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公司股东不履行义务如何办

#公司设立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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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兵律师
马兵律师在线
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主任
5.0分服务:34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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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公司设立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公司设立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公司设立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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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不履行义务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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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应履行哪些义务
1、股东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需要按照约定,足额出资,也不得有抽逃出资的行为。3、不能滥用自己作为股东的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有损害的话则要承担法律责任。4、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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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未履行义务怎么办
1w浏览2025-02-01
我和我的朋友一起合伙开了一家投资公司,最近发现公司的股东没有履行回购的义务,所以想咨询一下相关方面的律师股东不履行回购义务怎么办?股东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律师回复] 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将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变认缴制,并没有改变资本真实原则,也不改变股东出资义务,更没有改变股东出资责任和为此确立的在实缴制时适用的整套争议裁判规则。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方面规定了两类救济方式:非诉讼方式和诉讼方式。非诉讼方式经济便捷,但不带有终局性,只能针对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以下统称为“瑕疵出资股东”);诉讼方式耗费时间和成本,可以要求履行出资责任的主体广泛,是非诉讼方式的最终保障。
  非诉讼方式
  
一、有三处规定
  
1、发起人另行募集股份:股份公司认股人到期未缴纳出资,经发起人催缴后逾期仍不缴纳,发起人可以向他人另行募集股份(《公司法解释(三)》第6条);
  
2、对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
  
3、解除股东资格:对瑕疵出资股东,经公司催缴后仍不履行的,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
  
二、分析和应用
  
1、【1】和【3】异曲同工,【1】针对股份公司,【3】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份公司的资合性看,向他人募集股份也就是否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以有限责任公司重视人合性的特点看,解除股东这一身份是非常严厉的措施,所以限定在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两种情形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是不能适用该规则的。【1】规定了解除股东资格后具体做法,找其他人募集;【3】没有说解除股东资格后,未出资部分怎么处理,但一般法院会释明:要么公司减资,要么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这部分出资。在下面这个案例中,法院将【1】和【3】结合起来使用。
  黄冲与湛江市沪湛冶金辅料有限公司,张庆超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发起人可对该股份另行募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现类似违约情形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未作出规定。但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保护守约股东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在不违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前提下,也应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同样的救济途径,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其他股东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认缴资格,由其他股东另行认缴。
  
(二)【2】限制股东权利的前提是“合理”,股东未出资部分占认缴出资的20%,公司对其新股认购权中的80%进行限制,就属于不合理。既然对股东权利进行限制对应的是股东出资义务,那么未出资占认缴出资的比例与限制的比例最好能相互对应。
  (三)【2】中仅是对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三种权利进行限制,还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也可以限制呢?从法条看,罗列出的股东权利都指向了股东自益权(表明股东的财产性请求权),未指向共益权(表明股东的身份性和支配性)。实务中对表决权的限制常成为争议的焦点,表决权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经济民主权利,原则上属于共益权,但亦兼有保障股东自益权行使与实现之功能,具有双重性。公司可以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但对股东表决权限制需要通过公司章程的明确约定或者股东会决议。不对共益权进行限制的原因是,股东身份在,共益权就在,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一般不会因为出资的瑕疵而被否定。
  诉讼方式
  
一、下表列明了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主体的对应关系
  注:原《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2014年3月1日起,上述条文已经被删除,该条款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公司法解释(三)》时唯一做出实质性修改的条款。
  
二、公司和其他股东属于公司内部主体,债权人属于公司外部主体,根据公司法“内外有别”的原则,上述三者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方式不同:
  
(一)公司和其他股东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满足股东有瑕疵出资行为即可,范围是未出资部分和抽逃出资部分;
  
(二)债权人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情形中,公司是第一责任人,责任主体承担的是在公司承担完责任后的第二位责任,责任范围是(1)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剩余部分和(2)瑕疵股东未出资的本息范围部分的重合部分。(换句话说债权人必须先找公司,再找责任主体。那么在认缴制下,债权人的保护成为了一个棘手问题,因为违反出资义务的认定与出资期限相关,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某股东的出资期限有一段比较长时间,那么债权人会有一个等待期,同时要面对等待期里产生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等待期后债权人才能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某股东承担责任)
  
三、促使股东出资的其他规定
  
(一)诉讼时效抗辩: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限的限制;
  
