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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哪些属于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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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是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针对经营活动收益分配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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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不收费属业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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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的权益有哪些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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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小区业委会主任在其他业委会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小区业委会主任在其他业委会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合同可能有效情况
属于常规事务且有授权:如果该合同涉及的是小区物业管理中的一些常规事务,例如和清洁公司签订日常清洁服务合同,并且业委会之前已经对主任有相应的授权,允许其在一定金额范围内或者特定事务类型上代表业委会签订合同,那么这份合同通常是有效的。这种授权可能是通过业委会内部明确的决议、工作章程等方式体现。
事后追认:即使业委会主任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告知其他成员,但如果之后其他业委会成员知晓该合同后进行了追认,认可这份合同的内容和签订行为,那么合同也可以被认定为有效。追认可以是通过正式的业委会会议决议或者书面签字确认等方式进行。
合同可能无效情况
超越权限且未追认:如果合同涉及的事项是小区的重大事务,如大型维修改造工程、数额巨大的服务采购等,而业委会主任没有得到业委会授权就擅自签订合同,并且事后其他业委会成员也没有进行追认,那么这份合同很可能是无效的。因为重大事务通常需要经过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主任个人不能擅自代表业委会作出决定。
违反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比如签订涉及违法活动的合同,或者违反了小区的管理规约,如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权转让,那么该合同也是无效的
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谁,《民法典》明确了
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当归属于业主所有。根据《民法典》(起实施)的规定,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经过业主的同意,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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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小区公共收益属于谁的?
1、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公共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的停车费、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获取广告费如广告宣传栏产生的收益、小区内公共建筑如按规定出租业主共有的管理用房、活动房产生的收益等归全体业主所有。2、部分业主所有:利用共用部分物业、设施获取广告费、出租费、残值等获取的收益,归部分业主所有。例如小区有二幢或二幢以上房屋时,某幢房屋产生的电梯广告费,归该幢房屋业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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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主要有哪些
1、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4、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收益。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7、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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