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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手写备注是否有效力

#合同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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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康律师
熊康律师在线
湖北振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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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合同效力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合同效力及多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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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合同上的备注是否具有法律效果,要看是否由双方协议一致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备注,具有此效力的,经双方协议一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意思表达真实的、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的、不存在胁迫欺诈、没有显示公平的即是有效的。
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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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手写备注是否有效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中手写备注是否有效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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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中手写备注是否有效力
合同上的备注是否具有法律效果,要看是否由双方协议一致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备注,具有此效力的,经双方协议一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意思表达真实的、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的、不存在胁迫欺诈、没有显示公平的即是有效的。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w浏览2024-09-03
商标注册使用许可的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法律对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当事人是如何规定的 使用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以收取使用费为代价,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中,商标权人为许可方,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方。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商标法中通行的制度,也是商标权人充分行使其商标所有权的表现。商标注册人依法行使许可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商标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作用。 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同于商标的转让,后者转让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的结果是原注册人丧失了商标的所有权;而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发生商标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所谓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由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这样几项条件上:一是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可以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二是只有商标注册人才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也才能许可他人使用特定的注册商标,其他人不能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许可人;三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仅以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其标的不受保护,已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无效。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可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一般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是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和地区内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这种情况一般在比较密切的合作伙伴之间存在,在约定的期间、领域和区域,被许可人所享有的特定商标使用权与许可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具有了同等的地位。排他使用许可形式是指在商标使用许可存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商标外,仅将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使用,不再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二家。普通使用许可中,不仅许可人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给多家使用。许可使用合同也可以分为完全使用许可和部分使用许可。前者是指被许可人可以在所有注册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后者是指被许可人只能在部分注册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许可使用权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但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应遵守商标法的规定,其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合同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应依法的原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授权范围和种类;商品质量保证条款;许可人有关的权利保证条款;合同中止和解除条件;商标使用许可费数额和支付办法;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日期和签约日期、地点;签章;其他约定条款。国家工商局为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曾制定、印发《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并在该办法中拟制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其中规定,此类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使用的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质量监督条款;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违反有关报备案规定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许可人超范围许可的问题,实践中常常发生。从一般法理上看,连许可人都不具备的权利,是不能许可他人的,这也违反有关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是无效的。 由于商标使用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有许多企业已经开始探索以商标使用权投资入股的问题,这也是商标使用许可的一种方式。实践中有两种不同做法,一是以商标年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这类情况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是将商标权作价投资入股,实际上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交给了被投资企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长期、独占或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注册商标所有人采用此种方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也必须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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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手写备注具有法律效力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中手写备注具有法律效力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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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中手写备注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合同中的备注如经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影响合同执行,且内容合法、无欺诈等违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所有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要求双方严格履行,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1w浏览2024-06-15
商标注册使用许可的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法律对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当事人是如何规定的 使用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以收取使用费为代价,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中,商标权人为许可方,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方。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商标法中通行的制度,也是商标权人充分行使其商标所有权的表现。商标注册人依法行使许可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商标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作用。 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同于商标的转让,后者转让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的结果是原注册人丧失了商标的所有权;而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发生商标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所谓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由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这样几项条件上:一是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可以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二是只有商标注册人才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也才能许可他人使用特定的注册商标,其他人不能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许可人;三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仅以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其标的不受保护,已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无效。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可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一般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是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和地区内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这种情况一般在比较密切的合作伙伴之间存在,在约定的期间、领域和区域,被许可人所享有的特定商标使用权与许可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具有了同等的地位。排他使用许可形式是指在商标使用许可存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商标外,仅将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使用,不再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二家。普通使用许可中,不仅许可人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给多家使用。许可使用合同也可以分为完全使用许可和部分使用许可。前者是指被许可人可以在所有注册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后者是指被许可人只能在部分注册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许可使用权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但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应遵守商标法的规定,其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合同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应依法的原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授权范围和种类;商品质量保证条款;许可人有关的权利保证条款;合同中止和解除条件;商标使用许可费数额和支付办法;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日期和签约日期、地点;签章;其他约定条款。国家工商局为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曾制定、印发《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并在该办法中拟制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其中规定,此类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使用的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质量监督条款;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违反有关报备案规定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许可人超范围许可的问题,实践中常常发生。从一般法理上看,连许可人都不具备的权利,是不能许可他人的,这也违反有关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是无效的。 由于商标使用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有许多企业已经开始探索以商标使用权投资入股的问题,这也是商标使用许可的一种方式。实践中有两种不同做法,一是以商标年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这类情况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是将商标权作价投资入股,实际上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交给了被投资企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长期、独占或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注册商标所有人采用此种方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也必须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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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手写备注具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中手写备注具是不是有法律效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是不是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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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中手写备注的法律效力如何
