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欠条一般是几年失效

#民间借贷 最新修订 | 2024-09-06
4.8k浏览
郑晓龙律师
郑晓龙律师在线
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5.0分服务:1780人
咨询我
专业处理民间借贷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民间借贷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民间借贷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1、民间借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出借人没有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或起诉,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起诉至法院,而借款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出借人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而重新计算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断没有次数限制,以最后一次中断的证据为准。
3、诉讼时效不管中断多少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即便是欠条诉讼时效过期,债权人依然可以主张债务人还钱,只是起诉到法院后,债务人抗辩的,法院会予以判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民间借贷案件·推荐文章

沭阳156****9824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52****876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35****710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379人选择咨询律师
688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欠条一般是几年失效
一键咨询
  • 150****46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8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8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3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4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2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2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8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2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2****36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7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4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0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0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05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5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4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6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25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7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3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8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7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8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4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4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0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1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5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0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6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4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2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1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2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8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20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4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1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0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5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0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7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0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0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7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3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1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3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66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134****6445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35****6474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88****360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欠条打官司一般几年失效
大家记住,如果你想要去法院告别人欠你钱,那可是得注意时间的。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对方不还钱开始,最多只有三年时间去起诉他。要是过了这个时限,你就可能无法通过法院来讨债。不过,假如自你的权益受损那天算起已经过去二十年了,那法院可就不管你了,除非有特别的原因,法院才可能会考虑给你延期。所以,欠条打官司的时效一般就是三年,除非有特殊情况或者法律另有规定。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欠条一般是几年失效
1、民间借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出借人没有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或起诉,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起诉至法院,而借款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出借人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2、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而重新计算的法律规定。
1w浏览2024-09-06
一般工伤判定的失效期怎么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超期是指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要求作工伤认定时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即超过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期限。

一、工伤认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

(一)成因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社会保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也不会承担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反而会对用人单位带来消极后果,即工伤事故的频繁而被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及依法由自己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所以能瞒则瞒,一来可以避免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二来还会少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作人员)考虑其自身利益或上级工会组织不知情(或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而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不知道工伤申请时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而无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的申请材料。

4、伤者不知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与用人单位私了后反悔。

5、因
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职工伤害而使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忽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法律后果: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工伤认定书;

2、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3、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的处理方法,主要从救济途径、优缺点、程序、时效讲述:

1、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伤者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2)《条例》
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种观点,是伤者直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优缺点:

第一种观点即工伤待遇赔偿的优点为
(1)无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统一;
(2)适用无过错原则;
(3)举证责任倒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条例二十三条)》,缺陷为对谁是工伤认定主体、谁是劳动能力鉴定主体、伤者是否因工伤认定申请的失权因而丧失获得赔偿有较大的争论。

第二种观点即民事损害赔偿的优点为
(1)伤者能得到完全赔偿,赔偿金额超过工伤待遇赔偿。但缺陷为
(1)有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各异;
(2)适用过错原则(而之所以发生工伤绝大部分是伤者违反操作规程引起)、过错程度如何确定基本根据审判法官的主观决定,因而裁判赔偿的金额相差很大;
(3)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对伤者不利;
(4)加重了用人单位负担。因此有关部门和学者对此分歧很大,审判实践中也意见不一。

3、两种救济途径的必经程序

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伤者均应当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申诉两个环节。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伤者才可向。因为,如果不考虑第三人原因致伤的情况,因工伤事故而发生的纠纷毕竟是劳动争议纠纷,如《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而且,伤者在申诉或前,应当作司法鉴定:一可以确定赔偿金额,二可以确定申请时效或诉讼时效。前者的鉴定按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后者司法鉴定应当是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两种救济途径的时效

考虑到伤者的实际情况,根据《条例》等相关的规定,诉讼或仲裁申请时效可以分两种情况:

