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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符合条件时可返还吗

#彩礼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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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如阳律师
邵如阳律师在线
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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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彩礼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彩礼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彩礼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在我国结婚时所需的彩礼、礼金上涨至几万甚至几十万,有人觉得结婚不到一、二年她就要离婚,礼金应该还给我。
一般情况下你方自愿把彩礼赠与对方,已经属于他人的财产,并不是离婚就一定得还给你,除非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要求对方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然(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话,包括为结婚买的钻戒、衣物、彩礼、礼金等之类的,统统都要不回来。同时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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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要求返还彩礼要符合符合什么条件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特别注意的是,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必须要以夫妻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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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结婚彩礼,符合条件时可返还吗
在我国结婚时所需的彩礼、礼金上涨至几万甚至几十万,有人觉得结婚不到一、二年她就要离婚,礼金应该还给我。一般情况下你方自愿把彩礼赠与对方,已经属于他人的财产,并不是离婚就一定得还给你,除非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要求对方返还:(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然(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1w浏览2024-10-17
彩礼返还的数额该有多少比较好呢 这个法律上有规定吗,我马上要结婚了,婆家给了彩礼我就在想这个问题
[律师回复]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规定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第(二)、
(三)项的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此条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和合法婚姻阶段(即已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同居关系)而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该如何处理并没有规定。那么,在同居关系过程中发生彩礼返还纠纷该如何处理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同居关系和彩礼的概念和属性。
一、同居关系的概念和内涵 对于同居关系的表述究竟含义是什么?一直没有一个统
一、明确的认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同居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内容也都有所不同。同居关系,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这种含义理解的话,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很多,范围也很广。与自已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上的同居关系。狭义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是两个异性者以性和爱为基础而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且强调“夫妻”生活中的同居(性生活),内容。即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些相似的特征。法学上的解释通常都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而本文所分析的同居关系及相关问题也是这个意义和范畴上的同居关系。从不同的角度入手,又可以区分成许多不同的同居种类。比如,从同居各方的性别出发,可以分为同性之间的同居和异性之间的同居。从同居各方的婚姻状况入手,可以分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双方对外所公示出的关系来看,又可以分成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和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等等。而本文所分析的同居关系及相关问题是未办结婚登记而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概念容易给人造成太多的不同理解,所以,我们只有弄清楚同居关系指的是哪些,才能更好地掌握司法解释的真正含义,才能了解我们的司法现状和现实的社会生活。
二、彩礼的含义及性质 彩礼,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风俗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这种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无法达成共识。而本文所说的彩礼是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有本质区别的。另外,这种彩礼的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为之,不是心甘情愿地主动给付,与一般意义上的无条件的赠与行为不同。这种以结婚为目的而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也可以发生合法婚姻阶段(即已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又可以发生在同居关系过程中。而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对前二种情形下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第三种情形下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并没有作出规定。而第三种情形下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在我国现阶段、在某些地区还普遍存在,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将会引起很多家庭矛盾和社会问题,进而威胁到全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对这类纠纷的处理进行研究和探讨,以便作出明确的规定来指导审判工作。
三、处理同居关系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意见或建议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前一方(一般是男方)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同居生活后,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该如何处理,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而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处理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按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处理,即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理由是因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种观点与第一观点相悖,即给付的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理由有二:其
一、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本意是针对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返还彩礼纠纷,如果同居关系的返还彩礼纠纷也适用此规定,那就违背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扩大了条文的适用范围;其
二、因为给付彩礼的一方一般为男方,收受彩礼的一方一般为女方(当然也有个别相反的),同居生活甚至生儿育女后,若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彩礼返还问题仍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对女性明显不公平,使得女性用青春换取的“婚姻”变得没有任何价值,没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而应比较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即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如果双方已经同居生活后才解除同居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不再返还彩礼,除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之外。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观点。因为它比较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现状和现实的社会生活,也符合《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及立法精神。 目前,在我国同居关系及其相关问题(比如同居关系彩礼返还问题等)的立法还是个比较前沿的课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因为没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同居关系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已经无法忽视了。笔者相信,随着各种问题的逐渐显露和扩大,人们的人权意识的增强,同居关系及其相关问题在将来必然会成为一个理论积探讨的热门话题,政府也必将把同居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立法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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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符合条件时可返还
10w+浏览2023-09-19
要求返还结婚时的彩礼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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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彩礼返还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1w浏览2025-07-08
