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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什么属于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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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是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针对经营活动收益分配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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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什么属于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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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收益属于谁的?
1、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公共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的停车费、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获取广告费如广告宣传栏产生的收益、小区内公共建筑如按规定出租业主共有的管理用房、活动房产生的收益等归全体业主所有。2、部分业主所有:利用共用部分物业、设施获取广告费、出租费、残值等获取的收益,归部分业主所有。例如小区有二幢或二幢以上房屋时,某幢房屋产生的电梯广告费,归该幢房屋业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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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合同诈骗罪属不属于三类犯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合同诈骗罪属于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行范畴。
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且其主观动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主导,那么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首先,行为人必须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欺骗行为,从而从对方当事人手中获取财物。
其次,这种欺骗行为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能被认定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当欺骗得手金额达到较大标准时,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要接受罚金处罚;
当诈骗金额超过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刑罚相应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追加罚金处罚;
而当诈骗金额达到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刑期将进一步延长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样需要接受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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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公婆财产儿媳妇有份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情况下,倘若公婆立定遗嘱明确表示其财产将赠与给其儿媳,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份遗嘱应当被尊重并按其内容执行,以确保儿媳能够顺利继承到相应的财产权益。
然而,若为法定继承方式,则儿媳并不具备继承公公婆婆财产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公公婆婆的法定继承人排序中,首要考虑的对象包括其合法的配偶、成年子女以及年长的父母等直系亲属,而儿媳并不包含在内。
但是,若是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她仍拥有继承权,且可被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公公婆婆的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主要有哪些
1、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4、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收益。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7、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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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提供避孕套是否构成强奸罪共犯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即使强奸犯罪者在实施强奸过程中采取避孕措施,同样会被判定为违法犯罪。
这是因为,强奸罪的核心定义在于,犯罪分子必须通过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女性的人身自主权和人格尊严。
在判断犯罪分子与受害女性之间的性关系是否违反了受害女性的个人意愿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性关系发生的具体时间、周围环境、受害女性的个性特点以及身体状况等等。
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受害女性是否有反抗行为来确定她的真实意愿,而是应该对所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
对于那些因受到威胁、恐惧等心理压力而无法反抗、甚至丧失反抗能力的受害女性来说,她们的真实意愿仍然应该被视为遭到侵犯。
同样地,如果犯罪分子与没有行为能力的女性(例如智障或患有精神疾病的女性)发生性关系,那么无论该女性是否表示过“同意”,都应当被判定为强奸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小区公共收益归属那些人
1、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公共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的停车费、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获取广告费如广告宣传栏产生的收益、小区内公共建筑如按规定出租业主共有的管理用房、活动房产生的收益等归全体业主所有。2、部分业主所有:利用共用部分物业、设施获取广告费、出租费、残值等获取的收益,归部分业主所有。例如小区有二幢或二幢以上房屋时,某幢房屋产生的电梯广告费,归该幢房屋业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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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小区停车不收费属业主权益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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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小区的公共收益应该属于谁
1、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公共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的停车费、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获取广告费如广告宣传栏产生的收益、小区内公共建筑如按规定出租业主共有的管理用房、活动房产生的收益等归全体业主所有。2、部分业主所有:利用共用部分物业、设施获取广告费、出租费、残值等获取的收益,归部分业主所有。例如小区有二幢或二幢以上房屋时,某幢房屋产生的电梯广告费,归该幢房屋业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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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民法典不动产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流程,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首先,协商解决:
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权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相互理解与妥协,协商解决矛盾冲突;
其次,调解处理:
在非仲裁机构以及诉讼程序之外,由第三方介入并主持,促使房屋买卖纠纷的各方当事人达成共识,从而化解纷争;
再次,仲裁途径:
买卖双方当事人按照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以此解决纠纷。
仲裁结果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无需再行上诉,且仲裁过程简洁灵活,相较于诉讼而言,能够更为迅速地解决纠纷,同时所需成本也相对较低。
然而,若在纠纷发生时,其中一方明确表示不愿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则无法采取此种方式予以解决;
最后,诉讼程序:
买卖双方当事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及事实情况作出判决,以解决纠纷。
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后,会针对双方之间的纠纷给出最终解决方案。
鉴于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度,如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持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300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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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差异,具体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归责原则的角度讲,侵权责任所采用的乃是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以及公平责任等多种原则相结合的方式;
事实上,这种做法相当于将诸多不同的归责原则并列使用。
然而,在涉及到侵权诉讼时,仅仅当受害者表现出显著过失的情况下,侵权方的赔偿责任才有可能被适度减轻。
而在处理违约诉讼案件中,只要受害者仅存轻微过失,违约方的赔偿义务也同样可以得到适当减轻。
其次,从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来看,违反合同的行为者若已经落实违约行为,并且没有有效的抗辩理由存在,应当毫无疑问地承担起违约责任。
然而,在涉及侵权责任的问题上,损害事实却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前提条件,倘若无损实况发生,那么侵权责任也就无法得以产生。
再次,从责任形式的角度看,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的形式进行处理,而违约金则是由相应法律法规或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因此,在违约事实真正发生之后,违约金的支付并不需要以对方遭受损害作为必要条件。
至于侵权责任,其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处理,而损害赔偿则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条件。
最后,从责任范围的角度分析,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针对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并不包含对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同时,法律通常会采取“可预见性”这一标准来限制赔偿范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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