1、伤情不严重的,自停工留薪期满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自伤者受伤之日起满12个月计算(特殊情况24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应当为作出司法鉴定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4.6w浏览
欠条或借条几年失效
在借款合同中,诉讼时效因还款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的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将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还款期限,那么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最长诉讼时效不得超过二十年。在债务纠纷中,如果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并明确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将从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将从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三年。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欠条几年失效?
只要是依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欠条无论多久,都不会失效。这里所说的有效期是指诉讼时效。欠条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一、如果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w浏览2024-09-18
一般工伤判定的失效期怎么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超期是指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要求作工伤认定时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即超过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期限。

一、工伤认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

(一)成因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社会保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也不会承担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反而会对用人单位带来消极后果,即工伤事故的频繁而被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及依法由自己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所以能瞒则瞒,一来可以避免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二来还会少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作人员)考虑其自身利益或上级工会组织不知情(或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而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不知道工伤申请时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而无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的申请材料。

4、伤者不知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与用人单位私了后反悔。

5、因
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职工伤害而使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忽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法律后果: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工伤认定书;

2、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3、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的处理方法,主要从救济途径、优缺点、程序、时效讲述:

1、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伤者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2)《条例》
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种观点,是伤者直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优缺点:

第一种观点即工伤待遇赔偿的优点为
(1)无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统一;
(2)适用无过错原则;
(3)举证责任倒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条例二十三条)》,缺陷为对谁是工伤认定主体、谁是劳动能力鉴定主体、伤者是否因工伤认定申请的失权因而丧失获得赔偿有较大的争论。

第二种观点即民事损害赔偿的优点为
(1)伤者能得到完全赔偿,赔偿金额超过工伤待遇赔偿。但缺陷为
(1)有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各异;
(2)适用过错原则(而之所以发生工伤绝大部分是伤者违反操作规程引起)、过错程度如何确定基本根据审判法官的主观决定,因而裁判赔偿的金额相差很大;
(3)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对伤者不利;
(4)加重了用人单位负担。因此有关部门和学者对此分歧很大,审判实践中也意见不一。

3、两种救济途径的必经程序

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伤者均应当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申诉两个环节。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伤者才可向。因为,如果不考虑第三人原因致伤的情况,因工伤事故而发生的纠纷毕竟是劳动争议纠纷,如《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而且,伤者在申诉或前,应当作司法鉴定:一可以确定赔偿金额,二可以确定申请时效或诉讼时效。前者的鉴定按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后者司法鉴定应当是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两种救济途径的时效

考虑到伤者的实际情况,根据《条例》等相关的规定,诉讼或仲裁申请时效可以分两种情况:

1、伤情不严重的,自停工留薪期满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自伤者受伤之日起满12个月计算(特殊情况24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应当为作出司法鉴定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4.6w浏览
欠条几年有效期几年失效了
打了欠条,要在三年内向法院起诉,不然可能要不回来钱了!因为这三年就是欠条的法定时限,又叫诉讼时效。在这期间,债权人可以去法院告债务人,让他还钱。从债权人知道自己的权益受损,或者知道义务人是谁开始算。如果过了二十年,法院可能就不管了。但是有特殊情况的话,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要不要延长时效。所以,一定要注意时效的规定,别错过了时间!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一般借条几年失效
借据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权益受损及责任方起算,超过二十年法院不再保护,特殊情况经申请法院可决定延长。民法典规定民事权益保护诉讼时效为三年,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时效也从知道权益受损等起算。
1w浏览2024-08-17
一般工伤判定的失效期怎么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超期是指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要求作工伤认定时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即超过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期限。

一、工伤认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

(一)成因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社会保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也不会承担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反而会对用人单位带来消极后果,即工伤事故的频繁而被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及依法由自己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所以能瞒则瞒,一来可以避免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二来还会少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作人员)考虑其自身利益或上级工会组织不知情(或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而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不知道工伤申请时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而无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的申请材料。

4、伤者不知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与用人单位私了后反悔。

5、因
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职工伤害而使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忽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法律后果: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工伤认定书;

