,就不能行使留置权。只有依照本章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留置权。
2.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必须为债务人的财产。立法中,“债务人的财产”究竟是指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还是可能为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财产,意见分歧很大。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应为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是为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留置。理由是,成立留置权的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合同规定的给付义务,保证债权受偿,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债务人就无权用它来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还会导致留置权纠纷的产生。另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的财产”不必仅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如果是债务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也可以成立留置,比如:甲借了乙的相机后不小心弄坏了,拿到修理店去修理,那么该修理店在相机修理费未受清偿前,有权留置该相机,而不管该相机的所有人是谁,即使修理店明知甲不是该相机的所有人,也有权留置相机。因为债权本身就是因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人在该留置物上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如果仅限于留置财产属于债务人所有,则对债权人有失公平,这两种意见虽然各有其道理,但普遍认为第一种意见有些失之偏颇,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因此,本着公平原则,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善意占有的财产(非债务人本人的财产),也有留置权。
(二)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
权有牵连关系。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必须 按照合同规定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能成立留置权。所谓牵连关系应认为,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如果动产于债权无关,则不能成立留置权,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因定作人不交付加工费用,即有权留置定作人送交的加工定作的物。
(三)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业已占有的动产,并不自占有时就有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还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为要件,如果债权尚未到清偿期,那么债务人则处于自觉履行合同的状态中,还不能判断出债务人到期能否清偿债务,所以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原本属于债务人的动产留置。确认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的方法一般是,如果合同有规定的,合同期满即是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无规定的,应依债权人发出的履约催告时间来确定。
(四)留置权的财产必须是动产。依本条规定,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有权留置该动产。如建筑工程合同,就其实质看,也是一种加工承揽合同,但承揽人对该建筑物不得留置。留置权人具有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就留置的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将留置物变价,其债权首先全部得到受偿的权利。所谓优先受偿权是相对于一般债权而言的。在一般情况下,若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时,各个债权都应得到清偿,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时,各债权人只能按债权的比例受偿。但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它可以首先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得到全部受偿,只有在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得到清偿后,有剩余的财产情况下,其他的债权人才能在剩余的部分中按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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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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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的前提包括: 1.正在预备或实施犯罪,后来马上被发现。 2.被被害人或证人指认。 3.在其居住地或其他地方发现了犯罪的直接证据。 4.犯罪后有自残、逃跑等逃避行为。 5.有销毁证据等危险行为,或者身份不明。 6.有流窜、多次、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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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82条是什么罪?
1、关于假释程序的规定:罪犯获得假释,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的步骤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首先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然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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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叔好像给人做担保,现在出了点事情,涉及到担保法解释82条规定了,我想了解一下担保法82条的具体信息,谢谢
[律师回复]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留置和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等到清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留置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合同担保形式。如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经双方约定,定作人不按期或者不如数给付加工费,承揽人即可对其财产取得留置权;又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按规定交付运费或其他费用时,承运人即可对承运货物取得留置权等。留置权设定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权利。当规定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得到 清偿。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不得滥用留置权。例如,甲把借来的手表弄坏了拿到修理店修理,如果修理后甲不付钱,那么修表店对甲拿来修理的手表,就有留置权。例如上例中在甲支付修理费以前,即使其请求返还,修表店也可扣留不还。在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就留置物受偿,以满足其债权。担保法解释82条规定中的留置权具有以下三种特征:
(1)留置权是一种从权利,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而设定;
(2)留置权属于他物权,留置权人有从留置的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而非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成立。
留置权成立的要件:
(一)留置的财产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的动产必须是依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权人通过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根据本条规定,是依主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
(1)不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行使留置权。如债权人以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不得成立留置权;
(2)也不是一切合法占有他人财产都可以成立留置权,如无因管理人占有他人财产,虽属于合法占有,但不得成立留置权;
(3)不是依任何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都可以行使留置权。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依合同占有卖方的财产,就不能行使留置权。只有依照本章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留置权。
2.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必须为债务人的财产。立法中,“债务人的财产”究竟是指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还是可能为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财产,意见分歧很大。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应为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是为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留置。理由是,成立留置权的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合同规定的给付义务,保证债权受偿,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债务人就无权用它来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还会导致留置权纠纷的产生。另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的财产”不必仅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如果是债务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也可以成立留置,比如:甲借了乙的相机后不小心弄坏了,拿到修理店去修理,那么该修理店在相机修理费未受清偿前,有权留置该相机,而不管该相机的所有人是谁,即使修理店明知甲不是该相机的所有人,也有权留置相机。因为债权本身就是因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人在该留置物上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如果仅限于留置财产属于债务人所有,则对债权人有失公平,这两种意见虽然各有其道理,但普遍认为第一种意见有些失之偏颇,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因此,本着公平原则,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善意占有的财产(非债务人本人的财产),也有留置权。