彩礼返还的数额该有多少比较好呢 这个法律上有规定吗,我马上要结婚了,婆家给了彩礼我就在想这个问题
[律师回复]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规定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第(二)、
(三)项的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此条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和合法婚姻阶段(即已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同居关系)而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该如何处理并没有规定。那么,在同居关系过程中发生彩礼返还纠纷该如何处理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同居关系和彩礼的概念和属性。
一、同居关系的概念和内涵 对于同居关系的表述究竟含义是什么?一直没有一个统
一、明确的认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同居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内容也都有所不同。同居关系,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这种含义理解的话,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很多,范围也很广。与自已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上的同居关系。狭义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是两个异性者以性和爱为基础而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且强调“夫妻”生活中的同居(性生活),内容。即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些相似的特征。法学上的解释通常都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而本文所分析的同居关系及相关问题也是这个意义和范畴上的同居关系。从不同的角度入手,又可以区分成许多不同的同居种类。比如,从同居各方的性别出发,可以分为同性之间的同居和异性之间的同居。从同居各方的婚姻状况入手,可以分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双方对外所公示出的关系来看,又可以分成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和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等等。而本文所分析的同居关系及相关问题是未办结婚登记而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概念容易给人造成太多的不同理解,所以,我们只有弄清楚同居关系指的是哪些,才能更好地掌握司法解释的真正含义,才能了解我们的司法现状和现实的社会生活。
二、彩礼的含义及性质 彩礼,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风俗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这种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无法达成共识。而本文所说的彩礼是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有本质区别的。另外,这种彩礼的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为之,不是心甘情愿地主动给付,与一般意义上的无条件的赠与行为不同。这种以结婚为目的而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也可以发生合法婚姻阶段(即已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又可以发生在同居关系过程中。而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对前二种情形下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第三种情形下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并没有作出规定。而第三种情形下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在我国现阶段、在某些地区还普遍存在,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将会引起很多家庭矛盾和社会问题,进而威胁到全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对这类纠纷的处理进行研究和探讨,以便作出明确的规定来指导审判工作。
三、处理同居关系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意见或建议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前一方(一般是男方)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同居生活后,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该如何处理,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而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处理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按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处理,即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理由是因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种观点与第一观点相悖,即给付的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理由有二:其
一、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本意是针对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返还彩礼纠纷,如果同居关系的返还彩礼纠纷也适用此规定,那就违背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扩大了条文的适用范围;其
二、因为给付彩礼的一方一般为男方,收受彩礼的一方一般为女方(当然也有个别相反的),同居生活甚至生儿育女后,若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彩礼返还问题仍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对女性明显不公平,使得女性用青春换取的“婚姻”变得没有任何价值,没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而应比较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即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如果双方已经同居生活后才解除同居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不再返还彩礼,除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之外。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观点。因为它比较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现状和现实的社会生活,也符合《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及立法精神。 目前,在我国同居关系及其相关问题(比如同居关系彩礼返还问题等)的立法还是个比较前沿的课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因为没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同居关系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已经无法忽视了。笔者相信,随着各种问题的逐渐显露和扩大,人们的人权意识的增强,同居关系及其相关问题在将来必然会成为一个理论积探讨的热门话题,政府也必将把同居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立法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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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符合条件时可返还吗
10w+浏览2024-04-12
结婚不久返还彩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结婚不久返还彩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了有三种例外的情况,是可以将彩礼退还回来的。也就是双方根本就没有办理结婚证件,或者说已经办理的,但是没有实际共同在一起以夫妻名义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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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返还结婚彩礼应有哪些条件
返还结婚彩礼应有的条件有: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
1w浏览2024-09-23
彩礼返还的数额该有多少比较好呢 这个法律上有规定吗,我马上要结婚了,婆家给了彩礼我就在想这个问题
[律师回复]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规定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第(二)、
(三)项的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此条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和合法婚姻阶段(即已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同居关系)而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该如何处理并没有规定。那么,在同居关系过程中发生彩礼返还纠纷该如何处理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同居关系和彩礼的概念和属性。
一、同居关系的概念和内涵 对于同居关系的表述究竟含义是什么?一直没有一个统
一、明确的认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同居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内容也都有所不同。同居关系,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这种含义理解的话,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很多,范围也很广。与自已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上的同居关系。狭义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是两个异性者以性和爱为基础而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且强调“夫妻”生活中的同居(性生活),内容。即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些相似的特征。法学上的解释通常都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而本文所分析的同居关系及相关问题也是这个意义和范畴上的同居关系。从不同的角度入手,又可以区分成许多不同的同居种类。比如,从同居各方的性别出发,可以分为同性之间的同居和异性之间的同居。从同居各方的婚姻状况入手,可以分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双方对外所公示出的关系来看,又可以分成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和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等等。而本文所分析的同居关系及相关问题是未办结婚登记而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概念容易给人造成太多的不同理解,所以,我们只有弄清楚同居关系指的是哪些,才能更好地掌握司法解释的真正含义,才能了解我们的司法现状和现实的社会生活。
