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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占有谁孳息

#合同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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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坤坤律师
成坤坤律师在线
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5.0分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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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鉴于该物品已被正式交付及变更,则其所有权与相关权益已然完成转移,从属之物亦应据此变动,随之为原所有权人所拥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若主物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行为,从物必须与其一并过户,除非双方当事人在事先订立的协议中有其他相反约定。
关于天然孽息,均为所有者全权取得;若存在既有所有人和实际用益物权人的情况下,应由后者获得相应权利。
自当事人间的另行约定生效之日起,法定孽息的归属问题便按照约定处理;倘若未有任何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应当根据现行商事惯例加以确定。
占有改定这一运作机制包含着双方在权属转移上达成一致共识的同时,让买方顺利取得间接占有权的意愿。
在这个过程中,尽管实质产权并未进行转移,然而占有者的身份却发生了变化,由直接变为间接,形成了一个特殊的交付形式。
在占有改定模式中,用以替代实际交付的法律关系通常表现为签订的合法合同,但也可能因其他特定的法律情形而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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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占有谁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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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孳息归属是谁?
占有改定孳息归属是所有权人获得。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既有所有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占有改定包括当事人之间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意。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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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谁占有谁孳息
孳息归属原则多样:1.属种植者,如桃树果实归种植者。2.属租赁方,若租地耕种,作物归租赁方。3.属承包商,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享土地利益。4.在特定条件下,如法律规定,善意自主受让人为合法孳息拥有者。
1w浏览2024-09-28
孳息费用收取权归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孳息费用收取权归谁
1、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人取得是一种原则,这个很容易理解的。比如说,我们种植一棵桃树,那么当桃子收获时,肯定是种植桃树的所有权人取得桃子的所有权。
2、债权人取得。债权人租赁一块土地,进行种植,那么土地上所生长的植物,在正常情况下,自然要归他所有。要不然,租赁人租赁土地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3、用益物权人取得。这个类似于租赁,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就是为了获得土地的孳息。
4、占有人取得。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有此国家规定,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排除上述类似的占有状况)可以取得物之孳息。
孳息费用收取权中国现状

一,孳息的收取权属于债权人,理由是债务人应以其财产清偿债务;另,孳息的收取权归属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但我国《担保法》第47条规定:抵押物于人民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孳息。依据该立法精神,债权人有权自债务人财产被查封之日起收取查封物的孳息。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普通债权人之债权实现是由债务人的全部或一般财产担保的,而非特定财产-查封物及孳息进行担保。抵押权人就抵押物有担保物权,享有优先受偿效力,对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当然有优先收取权。此两种权利(普通债权和抵押担保债权)在性质上有本质的不同,因而须区别对待。
其次,如果由债权人收取查封物的孳息并受偿,那么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次后其他债务人又申请参与分配时,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有违民法关于债权平等的原则。孳息的收取权不能由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享有,而应由代人收取。执行在执行终结前,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具体情况对执行债务人财产公平分配便能弥补上述缺陷。

二,有关孳息收取权的范围,抑或说,孳息收取权人得收取何种孳息。查封后,孳息收取权人仅能收取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因涉及到
第三人的清偿,因被执行财产由债务人所有,查封效力仅限于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不能拘束第三人。(参阅《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孙加瑞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P45
9,实际上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三稿)也采此种观点)此乃主张查封物所有权归属执行债务人的人持有的看法。正如前述,查封物的所有权在查封期间由暂时持有。既然查封物的所有权并非归属于执行债务人而作为收取权人当然能够收取查封物产生的一切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三,作为孳息收取权人既可以自行收取,如通知法定孳息支付义务人直接向履行,也可以委托执行债务人或其他人收取。在收取孳息时,如果不是唯一的孳息收取权人,也即在查封物上存在众多孳息收取权人,那么便发生收取权的顺序问题。从理论上讲,孳息收取权人既可以是享有一定物权之人,如典权人、承包经营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也可能是基于债权享有收取权之人,如承租人。在与其他人发生行使孳息收取权冲突时,应如何解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解释上,应以先占有原物的孳息收取权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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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法定孳息
10w+浏览2024-03-04
物权变动中占有改定孳息归谁?
占有改定孳息归属是所有权人获得。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既有所有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占有改定包括当事人之间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意。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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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谁占有谁孳息
物品交付后,所有权和权益转移,从属物归新所有者。 主物转让时从物应过户,除非另有约定。 天然孳息归所有者,实际用益物权人也可获权。 法定孳息归属按约定或商事惯例定。 占有改定是买卖双方就权属转移达共识,买方获间接占有权,形成特殊交付形式,法律关系为合法合同或其他法律情形。
1w浏览2024-09-15
孳息费用收取权归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孳息费用收取权归谁
1、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人取得是一种原则,这个很容易理解的。比如说,我们种植一棵桃树,那么当桃子收获时,肯定是种植桃树的所有权人取得桃子的所有权。
2、债权人取得。债权人租赁一块土地,进行种植,那么土地上所生长的植物,在正常情况下,自然要归他所有。要不然,租赁人租赁土地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3、用益物权人取得。这个类似于租赁,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就是为了获得土地的孳息。
4、占有人取得。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有此国家规定,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排除上述类似的占有状况)可以取得物之孳息。
孳息费用收取权中国现状