(二)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
权有牵连关系。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必须 按照合同规定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能成立留置权。所谓牵连关系应认为,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如果动产于债权无关,则不能成立留置权,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因定作人不交付加工费用,即有权留置定作人送交的加工定作的物。
(三)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业已占有的动产,并不自占有时就有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还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为要件,如果债权尚未到清偿期,那么债务人则处于自觉履行合同的状态中,还不能判断出债务人到期能否清偿债务,所以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原本属于债务人的动产留置。确认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的方法一般是,如果合同有规定的,合同期满即是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无规定的,应依债权人发出的履约催告时间来确定。
(四)留置权的财产必须是动产。依本条规定,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有权留置该动产。如建筑工程合同,就其实质看,也是一种加工承揽合同,但承揽人对该建筑物不得留置。留置权人具有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就留置的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将留置物变价,其债权首先全部得到受偿的权利。所谓优先受偿权是相对于一般债权而言的。在一般情况下,若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时,各个债权都应得到清偿,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时,各债权人只能按债权的比例受偿。但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它可以首先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得到全部受偿,只有在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得到清偿后,有剩余的财产情况下,其他的债权人才能在剩余的部分中按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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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82条
10w+浏览2024-10-29
中国刑事拘留条件都有什么
刑事拘留的实施条件主要包括:被指控的行为涉及到犯罪,存在潜在的逃脱可能性,存在毁损关键证据或者串供的风险。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1. 有充足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2. 可能会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更严重的处罚;3. 虽然已采用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但仍无法避免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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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中国刑事82条刑事拘留多久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为37天,这包括公安机关最多20个工作日的拘留期和随后检察机关最长17天的审查逮捕期。尽管如此,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案件特殊情况而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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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叔好像给人做担保,现在出了点事情,涉及到担保法解释82条规定了,我想了解一下担保法82条的具体信息,谢谢
[律师回复]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留置和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等到清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留置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合同担保形式。如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经双方约定,定作人不按期或者不如数给付加工费,承揽人即可对其财产取得留置权;又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按规定交付运费或其他费用时,承运人即可对承运货物取得留置权等。留置权设定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权利。当规定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得到 清偿。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不得滥用留置权。例如,甲把借来的手表弄坏了拿到修理店修理,如果修理后甲不付钱,那么修表店对甲拿来修理的手表,就有留置权。例如上例中在甲支付修理费以前,即使其请求返还,修表店也可扣留不还。在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就留置物受偿,以满足其债权。担保法解释82条规定中的留置权具有以下三种特征:
(1)留置权是一种从权利,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而设定;
(2)留置权属于他物权,留置权人有从留置的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而非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成立。
留置权成立的要件:
(一)留置的财产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的动产必须是依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权人通过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根据本条规定,是依主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
(1)不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行使留置权。如债权人以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不得成立留置权;
(2)也不是一切合法占有他人财产都可以成立留置权,如无因管理人占有他人财产,虽属于合法占有,但不得成立留置权;
(3)不是依任何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都可以行使留置权。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依合同占有卖方的财产,就不能行使留置权。只有依照本章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留置权。
2.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必须为债务人的财产。立法中,“债务人的财产”究竟是指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还是可能为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财产,意见分歧很大。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应为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是为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留置。理由是,成立留置权的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合同规定的给付义务,保证债权受偿,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债务人就无权用它来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还会导致留置权纠纷的产生。另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的财产”不必仅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如果是债务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也可以成立留置,比如:甲借了乙的相机后不小心弄坏了,拿到修理店去修理,那么该修理店在相机修理费未受清偿前,有权留置该相机,而不管该相机的所有人是谁,即使修理店明知甲不是该相机的所有人,也有权留置相机。因为债权本身就是因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人在该留置物上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如果仅限于留置财产属于债务人所有,则对债权人有失公平,这两种意见虽然各有其道理,但普遍认为第一种意见有些失之偏颇,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因此,本着公平原则,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善意占有的财产(非债务人本人的财产),也有留置权。
