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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哪些人要回避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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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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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谁申请回避?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了解到,能够申请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等回避的主体,主要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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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职责与权限,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公安机关具有实施和监督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其次,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以及预审方面依法享有广泛的权限;
再次,对于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有权利不予立案;
而对于己经立案但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公安机关有权撤消案件;
另外,若侦查工作结束后发现应提交法院审判的案件,公安机关将移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做出最终决策;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但需要进行行政处理,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理或将其移交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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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回避主体是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因此,刑事诉讼回避主体主要就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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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中哪些人适用回避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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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中回避条件有几种
1、属于本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员以及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件中的当事人存在其他的关系,有可能会对案件的公正处理造成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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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由谁决定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分别由法院的主要领导决定,具体情况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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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虚假仲裁型虚假诉讼管辖具体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虚假诉讼案件的受理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应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或个人对涉嫌虚假诉讼行为的报告、控诉以及举报。
在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到相关法定主管机关进行深入处理,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的报案者、控诉人及举报人。
其次,若发现该案件虽属自身职责范围内,但却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才能保障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在确保紧急措施有效执行后,再依法将案件移交给相应的法定主管机关进行后续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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