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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