二、彩礼的含义及性质 彩礼,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风俗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这种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无法达成共识。而本文所说的彩礼是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有本质区别的。另外,这种彩礼的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为之,不是心甘情愿地主动给付,与一般意义上的无条件的赠与行为不同。这种以结婚为目的而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也可以发生合法婚姻阶段(即已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又可以发生在同居关系过程中。而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对前二种情形下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第三种情形下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并没有作出规定。而第三种情形下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在我国现阶段、在某些地区还普遍存在,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将会引起很多家庭矛盾和社会问题,进而威胁到全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对这类纠纷的处理进行研究和探讨,以便作出明确的规定来指导审判工作。
三、处理同居关系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意见或建议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前一方(一般是男方)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同居生活后,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该如何处理,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而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处理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按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处理,即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理由是因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种观点与第一观点相悖,即给付的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理由有二:其
一、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本意是针对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返还彩礼纠纷,如果同居关系的返还彩礼纠纷也适用此规定,那就违背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扩大了条文的适用范围;其
二、因为给付彩礼的一方一般为男方,收受彩礼的一方一般为女方(当然也有个别相反的),同居生活甚至生儿育女后,若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彩礼返还问题仍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对女性明显不公平,使得女性用青春换取的“婚姻”变得没有任何价值,没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而应比较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即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如果双方已经同居生活后才解除同居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不再返还彩礼,除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之外。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观点。因为它比较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现状和现实的社会生活,也符合《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及立法精神。 目前,在我国同居关系及其相关问题(比如同居关系彩礼返还问题等)的立法还是个比较前沿的课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因为没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同居关系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已经无法忽视了。笔者相信,随着各种问题的逐渐显露和扩大,人们的人权意识的增强,同居关系及其相关问题在将来必然会成为一个理论积探讨的热门话题,政府也必将把同居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立法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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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符合条件时可返还吗
8.8w浏览2024-06-30
结婚彩礼返还的条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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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返还结婚彩礼应有什么条件
返还结婚彩礼应有的条件有: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
1w浏览2024-10-28
彩礼返还的数额该有多少比较好呢 这个法律上有规定吗,我马上要结婚了,婆家给了彩礼我就在想这个问题
[律师回复]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规定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第(二)、
(三)项的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此条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和合法婚姻阶段(即已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同居关系)而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该如何处理并没有规定。那么,在同居关系过程中发生彩礼返还纠纷该如何处理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同居关系和彩礼的概念和属性。
一、同居关系的概念和内涵 对于同居关系的表述究竟含义是什么?一直没有一个统
一、明确的认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同居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内容也都有所不同。同居关系,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这种含义理解的话,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很多,范围也很广。与自已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上的同居关系。狭义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是两个异性者以性和爱为基础而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且强调“夫妻”生活中的同居(性生活),内容。即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些相似的特征。法学上的解释通常都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而本文所分析的同居关系及相关问题也是这个意义和范畴上的同居关系。从不同的角度入手,又可以区分成许多不同的同居种类。比如,从同居各方的性别出发,可以分为同性之间的同居和异性之间的同居。从同居各方的婚姻状况入手,可以分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双方对外所公示出的关系来看,又可以分成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和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等等。而本文所分析的同居关系及相关问题是未办结婚登记而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概念容易给人造成太多的不同理解,所以,我们只有弄清楚同居关系指的是哪些,才能更好地掌握司法解释的真正含义,才能了解我们的司法现状和现实的社会生活。
二、彩礼的含义及性质 彩礼,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风俗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这种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无法达成共识。而本文所说的彩礼是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有本质区别的。另外,这种彩礼的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为之,不是心甘情愿地主动给付,与一般意义上的无条件的赠与行为不同。这种以结婚为目的而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也可以发生合法婚姻阶段(即已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又可以发生在同居关系过程中。而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对前二种情形下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第三种情形下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并没有作出规定。而第三种情形下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在我国现阶段、在某些地区还普遍存在,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将会引起很多家庭矛盾和社会问题,进而威胁到全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对这类纠纷的处理进行研究和探讨,以便作出明确的规定来指导审判工作。
三、处理同居关系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意见或建议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前一方(一般是男方)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同居生活后,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该如何处理,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而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处理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按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处理,即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理由是因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种观点与第一观点相悖,即给付的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理由有二:其