(二)身份抗辩:不得以自己是名义股东来抗辩出资义务;
  (三)加重未尽出资义务股东的举证责任:对出资义务产生争议的案件,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合理怀疑证据即可,由被告股东对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四)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
  
(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可以裁定追加、变更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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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不履行义务如何办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公司股东不履行义务如何办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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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应当怎么履行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1w浏览2025-01-01
我和我的朋友一起合伙开了一家投资公司,最近发现公司的股东没有履行回购的义务,所以想咨询一下相关方面的律师股东不履行回购义务怎么办?股东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律师回复] 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将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变认缴制,并没有改变资本真实原则,也不改变股东出资义务,更没有改变股东出资责任和为此确立的在实缴制时适用的整套争议裁判规则。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方面规定了两类救济方式:非诉讼方式和诉讼方式。非诉讼方式经济便捷,但不带有终局性,只能针对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以下统称为“瑕疵出资股东”);诉讼方式耗费时间和成本,可以要求履行出资责任的主体广泛,是非诉讼方式的最终保障。
  非诉讼方式
  
一、有三处规定
  
1、发起人另行募集股份:股份公司认股人到期未缴纳出资,经发起人催缴后逾期仍不缴纳,发起人可以向他人另行募集股份(《公司法解释(三)》第6条);
  
2、对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
  
3、解除股东资格:对瑕疵出资股东,经公司催缴后仍不履行的,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
  
二、分析和应用
  
1、【1】和【3】异曲同工,【1】针对股份公司,【3】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份公司的资合性看,向他人募集股份也就是否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以有限责任公司重视人合性的特点看,解除股东这一身份是非常严厉的措施,所以限定在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两种情形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是不能适用该规则的。【1】规定了解除股东资格后具体做法,找其他人募集;【3】没有说解除股东资格后,未出资部分怎么处理,但一般法院会释明:要么公司减资,要么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这部分出资。在下面这个案例中,法院将【1】和【3】结合起来使用。
  黄冲与湛江市沪湛冶金辅料有限公司,张庆超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发起人可对该股份另行募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现类似违约情形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未作出规定。但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保护守约股东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在不违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前提下,也应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同样的救济途径,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其他股东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认缴资格,由其他股东另行认缴。
  
(二)【2】限制股东权利的前提是“合理”,股东未出资部分占认缴出资的20%,公司对其新股认购权中的80%进行限制,就属于不合理。既然对股东权利进行限制对应的是股东出资义务,那么未出资占认缴出资的比例与限制的比例最好能相互对应。
  (三)【2】中仅是对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三种权利进行限制,还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也可以限制呢?从法条看,罗列出的股东权利都指向了股东自益权(表明股东的财产性请求权),未指向共益权(表明股东的身份性和支配性)。实务中对表决权的限制常成为争议的焦点,表决权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经济民主权利,原则上属于共益权,但亦兼有保障股东自益权行使与实现之功能,具有双重性。公司可以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但对股东表决权限制需要通过公司章程的明确约定或者股东会决议。不对共益权进行限制的原因是,股东身份在,共益权就在,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一般不会因为出资的瑕疵而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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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表列明了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主体的对应关系
  注:原《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2014年3月1日起,上述条文已经被删除,该条款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公司法解释(三)》时唯一做出实质性修改的条款。
  
二、公司和其他股东属于公司内部主体,债权人属于公司外部主体,根据公司法“内外有别”的原则,上述三者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方式不同:
  
(一)公司和其他股东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满足股东有瑕疵出资行为即可,范围是未出资部分和抽逃出资部分;
  
(二)债权人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情形中,公司是第一责任人,责任主体承担的是在公司承担完责任后的第二位责任,责任范围是(1)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剩余部分和(2)瑕疵股东未出资的本息范围部分的重合部分。(换句话说债权人必须先找公司,再找责任主体。那么在认缴制下,债权人的保护成为了一个棘手问题,因为违反出资义务的认定与出资期限相关,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某股东的出资期限有一段比较长时间,那么债权人会有一个等待期,同时要面对等待期里产生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等待期后债权人才能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某股东承担责任)
  
三、促使股东出资的其他规定
  
(一)诉讼时效抗辩: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限的限制;
  