(二)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
权有牵连关系。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必须 按照合同规定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能成立留置权。所谓牵连关系应认为,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如果动产于债权无关,则不能成立留置权,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因定作人不交付加工费用,即有权留置定作人送交的加工定作的物。
(三)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业已占有的动产,并不自占有时就有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还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为要件,如果债权尚未到清偿期,那么债务人则处于自觉履行合同的状态中,还不能判断出债务人到期能否清偿债务,所以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原本属于债务人的动产留置。确认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的方法一般是,如果合同有规定的,合同期满即是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无规定的,应依债权人发出的履约催告时间来确定。
(四)留置权的财产必须是动产。依本条规定,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有权留置该动产。如建筑工程合同,就其实质看,也是一种加工承揽合同,但承揽人对该建筑物不得留置。留置权人具有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就留置的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将留置物变价,其债权首先全部得到受偿的权利。所谓优先受偿权是相对于一般债权而言的。在一般情况下,若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时,各个债权都应得到清偿,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时,各债权人只能按债权的比例受偿。但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它可以首先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得到全部受偿,只有在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得到清偿后,有剩余的财产情况下,其他的债权人才能在剩余的部分中按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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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82条
10w+浏览2024-10-31
中国刑事拘留的条件是哪些
刑事拘留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犯罪嫌疑人处于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犯罪后被立即察觉的阶段;2.被害人或现场证人明确指控;3.在其身旁或居所发现确凿犯罪证据;4.犯罪后试图自杀、逃离或在逃;5.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的可能;6.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和身份信息;7.具有流窜、多次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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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中国刑事法67条是什么
在购买汽车时,如果选择按揭方式,需要将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抵押物交给银行。银行贷款,是根据国家政策及规定利率,向有资金需求的人提供资金支持,并约定还款期限和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贷款的种类因国家、发展阶段和多种标准而异,各类贷款品种具有显著区别。
1w浏览2024-10-07
我老叔好像给人做担保,现在出了点事情,涉及到担保法解释82条规定了,我想了解一下担保法82条的具体信息,谢谢
[律师回复]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留置和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等到清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留置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合同担保形式。如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经双方约定,定作人不按期或者不如数给付加工费,承揽人即可对其财产取得留置权;又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按规定交付运费或其他费用时,承运人即可对承运货物取得留置权等。留置权设定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权利。当规定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得到 清偿。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不得滥用留置权。例如,甲把借来的手表弄坏了拿到修理店修理,如果修理后甲不付钱,那么修表店对甲拿来修理的手表,就有留置权。例如上例中在甲支付修理费以前,即使其请求返还,修表店也可扣留不还。在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就留置物受偿,以满足其债权。担保法解释82条规定中的留置权具有以下三种特征:
(1)留置权是一种从权利,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而设定;
(2)留置权属于他物权,留置权人有从留置的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而非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成立。
留置权成立的要件:
(一)留置的财产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的动产必须是依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权人通过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根据本条规定,是依主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
(1)不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行使留置权。如债权人以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不得成立留置权;
(2)也不是一切合法占有他人财产都可以成立留置权,如无因管理人占有他人财产,虽属于合法占有,但不得成立留置权;
(3)不是依任何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都可以行使留置权。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依合同占有卖方的财产,就不能行使留置权。只有依照本章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留置权。
2.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必须为债务人的财产。立法中,“债务人的财产”究竟是指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还是可能为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财产,意见分歧很大。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应为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是为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留置。理由是,成立留置权的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合同规定的给付义务,保证债权受偿,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债务人就无权用它来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还会导致留置权纠纷的产生。另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的财产”不必仅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如果是债务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也可以成立留置,比如:甲借了乙的相机后不小心弄坏了,拿到修理店去修理,那么该修理店在相机修理费未受清偿前,有权留置该相机,而不管该相机的所有人是谁,即使修理店明知甲不是该相机的所有人,也有权留置相机。因为债权本身就是因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人在该留置物上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如果仅限于留置财产属于债务人所有,则对债权人有失公平,这两种意见虽然各有其道理,但普遍认为第一种意见有些失之偏颇,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因此,本着公平原则,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善意占有的财产(非债务人本人的财产),也有留置权。
(二)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
权有牵连关系。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必须 按照合同规定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能成立留置权。所谓牵连关系应认为,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如果动产于债权无关,则不能成立留置权,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因定作人不交付加工费用,即有权留置定作人送交的加工定作的物。
(三)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业已占有的动产,并不自占有时就有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还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为要件,如果债权尚未到清偿期,那么债务人则处于自觉履行合同的状态中,还不能判断出债务人到期能否清偿债务,所以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原本属于债务人的动产留置。确认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的方法一般是,如果合同有规定的,合同期满即是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无规定的,应依债权人发出的履约催告时间来确定。
