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想要办理营业执照的事情,但是不知道哪一个律师擅长这种事,所以就想到了一些孩子探望权事情的关键的地方,但是我又不清楚孩子探望权,父母一方被禁止探望孩子怎么办,你们可以具体的介绍一下吗?最好简单一些。
[律师回复] 被上诉人曾某辩 称,上诉人从2013年2月份就不再工作,家庭所有的花费均是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只有工资收入,已经入不敷出。关于抚养费及探视时间,一审法院判决合理被上诉人愿意承担为抚养孩子所发生的部分费用,但上诉人自己有工作能力,不能因为上诉人不工作就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应承担的子女抚养费。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虽然曾某目前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刘某暂时没有工作,但刘某亦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刘某和曾某作为父母,对双方所生女儿均有抚养的义务。抚养费的数额除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同时亦应结合双方所生女儿目前的需要和实际生活水平。原审判决曾某每月支付双方所生女儿1200元抚养费,……婚姻家庭律师 叶春红律师 18120182884……符合双方女儿目前的合理需要及生活水平,并无不当。刘某主张原审判决的抚养费数额过低,应每月支付1800元抚养费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关于探视问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婚生女虽由刘某抚养,但曾某作为孩子的父亲,享有法定的探望权,刘某应当对此予以协助。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和照顾,孩子不是任一方的私有财产,不能因为父母之间的矛盾,隔断另一方与孩子正常的沟通与交流,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原审判决曾某每月探视婚生女两次,每次两天,符合法律规定,亦有利于加强曾某与女儿的情感交流,便于其更好地履行对女儿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刘某认为原审判决的探视方式不当,曾某只能在其允许的情况下,每月探视女儿一次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助到你。如果你还有其它孩子探望权,父母一方被禁止探望孩子怎么办问题,可在我们继续进行法律咨询,我们还会提供更专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