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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有什么影响?

#抵押担保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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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孟芸律师
谢孟芸律师在线
北京中闻(昆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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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抵押担保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抵押担保及多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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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关系不成立。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是法定要式行为,抵押权是一种在抵押物上所设定的他项权利,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办理了抵押,抵押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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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抵押合同有什么影响
当事人在形成了抵押权关系之后,需要签订一份抵押合同,同时也是要将抵押合同办理登记的,不然的话抵押行为就有可能不能对抗第三人。这便是登记对抵押合同最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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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请问一下关于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有什么影响?
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关系不成立。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是法定要式行为,抵押权是一种在抵押物上所设定的他项权利,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办理了抵押,抵押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1w浏览2024-10-06
我的朋友有几处不动产,可是他却用来抵押贷款了,所以他想托我问一下抵押登记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有和影响?
[律师回复] 抵押登记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影响要分很多种情况。在实践中,若对已经成立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一概认定其无效,那么抵押人违背抵押合同的约定则不构成违约,不发生违约责任。这势必会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有悖合同法与担保法的立法宗旨。笔者认为,对上述情况应区别对待,作如下处理:
  
1、在无其他债权人对不动产抵押物主张权利或者主张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补办登记的,法院应予支持。因为不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没有设定,抵押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合同既已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就产生拘束力,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义务的当事人就应按合同履行。即使合同对抵押登记如何办理没有明确约定,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抵押人也应当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2、如因登记机关的原因,未办登记手续,抵押人已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交付给抵押权人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权有效设定,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处理方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审判实务中,不仅要查明是否办理过抵押登记,还要进一步查清未登记的原因、当事人是否申请办理过登记手续、权利凭证有无交付等重要事实。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就不能轻率地认定不动产抵押合同不生效。
  
3、如债权人无过错,法院可判令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有抵押人在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故意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法院如查证属实,可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令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需说明的是,这里的赔偿责任属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登记手续,而使债权人利益受损,从而赔偿债权人“信赖上利益”的损失部分,应以不动产抵押合同中设定的抵押物的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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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有什么影响
不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房产或被没收。如果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不能实现对债权的担保,而且由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存在着房产被没收的风险,对当事人影响极大。如果贷款房屋不能办理抵押登记,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本息提前到期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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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一房二卖办理了抵押登记是否影响房屋所有权
二手房抵押登记意味着房产已成为抵押品,除非得到抵押权人授权,否则抵押人不得擅自变动其所有权。若抵押权人拒绝交易,需待贷款还清、抵押解除后,方可进行二手房交易和过户。这对房产交易构成一定限制。
1w浏览2024-05-14
我的朋友有几处不动产,可是他却用来抵押贷款了,所以他想托我问一下抵押登记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有和影响?
[律师回复] 抵押登记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影响要分很多种情况。在实践中,若对已经成立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一概认定其无效,那么抵押人违背抵押合同的约定则不构成违约,不发生违约责任。这势必会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有悖合同法与担保法的立法宗旨。笔者认为,对上述情况应区别对待,作如下处理:
  
1、在无其他债权人对不动产抵押物主张权利或者主张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补办登记的,法院应予支持。因为不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没有设定,抵押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合同既已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就产生拘束力,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义务的当事人就应按合同履行。即使合同对抵押登记如何办理没有明确约定,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抵押人也应当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2、如因登记机关的原因,未办登记手续,抵押人已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交付给抵押权人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权有效设定,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处理方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审判实务中,不仅要查明是否办理过抵押登记,还要进一步查清未登记的原因、当事人是否申请办理过登记手续、权利凭证有无交付等重要事实。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就不能轻率地认定不动产抵押合同不生效。
  
3、如债权人无过错,法院可判令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有抵押人在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故意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法院如查证属实,可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令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需说明的是,这里的赔偿责任属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登记手续,而使债权人利益受损,从而赔偿债权人“信赖上利益”的损失部分,应以不动产抵押合同中设定的抵押物的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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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未登记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无需登记,但抵押权不一定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以下列财产作抵押的,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1w浏览2024-10-14
我的朋友有几处不动产,可是他却用来抵押贷款了,所以他想托我问一下抵押登记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有和影响?
[律师回复] 抵押登记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影响要分很多种情况。在实践中,若对已经成立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一概认定其无效,那么抵押人违背抵押合同的约定则不构成违约,不发生违约责任。这势必会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有悖合同法与担保法的立法宗旨。笔者认为,对上述情况应区别对待,作如下处理:
  