(二)身份抗辩:不得以自己是名义股东来抗辩出资义务;
  (三)加重未尽出资义务股东的举证责任:对出资义务产生争议的案件,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合理怀疑证据即可,由被告股东对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四)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
  
(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可以裁定追加、变更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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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不履行义务如何办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公司股东不履行义务如何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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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股东不履行义务如何办
(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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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朋友一起合伙开了一家投资公司,最近发现公司的股东没有履行回购的义务,所以想咨询一下相关方面的律师股东不履行回购义务怎么办?股东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律师回复] 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将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变认缴制,并没有改变资本真实原则,也不改变股东出资义务,更没有改变股东出资责任和为此确立的在实缴制时适用的整套争议裁判规则。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方面规定了两类救济方式:非诉讼方式和诉讼方式。非诉讼方式经济便捷,但不带有终局性,只能针对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以下统称为“瑕疵出资股东”);诉讼方式耗费时间和成本,可以要求履行出资责任的主体广泛,是非诉讼方式的最终保障。
  非诉讼方式
  
一、有三处规定
  
1、发起人另行募集股份:股份公司认股人到期未缴纳出资,经发起人催缴后逾期仍不缴纳,发起人可以向他人另行募集股份(《公司法解释(三)》第6条);
  
2、对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
  
3、解除股东资格:对瑕疵出资股东,经公司催缴后仍不履行的,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
  
二、分析和应用
  
1、【1】和【3】异曲同工,【1】针对股份公司,【3】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份公司的资合性看,向他人募集股份也就是否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以有限责任公司重视人合性的特点看,解除股东这一身份是非常严厉的措施,所以限定在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两种情形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是不能适用该规则的。【1】规定了解除股东资格后具体做法,找其他人募集;【3】没有说解除股东资格后,未出资部分怎么处理,但一般法院会释明:要么公司减资,要么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这部分出资。在下面这个案例中,法院将【1】和【3】结合起来使用。
  黄冲与湛江市沪湛冶金辅料有限公司,张庆超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发起人可对该股份另行募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现类似违约情形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未作出规定。但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保护守约股东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在不违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前提下,也应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同样的救济途径,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其他股东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认缴资格,由其他股东另行认缴。
  
(二)【2】限制股东权利的前提是“合理”,股东未出资部分占认缴出资的20%,公司对其新股认购权中的80%进行限制,就属于不合理。既然对股东权利进行限制对应的是股东出资义务,那么未出资占认缴出资的比例与限制的比例最好能相互对应。
  (三)【2】中仅是对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三种权利进行限制,还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也可以限制呢?从法条看,罗列出的股东权利都指向了股东自益权(表明股东的财产性请求权),未指向共益权(表明股东的身份性和支配性)。实务中对表决权的限制常成为争议的焦点,表决权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经济民主权利,原则上属于共益权,但亦兼有保障股东自益权行使与实现之功能,具有双重性。公司可以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但对股东表决权限制需要通过公司章程的明确约定或者股东会决议。不对共益权进行限制的原因是,股东身份在,共益权就在,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一般不会因为出资的瑕疵而被否定。
  诉讼方式
  
一、下表列明了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主体的对应关系
  注:原《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2014年3月1日起,上述条文已经被删除,该条款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公司法解释(三)》时唯一做出实质性修改的条款。
  
二、公司和其他股东属于公司内部主体,债权人属于公司外部主体,根据公司法“内外有别”的原则,上述三者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方式不同:
  
(一)公司和其他股东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满足股东有瑕疵出资行为即可,范围是未出资部分和抽逃出资部分;
  
(二)债权人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情形中,公司是第一责任人,责任主体承担的是在公司承担完责任后的第二位责任,责任范围是(1)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剩余部分和(2)瑕疵股东未出资的本息范围部分的重合部分。(换句话说债权人必须先找公司,再找责任主体。那么在认缴制下,债权人的保护成为了一个棘手问题,因为违反出资义务的认定与出资期限相关,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某股东的出资期限有一段比较长时间,那么债权人会有一个等待期,同时要面对等待期里产生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等待期后债权人才能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某股东承担责任)
  
三、促使股东出资的其他规定
  
(一)诉讼时效抗辩: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限的限制;
  
(二)身份抗辩:不得以自己是名义股东来抗辩出资义务;
  (三)加重未尽出资义务股东的举证责任:对出资义务产生争议的案件,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合理怀疑证据即可,由被告股东对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四)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
  