(四)留置权的财产必须是动产。依本条规定,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有权留置该动产。如建筑工程合同,就其实质看,也是一种加工承揽合同,但承揽人对该建筑物不得留置。留置权人具有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就留置的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将留置物变价,其债权首先全部得到受偿的权利。所谓优先受偿权是相对于一般债权而言的。在一般情况下,若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时,各个债权都应得到清偿,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时,各债权人只能按债权的比例受偿。但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它可以首先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得到全部受偿,只有在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得到清偿后,有剩余的财产情况下,其他的债权人才能在剩余的部分中按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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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82条
10w+浏览2024-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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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中国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的前提包括:正在预备或实施犯罪后马上被发现;被害者或证人指认;在其居住地等发现犯罪直接证据;犯罪后有自残、逃跑等逃避行为;有销毁证据等危险行为或身份不明;有流窜、多次、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等。
1w浏览2024-08-29
我老叔好像给人做担保,现在出了点事情,涉及到担保法解释82条规定了,我想了解一下担保法82条的具体信息,谢谢
[律师回复]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留置和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等到清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留置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合同担保形式。如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经双方约定,定作人不按期或者不如数给付加工费,承揽人即可对其财产取得留置权;又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按规定交付运费或其他费用时,承运人即可对承运货物取得留置权等。留置权设定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权利。当规定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得到 清偿。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不得滥用留置权。例如,甲把借来的手表弄坏了拿到修理店修理,如果修理后甲不付钱,那么修表店对甲拿来修理的手表,就有留置权。例如上例中在甲支付修理费以前,即使其请求返还,修表店也可扣留不还。在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就留置物受偿,以满足其债权。担保法解释82条规定中的留置权具有以下三种特征:
(1)留置权是一种从权利,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而设定;
(2)留置权属于他物权,留置权人有从留置的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而非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成立。
留置权成立的要件:
(一)留置的财产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的动产必须是依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权人通过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根据本条规定,是依主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
(1)不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行使留置权。如债权人以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不得成立留置权;
(2)也不是一切合法占有他人财产都可以成立留置权,如无因管理人占有他人财产,虽属于合法占有,但不得成立留置权;
(3)不是依任何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都可以行使留置权。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依合同占有卖方的财产,就不能行使留置权。只有依照本章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留置权。
2.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必须为债务人的财产。立法中,“债务人的财产”究竟是指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还是可能为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财产,意见分歧很大。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应为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是为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留置。理由是,成立留置权的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合同规定的给付义务,保证债权受偿,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债务人就无权用它来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还会导致留置权纠纷的产生。另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的财产”不必仅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如果是债务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也可以成立留置,比如:甲借了乙的相机后不小心弄坏了,拿到修理店去修理,那么该修理店在相机修理费未受清偿前,有权留置该相机,而不管该相机的所有人是谁,即使修理店明知甲不是该相机的所有人,也有权留置相机。因为债权本身就是因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人在该留置物上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如果仅限于留置财产属于债务人所有,则对债权人有失公平,这两种意见虽然各有其道理,但普遍认为第一种意见有些失之偏颇,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因此,本着公平原则,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善意占有的财产(非债务人本人的财产),也有留置权。
(二)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
权有牵连关系。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必须 按照合同规定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能成立留置权。所谓牵连关系应认为,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如果动产于债权无关,则不能成立留置权,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因定作人不交付加工费用,即有权留置定作人送交的加工定作的物。
(三)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业已占有的动产,并不自占有时就有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还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为要件,如果债权尚未到清偿期,那么债务人则处于自觉履行合同的状态中,还不能判断出债务人到期能否清偿债务,所以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原本属于债务人的动产留置。确认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的方法一般是,如果合同有规定的,合同期满即是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无规定的,应依债权人发出的履约催告时间来确定。
(四)留置权的财产必须是动产。依本条规定,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有权留置该动产。如建筑工程合同,就其实质看,也是一种加工承揽合同,但承揽人对该建筑物不得留置。留置权人具有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就留置的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将留置物变价,其债权首先全部得到受偿的权利。所谓优先受偿权是相对于一般债权而言的。在一般情况下,若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时,各个债权都应得到清偿,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时,各债权人只能按债权的比例受偿。但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它可以首先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得到全部受偿,只有在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得到清偿后,有剩余的财产情况下,其他的债权人才能在剩余的部分中按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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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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