2、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3、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的处理方法,主要从救济途径、优缺点、程序、时效讲述:

1、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伤者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2)《条例》
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种观点,是伤者直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优缺点:

第一种观点即工伤待遇赔偿的优点为
(1)无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统一;
(2)适用无过错原则;
(3)举证责任倒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条例二十三条)》,缺陷为对谁是工伤认定主体、谁是劳动能力鉴定主体、伤者是否因工伤认定申请的失权因而丧失获得赔偿有较大的争论。

第二种观点即民事损害赔偿的优点为
(1)伤者能得到完全赔偿,赔偿金额超过工伤待遇赔偿。但缺陷为
(1)有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各异;
(2)适用过错原则(而之所以发生工伤绝大部分是伤者违反操作规程引起)、过错程度如何确定基本根据审判法官的主观决定,因而裁判赔偿的金额相差很大;
(3)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对伤者不利;
(4)加重了用人单位负担。因此有关部门和学者对此分歧很大,审判实践中也意见不一。

3、两种救济途径的必经程序

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伤者均应当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申诉两个环节。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伤者才可向。因为,如果不考虑第三人原因致伤的情况,因工伤事故而发生的纠纷毕竟是劳动争议纠纷,如《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而且,伤者在申诉或前,应当作司法鉴定:一可以确定赔偿金额,二可以确定申请时效或诉讼时效。前者的鉴定按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后者司法鉴定应当是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两种救济途径的时效

考虑到伤者的实际情况,根据《条例》等相关的规定,诉讼或仲裁申请时效可以分两种情况:

1、伤情不严重的,自停工留薪期满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自伤者受伤之日起满12个月计算(特殊情况24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应当为作出司法鉴定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4.6w浏览
欠条一般几年有效
欠条的法律效力一般为三年,从欠款到期或债务发生之日起计算。若欠款人未履行责任,债主可与其协商,无果则可依法起诉。协商和解是双方互相理解、达成谅解并补偿或赔偿的方式;调解不成,债主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若仍不成功,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欠条几年不还失效
欠款债权追索期限一般为法定三年,特殊情况可中止、中断、延长。民法典规定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时效三年,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自债权人知权益受损及义务人日起算。特殊情况超20年法院不保护,但可依申请延长。三年时效内,债权人主张权利或债务人愿履行会中断时效,从中断结束时重新计算。
1w浏览2024-08-18
一般工伤判定的失效期怎么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超期是指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要求作工伤认定时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即超过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期限。

一、工伤认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

(一)成因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社会保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也不会承担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反而会对用人单位带来消极后果,即工伤事故的频繁而被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及依法由自己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所以能瞒则瞒,一来可以避免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二来还会少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作人员)考虑其自身利益或上级工会组织不知情(或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而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不知道工伤申请时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而无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的申请材料。

4、伤者不知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与用人单位私了后反悔。

5、因
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职工伤害而使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忽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法律后果: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工伤认定书;

2、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3、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的处理方法,主要从救济途径、优缺点、程序、时效讲述:

1、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伤者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2)《条例》
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种观点,是伤者直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优缺点:

第一种观点即工伤待遇赔偿的优点为
(1)无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统一;
(2)适用无过错原则;
(3)举证责任倒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条例二十三条)》,缺陷为对谁是工伤认定主体、谁是劳动能力鉴定主体、伤者是否因工伤认定申请的失权因而丧失获得赔偿有较大的争论。

第二种观点即民事损害赔偿的优点为
(1)伤者能得到完全赔偿,赔偿金额超过工伤待遇赔偿。但缺陷为
(1)有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各异;
(2)适用过错原则(而之所以发生工伤绝大部分是伤者违反操作规程引起)、过错程度如何确定基本根据审判法官的主观决定,因而裁判赔偿的金额相差很大;
(3)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对伤者不利;
(4)加重了用人单位负担。因此有关部门和学者对此分歧很大,审判实践中也意见不一。