(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可以裁定追加、变更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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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公司股东不履行义务怎么办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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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股东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w浏览2024-09-28
我和我的朋友一起合伙开了一家投资公司,最近发现公司的股东没有履行回购的义务,所以想咨询一下相关方面的律师股东不履行回购义务怎么办?股东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律师回复] 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将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变认缴制,并没有改变资本真实原则,也不改变股东出资义务,更没有改变股东出资责任和为此确立的在实缴制时适用的整套争议裁判规则。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方面规定了两类救济方式:非诉讼方式和诉讼方式。非诉讼方式经济便捷,但不带有终局性,只能针对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以下统称为“瑕疵出资股东”);诉讼方式耗费时间和成本,可以要求履行出资责任的主体广泛,是非诉讼方式的最终保障。
  非诉讼方式
  
一、有三处规定
  
1、发起人另行募集股份:股份公司认股人到期未缴纳出资,经发起人催缴后逾期仍不缴纳,发起人可以向他人另行募集股份(《公司法解释(三)》第6条);
  
2、对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
  
3、解除股东资格:对瑕疵出资股东,经公司催缴后仍不履行的,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
  
二、分析和应用
  
1、【1】和【3】异曲同工,【1】针对股份公司,【3】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份公司的资合性看,向他人募集股份也就是否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以有限责任公司重视人合性的特点看,解除股东这一身份是非常严厉的措施,所以限定在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两种情形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是不能适用该规则的。【1】规定了解除股东资格后具体做法,找其他人募集;【3】没有说解除股东资格后,未出资部分怎么处理,但一般法院会释明:要么公司减资,要么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这部分出资。在下面这个案例中,法院将【1】和【3】结合起来使用。
  黄冲与湛江市沪湛冶金辅料有限公司,张庆超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发起人可对该股份另行募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现类似违约情形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未作出规定。但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保护守约股东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在不违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前提下,也应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同样的救济途径,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其他股东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认缴资格,由其他股东另行认缴。
  
(二)【2】限制股东权利的前提是“合理”,股东未出资部分占认缴出资的20%,公司对其新股认购权中的80%进行限制,就属于不合理。既然对股东权利进行限制对应的是股东出资义务,那么未出资占认缴出资的比例与限制的比例最好能相互对应。
  (三)【2】中仅是对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三种权利进行限制,还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也可以限制呢?从法条看,罗列出的股东权利都指向了股东自益权(表明股东的财产性请求权),未指向共益权(表明股东的身份性和支配性)。实务中对表决权的限制常成为争议的焦点,表决权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经济民主权利,原则上属于共益权,但亦兼有保障股东自益权行使与实现之功能,具有双重性。公司可以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但对股东表决权限制需要通过公司章程的明确约定或者股东会决议。不对共益权进行限制的原因是,股东身份在,共益权就在,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一般不会因为出资的瑕疵而被否定。
  诉讼方式
  
一、下表列明了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主体的对应关系
  注:原《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2014年3月1日起,上述条文已经被删除,该条款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公司法解释(三)》时唯一做出实质性修改的条款。
  
二、公司和其他股东属于公司内部主体,债权人属于公司外部主体,根据公司法“内外有别”的原则,上述三者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方式不同:
  
(一)公司和其他股东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满足股东有瑕疵出资行为即可,范围是未出资部分和抽逃出资部分;
  
(二)债权人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情形中,公司是第一责任人,责任主体承担的是在公司承担完责任后的第二位责任,责任范围是(1)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剩余部分和(2)瑕疵股东未出资的本息范围部分的重合部分。(换句话说债权人必须先找公司,再找责任主体。那么在认缴制下,债权人的保护成为了一个棘手问题,因为违反出资义务的认定与出资期限相关,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某股东的出资期限有一段比较长时间,那么债权人会有一个等待期,同时要面对等待期里产生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等待期后债权人才能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某股东承担责任)
  
三、促使股东出资的其他规定
  
(一)诉讼时效抗辩: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限的限制;
  
(二)身份抗辩:不得以自己是名义股东来抗辩出资义务;
  (三)加重未尽出资义务股东的举证责任:对出资义务产生争议的案件,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合理怀疑证据即可,由被告股东对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四)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
  