一、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本意是针对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返还彩礼纠纷,如果同居关系的返还彩礼纠纷也适用此规定,那就违背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扩大了条文的适用范围;其
二、因为给付彩礼的一方一般为男方,收受彩礼的一方一般为女方(当然也有个别相反的),同居生活甚至生儿育女后,若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彩礼返还问题仍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对女性明显不公平,使得女性用青春换取的“婚姻”变得没有任何价值,没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而应比较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即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如果双方已经同居生活后才解除同居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不再返还彩礼,除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之外。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观点。因为它比较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现状和现实的社会生活,也符合《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及立法精神。 目前,在我国同居关系及其相关问题(比如同居关系彩礼返还问题等)的立法还是个比较前沿的课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因为没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同居关系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已经无法忽视了。笔者相信,随着各种问题的逐渐显露和扩大,人们的人权意识的增强,同居关系及其相关问题在将来必然会成为一个理论积探讨的热门话题,政府也必将把同居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立法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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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间段彩礼返还
10w+浏览2024-02-24
返还结婚彩礼的条件是什么,怎么要求还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上面第2点、第3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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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结婚彩礼返还的条件有哪些
1w浏览2025-05-07
彩礼返还的数额该有多少比较好呢 这个法律上有规定吗,我马上要结婚了,婆家给了彩礼我就在想这个问题
[律师回复]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规定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第(二)、
(三)项的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此条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和合法婚姻阶段(即已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同居关系)而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该如何处理并没有规定。那么,在同居关系过程中发生彩礼返还纠纷该如何处理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同居关系和彩礼的概念和属性。
一、同居关系的概念和内涵 对于同居关系的表述究竟含义是什么?一直没有一个统
一、明确的认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同居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内容也都有所不同。同居关系,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这种含义理解的话,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很多,范围也很广。与自已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上的同居关系。狭义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是两个异性者以性和爱为基础而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且强调“夫妻”生活中的同居(性生活),内容。即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些相似的特征。法学上的解释通常都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而本文所分析的同居关系及相关问题也是这个意义和范畴上的同居关系。从不同的角度入手,又可以区分成许多不同的同居种类。比如,从同居各方的性别出发,可以分为同性之间的同居和异性之间的同居。从同居各方的婚姻状况入手,可以分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双方对外所公示出的关系来看,又可以分成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和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等等。而本文所分析的同居关系及相关问题是未办结婚登记而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概念容易给人造成太多的不同理解,所以,我们只有弄清楚同居关系指的是哪些,才能更好地掌握司法解释的真正含义,才能了解我们的司法现状和现实的社会生活。
二、彩礼的含义及性质 彩礼,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风俗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这种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无法达成共识。而本文所说的彩礼是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有本质区别的。另外,这种彩礼的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为之,不是心甘情愿地主动给付,与一般意义上的无条件的赠与行为不同。这种以结婚为目的而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也可以发生合法婚姻阶段(即已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又可以发生在同居关系过程中。而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对前二种情形下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第三种情形下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并没有作出规定。而第三种情形下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在我国现阶段、在某些地区还普遍存在,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将会引起很多家庭矛盾和社会问题,进而威胁到全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对这类纠纷的处理进行研究和探讨,以便作出明确的规定来指导审判工作。
三、处理同居关系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意见或建议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前一方(一般是男方)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同居生活后,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该如何处理,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而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处理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按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处理,即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理由是因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种观点与第一观点相悖,即给付的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理由有二:其
一、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本意是针对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返还彩礼纠纷,如果同居关系的返还彩礼纠纷也适用此规定,那就违背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扩大了条文的适用范围;其
二、因为给付彩礼的一方一般为男方,收受彩礼的一方一般为女方(当然也有个别相反的),同居生活甚至生儿育女后,若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彩礼返还问题仍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对女性明显不公平,使得女性用青春换取的“婚姻”变得没有任何价值,没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而应比较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即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如果双方已经同居生活后才解除同居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不再返还彩礼,除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之外。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观点。因为它比较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现状和现实的社会生活,也符合《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及立法精神。 目前,在我国同居关系及其相关问题(比如同居关系彩礼返还问题等)的立法还是个比较前沿的课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因为没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同居关系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已经无法忽视了。笔者相信,随着各种问题的逐渐显露和扩大,人们的人权意识的增强,同居关系及其相关问题在将来必然会成为一个理论积探讨的热门话题,政府也必将把同居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立法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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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间短 返还彩礼
10w+浏览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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