合同备注具有法律效力,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履行有实质影响,且不违反法规、无强迫或欺诈,不存在明显不公平。双方诚恳商定并签字的备注,依法受约束,当事人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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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使用许可的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法律对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当事人是如何规定的 使用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以收取使用费为代价,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中,商标权人为许可方,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方。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商标法中通行的制度,也是商标权人充分行使其商标所有权的表现。商标注册人依法行使许可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商标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作用。 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同于商标的转让,后者转让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的结果是原注册人丧失了商标的所有权;而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发生商标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所谓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由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这样几项条件上:一是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可以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二是只有商标注册人才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也才能许可他人使用特定的注册商标,其他人不能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许可人;三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仅以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其标的不受保护,已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无效。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可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一般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是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和地区内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这种情况一般在比较密切的合作伙伴之间存在,在约定的期间、领域和区域,被许可人所享有的特定商标使用权与许可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具有了同等的地位。排他使用许可形式是指在商标使用许可存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商标外,仅将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使用,不再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二家。普通使用许可中,不仅许可人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给多家使用。许可使用合同也可以分为完全使用许可和部分使用许可。前者是指被许可人可以在所有注册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后者是指被许可人只能在部分注册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许可使用权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但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应遵守商标法的规定,其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合同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应依法的原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授权范围和种类;商品质量保证条款;许可人有关的权利保证条款;合同中止和解除条件;商标使用许可费数额和支付办法;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日期和签约日期、地点;签章;其他约定条款。国家工商局为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曾制定、印发《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并在该办法中拟制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其中规定,此类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使用的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质量监督条款;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违反有关报备案规定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许可人超范围许可的问题,实践中常常发生。从一般法理上看,连许可人都不具备的权利,是不能许可他人的,这也违反有关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是无效的。 由于商标使用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有许多企业已经开始探索以商标使用权投资入股的问题,这也是商标使用许可的一种方式。实践中有两种不同做法,一是以商标年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这类情况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是将商标权作价投资入股,实际上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交给了被投资企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长期、独占或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注册商标所有人采用此种方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也必须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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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使用许可的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法律对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当事人是如何规定的 使用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以收取使用费为代价,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中,商标权人为许可方,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方。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商标法中通行的制度,也是商标权人充分行使其商标所有权的表现。商标注册人依法行使许可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商标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作用。 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同于商标的转让,后者转让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的结果是原注册人丧失了商标的所有权;而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发生商标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所谓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由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这样几项条件上:一是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可以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二是只有商标注册人才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也才能许可他人使用特定的注册商标,其他人不能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许可人;三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仅以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其标的不受保护,已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无效。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可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一般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是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和地区内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这种情况一般在比较密切的合作伙伴之间存在,在约定的期间、领域和区域,被许可人所享有的特定商标使用权与许可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具有了同等的地位。排他使用许可形式是指在商标使用许可存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商标外,仅将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使用,不再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二家。普通使用许可中,不仅许可人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给多家使用。许可使用合同也可以分为完全使用许可和部分使用许可。前者是指被许可人可以在所有注册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后者是指被许可人只能在部分注册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许可使用权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但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应遵守商标法的规定,其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合同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应依法的原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授权范围和种类;商品质量保证条款;许可人有关的权利保证条款;合同中止和解除条件;商标使用许可费数额和支付办法;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日期和签约日期、地点;签章;其他约定条款。国家工商局为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曾制定、印发《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并在该办法中拟制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其中规定,此类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使用的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质量监督条款;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违反有关报备案规定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许可人超范围许可的问题,实践中常常发生。从一般法理上看,连许可人都不具备的权利,是不能许可他人的,这也违反有关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是无效的。 由于商标使用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有许多企业已经开始探索以商标使用权投资入股的问题,这也是商标使用许可的一种方式。实践中有两种不同做法,一是以商标年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这类情况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是将商标权作价投资入股,实际上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交给了被投资企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长期、独占或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注册商标所有人采用此种方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也必须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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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使用许可的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法律对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当事人是如何规定的 使用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以收取使用费为代价,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中,商标权人为许可方,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方。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商标法中通行的制度,也是商标权人充分行使其商标所有权的表现。商标注册人依法行使许可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商标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作用。 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同于商标的转让,后者转让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的结果是原注册人丧失了商标的所有权;而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发生商标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所谓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由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这样几项条件上:一是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可以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二是只有商标注册人才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也才能许可他人使用特定的注册商标,其他人不能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许可人;三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仅以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其标的不受保护,已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无效。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可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一般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是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和地区内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这种情况一般在比较密切的合作伙伴之间存在,在约定的期间、领域和区域,被许可人所享有的特定商标使用权与许可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具有了同等的地位。排他使用许可形式是指在商标使用许可存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商标外,仅将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使用,不再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二家。普通使用许可中,不仅许可人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给多家使用。许可使用合同也可以分为完全使用许可和部分使用许可。前者是指被许可人可以在所有注册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后者是指被许可人只能在部分注册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许可使用权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但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应遵守商标法的规定,其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合同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应依法的原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授权范围和种类;商品质量保证条款;许可人有关的权利保证条款;合同中止和解除条件;商标使用许可费数额和支付办法;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日期和签约日期、地点;签章;其他约定条款。国家工商局为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曾制定、印发《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并在该办法中拟制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其中规定,此类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使用的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质量监督条款;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违反有关报备案规定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许可人超范围许可的问题,实践中常常发生。从一般法理上看,连许可人都不具备的权利,是不能许可他人的,这也违反有关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是无效的。 由于商标使用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有许多企业已经开始探索以商标使用权投资入股的问题,这也是商标使用许可的一种方式。实践中有两种不同做法,一是以商标年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这类情况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是将商标权作价投资入股,实际上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交给了被投资企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长期、独占或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注册商标所有人采用此种方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也必须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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