(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可以裁定追加、变更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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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1、股东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需要按照约定,足额出资,也不得有抽逃出资的行为。3、不能滥用自己作为股东的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有损害的话则要承担法律责任。4、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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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股东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w浏览2025-02-21
我和我的朋友一起合伙开了一家投资公司,最近发现公司的股东没有履行回购的义务,所以想咨询一下相关方面的律师股东不履行回购义务怎么办?股东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律师回复] 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将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变认缴制,并没有改变资本真实原则,也不改变股东出资义务,更没有改变股东出资责任和为此确立的在实缴制时适用的整套争议裁判规则。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方面规定了两类救济方式:非诉讼方式和诉讼方式。非诉讼方式经济便捷,但不带有终局性,只能针对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以下统称为“瑕疵出资股东”);诉讼方式耗费时间和成本,可以要求履行出资责任的主体广泛,是非诉讼方式的最终保障。
  非诉讼方式
  
一、有三处规定
  
1、发起人另行募集股份:股份公司认股人到期未缴纳出资,经发起人催缴后逾期仍不缴纳,发起人可以向他人另行募集股份(《公司法解释(三)》第6条);
  
2、对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
  
3、解除股东资格:对瑕疵出资股东,经公司催缴后仍不履行的,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
  
二、分析和应用
  
1、【1】和【3】异曲同工,【1】针对股份公司,【3】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份公司的资合性看,向他人募集股份也就是否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以有限责任公司重视人合性的特点看,解除股东这一身份是非常严厉的措施,所以限定在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两种情形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是不能适用该规则的。【1】规定了解除股东资格后具体做法,找其他人募集;【3】没有说解除股东资格后,未出资部分怎么处理,但一般法院会释明:要么公司减资,要么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这部分出资。在下面这个案例中,法院将【1】和【3】结合起来使用。
  黄冲与湛江市沪湛冶金辅料有限公司,张庆超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发起人可对该股份另行募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现类似违约情形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未作出规定。但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保护守约股东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在不违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前提下,也应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同样的救济途径,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其他股东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认缴资格,由其他股东另行认缴。
  
(二)【2】限制股东权利的前提是“合理”,股东未出资部分占认缴出资的20%,公司对其新股认购权中的80%进行限制,就属于不合理。既然对股东权利进行限制对应的是股东出资义务,那么未出资占认缴出资的比例与限制的比例最好能相互对应。
  (三)【2】中仅是对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三种权利进行限制,还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也可以限制呢?从法条看,罗列出的股东权利都指向了股东自益权(表明股东的财产性请求权),未指向共益权(表明股东的身份性和支配性)。实务中对表决权的限制常成为争议的焦点,表决权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经济民主权利,原则上属于共益权,但亦兼有保障股东自益权行使与实现之功能,具有双重性。公司可以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但对股东表决权限制需要通过公司章程的明确约定或者股东会决议。不对共益权进行限制的原因是,股东身份在,共益权就在,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一般不会因为出资的瑕疵而被否定。
  诉讼方式
  
一、下表列明了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主体的对应关系
  注:原《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2014年3月1日起,上述条文已经被删除,该条款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公司法解释(三)》时唯一做出实质性修改的条款。
  
二、公司和其他股东属于公司内部主体,债权人属于公司外部主体,根据公司法“内外有别”的原则,上述三者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方式不同:
  
(一)公司和其他股东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满足股东有瑕疵出资行为即可,范围是未出资部分和抽逃出资部分;
  
(二)债权人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情形中,公司是第一责任人,责任主体承担的是在公司承担完责任后的第二位责任,责任范围是(1)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剩余部分和(2)瑕疵股东未出资的本息范围部分的重合部分。(换句话说债权人必须先找公司,再找责任主体。那么在认缴制下,债权人的保护成为了一个棘手问题,因为违反出资义务的认定与出资期限相关,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某股东的出资期限有一段比较长时间,那么债权人会有一个等待期,同时要面对等待期里产生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等待期后债权人才能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某股东承担责任)
  
三、促使股东出资的其他规定
  
(一)诉讼时效抗辩: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限的限制;
  
(二)身份抗辩:不得以自己是名义股东来抗辩出资义务;
  (三)加重未尽出资义务股东的举证责任:对出资义务产生争议的案件,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合理怀疑证据即可,由被告股东对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四)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
  
(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可以裁定追加、变更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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