3、两种救济途径的必经程序

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伤者均应当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申诉两个环节。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伤者才可向。因为,如果不考虑第三人原因致伤的情况,因工伤事故而发生的纠纷毕竟是劳动争议纠纷,如《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而且,伤者在申诉或前,应当作司法鉴定:一可以确定赔偿金额,二可以确定申请时效或诉讼时效。前者的鉴定按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后者司法鉴定应当是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两种救济途径的时效

考虑到伤者的实际情况,根据《条例》等相关的规定,诉讼或仲裁申请时效可以分两种情况:

1、伤情不严重的,自停工留薪期满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自伤者受伤之日起满12个月计算(特殊情况24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应当为作出司法鉴定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4.6w浏览
欠条几年失效法律上
欠条的法律时效性通常为三年,若欠条有明确的还款日期,则从还款日期后三年有效;若无明确还款日期,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偿还,需给予适当准备时间。法律时效性的起点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包括催告次日、商定履约期限到期日、申索被拒绝次日、协商宽限期届满日等。超过法律时效,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仍受法律保护。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出据欠条几年失效
欠条失效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首先,若欠条明确规定了还款期限,而债权人在到期后的三年内未行使债权,那么欠条将失效,债务不再受法律保护。 其次,若欠条未注明还款日期,债权人可随时催讨,但自催讨之日起的三年内,若仍未采取法律行动,欠条也将失效。 此外,欠条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下最长可达二十年,但超出此期限的欠条也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1w浏览2024-09-27
一般工伤判定的失效期怎么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超期是指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要求作工伤认定时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即超过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期限。

一、工伤认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

(一)成因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社会保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也不会承担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反而会对用人单位带来消极后果,即工伤事故的频繁而被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及依法由自己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所以能瞒则瞒,一来可以避免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二来还会少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作人员)考虑其自身利益或上级工会组织不知情(或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而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不知道工伤申请时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而无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的申请材料。

4、伤者不知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与用人单位私了后反悔。

5、因
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职工伤害而使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忽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法律后果: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工伤认定书;

2、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3、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的处理方法,主要从救济途径、优缺点、程序、时效讲述:

1、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伤者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2)《条例》
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种观点,是伤者直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优缺点:

第一种观点即工伤待遇赔偿的优点为
(1)无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统一;
(2)适用无过错原则;
(3)举证责任倒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条例二十三条)》,缺陷为对谁是工伤认定主体、谁是劳动能力鉴定主体、伤者是否因工伤认定申请的失权因而丧失获得赔偿有较大的争论。

第二种观点即民事损害赔偿的优点为
(1)伤者能得到完全赔偿,赔偿金额超过工伤待遇赔偿。但缺陷为
(1)有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各异;
(2)适用过错原则(而之所以发生工伤绝大部分是伤者违反操作规程引起)、过错程度如何确定基本根据审判法官的主观决定,因而裁判赔偿的金额相差很大;
(3)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对伤者不利;
(4)加重了用人单位负担。因此有关部门和学者对此分歧很大,审判实践中也意见不一。

3、两种救济途径的必经程序

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伤者均应当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申诉两个环节。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伤者才可向。因为,如果不考虑第三人原因致伤的情况,因工伤事故而发生的纠纷毕竟是劳动争议纠纷,如《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而且,伤者在申诉或前,应当作司法鉴定:一可以确定赔偿金额,二可以确定申请时效或诉讼时效。前者的鉴定按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后者司法鉴定应当是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两种救济途径的时效

考虑到伤者的实际情况,根据《条例》等相关的规定,诉讼或仲裁申请时效可以分两种情况:

1、伤情不严重的,自停工留薪期满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自伤者受伤之日起满12个月计算(特殊情况24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应当为作出司法鉴定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4.6w浏览
顶部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苏州152****1599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南京188****781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52****4628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宿迁134****943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52****7125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无锡177****312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