1、在无其他债权人对不动产抵押物主张权利或者主张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补办登记的,法院应予支持。因为不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没有设定,抵押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合同既已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就产生拘束力,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义务的当事人就应按合同履行。即使合同对抵押登记如何办理没有明确约定,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抵押人也应当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2、如因登记机关的原因,未办登记手续,抵押人已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交付给抵押权人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权有效设定,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处理方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审判实务中,不仅要查明是否办理过抵押登记,还要进一步查清未登记的原因、当事人是否申请办理过登记手续、权利凭证有无交付等重要事实。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就不能轻率地认定不动产抵押合同不生效。
  
3、如债权人无过错,法院可判令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有抵押人在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故意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法院如查证属实,可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令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需说明的是,这里的赔偿责任属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登记手续,而使债权人利益受损,从而赔偿债权人“信赖上利益”的损失部分,应以不动产抵押合同中设定的抵押物的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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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责任下开发商是否负责还贷款买房人办理银行按揭从开发商处购房,因开发商无法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等原因解除购房合同和银行贷款合同的,买房人与开发商应当对银行按揭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是由于开发商与银行之间签订有担保合同,即使买房人与开发商解除了购房合同,担保合同依然有效。因此,如果买房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开发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提醒了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该仔细了解开发商的资质和信誉情况,避免因开发商的问题而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和财产安全。
房地产交易中,若开发商未履行房屋预告登记等义务导致购房及贷款契约无效或解除,买方和开发商需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开发商与银行有保证合同关系,即使购房协议解除,该合同仍有效。购房者应了解开发商资质和信誉,避免个人信用和财产受损。双方应依法履行义务,确保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1w浏览2024-04-17
我的朋友有几处不动产,可是他却用来抵押贷款了,所以他想托我问一下抵押登记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有和影响?
[律师回复] 抵押登记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影响要分很多种情况。在实践中,若对已经成立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一概认定其无效,那么抵押人违背抵押合同的约定则不构成违约,不发生违约责任。这势必会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有悖合同法与担保法的立法宗旨。笔者认为,对上述情况应区别对待,作如下处理:
  
1、在无其他债权人对不动产抵押物主张权利或者主张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补办登记的,法院应予支持。因为不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没有设定,抵押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合同既已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就产生拘束力,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义务的当事人就应按合同履行。即使合同对抵押登记如何办理没有明确约定,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抵押人也应当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2、如因登记机关的原因,未办登记手续,抵押人已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交付给抵押权人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权有效设定,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处理方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审判实务中,不仅要查明是否办理过抵押登记,还要进一步查清未登记的原因、当事人是否申请办理过登记手续、权利凭证有无交付等重要事实。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就不能轻率地认定不动产抵押合同不生效。
  
3、如债权人无过错,法院可判令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有抵押人在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故意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法院如查证属实,可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令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需说明的是,这里的赔偿责任属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登记手续,而使债权人利益受损,从而赔偿债权人“信赖上利益”的损失部分,应以不动产抵押合同中设定的抵押物的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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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有几处不动产,可是他却用来抵押贷款了,所以他想托我问一下抵押登记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有和影响?
[律师回复] 抵押登记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影响要分很多种情况。在实践中,若对已经成立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一概认定其无效,那么抵押人违背抵押合同的约定则不构成违约,不发生违约责任。这势必会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有悖合同法与担保法的立法宗旨。笔者认为,对上述情况应区别对待,作如下处理:
  
1、在无其他债权人对不动产抵押物主张权利或者主张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补办登记的,法院应予支持。因为不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没有设定,抵押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合同既已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就产生拘束力,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义务的当事人就应按合同履行。即使合同对抵押登记如何办理没有明确约定,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抵押人也应当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2、如因登记机关的原因,未办登记手续,抵押人已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交付给抵押权人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权有效设定,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处理方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审判实务中,不仅要查明是否办理过抵押登记,还要进一步查清未登记的原因、当事人是否申请办理过登记手续、权利凭证有无交付等重要事实。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就不能轻率地认定不动产抵押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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