一,孳息的收取权属于债权人,理由是债务人应以其财产清偿债务;另,孳息的收取权归属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但我国《担保法》第47条规定:抵押物于人民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孳息。依据该立法精神,债权人有权自债务人财产被查封之日起收取查封物的孳息。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普通债权人之债权实现是由债务人的全部或一般财产担保的,而非特定财产-查封物及孳息进行担保。抵押权人就抵押物有担保物权,享有优先受偿效力,对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当然有优先收取权。此两种权利(普通债权和抵押担保债权)在性质上有本质的不同,因而须区别对待。
其次,如果由债权人收取查封物的孳息并受偿,那么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次后其他债务人又申请参与分配时,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有违民法关于债权平等的原则。孳息的收取权不能由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享有,而应由代人收取。执行在执行终结前,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具体情况对执行债务人财产公平分配便能弥补上述缺陷。

二,有关孳息收取权的范围,抑或说,孳息收取权人得收取何种孳息。查封后,孳息收取权人仅能收取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因涉及到
第三人的清偿,因被执行财产由债务人所有,查封效力仅限于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不能拘束第三人。(参阅《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孙加瑞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P45
9,实际上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三稿)也采此种观点)此乃主张查封物所有权归属执行债务人的人持有的看法。正如前述,查封物的所有权在查封期间由暂时持有。既然查封物的所有权并非归属于执行债务人而作为收取权人当然能够收取查封物产生的一切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三,作为孳息收取权人既可以自行收取,如通知法定孳息支付义务人直接向履行,也可以委托执行债务人或其他人收取。在收取孳息时,如果不是唯一的孳息收取权人,也即在查封物上存在众多孳息收取权人,那么便发生收取权的顺序问题。从理论上讲,孳息收取权人既可以是享有一定物权之人,如典权人、承包经营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也可能是基于债权享有收取权之人,如承租人。在与其他人发生行使孳息收取权冲突时,应如何解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解释上,应以先占有原物的孳息收取权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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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产生孳息
10w+浏览2024-10-06
买卖孳息合同归谁所有?
买卖合同孳息一般情况下归买受人所有,孳息一般采取交付注意,如果是在买卖合同交付之前是归卖方所有的,如果是交付之后是归买方所有的,但是合同的所有权仍然保持在买卖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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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买卖合同孳息归谁所有
1w浏览2025-04-12
孳息费用收取权归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孳息费用收取权归谁
1、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人取得是一种原则,这个很容易理解的。比如说,我们种植一棵桃树,那么当桃子收获时,肯定是种植桃树的所有权人取得桃子的所有权。
2、债权人取得。债权人租赁一块土地,进行种植,那么土地上所生长的植物,在正常情况下,自然要归他所有。要不然,租赁人租赁土地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3、用益物权人取得。这个类似于租赁,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就是为了获得土地的孳息。
4、占有人取得。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有此国家规定,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排除上述类似的占有状况)可以取得物之孳息。
孳息费用收取权中国现状

一,孳息的收取权属于债权人,理由是债务人应以其财产清偿债务;另,孳息的收取权归属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但我国《担保法》第47条规定:抵押物于人民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孳息。依据该立法精神,债权人有权自债务人财产被查封之日起收取查封物的孳息。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普通债权人之债权实现是由债务人的全部或一般财产担保的,而非特定财产-查封物及孳息进行担保。抵押权人就抵押物有担保物权,享有优先受偿效力,对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当然有优先收取权。此两种权利(普通债权和抵押担保债权)在性质上有本质的不同,因而须区别对待。
其次,如果由债权人收取查封物的孳息并受偿,那么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次后其他债务人又申请参与分配时,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有违民法关于债权平等的原则。孳息的收取权不能由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享有,而应由代人收取。执行在执行终结前,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具体情况对执行债务人财产公平分配便能弥补上述缺陷。

二,有关孳息收取权的范围,抑或说,孳息收取权人得收取何种孳息。查封后,孳息收取权人仅能收取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因涉及到
第三人的清偿,因被执行财产由债务人所有,查封效力仅限于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不能拘束第三人。(参阅《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孙加瑞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P45
9,实际上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三稿)也采此种观点)此乃主张查封物所有权归属执行债务人的人持有的看法。正如前述,查封物的所有权在查封期间由暂时持有。既然查封物的所有权并非归属于执行债务人而作为收取权人当然能够收取查封物产生的一切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三,作为孳息收取权人既可以自行收取,如通知法定孳息支付义务人直接向履行,也可以委托执行债务人或其他人收取。在收取孳息时,如果不是唯一的孳息收取权人,也即在查封物上存在众多孳息收取权人,那么便发生收取权的顺序问题。从理论上讲,孳息收取权人既可以是享有一定物权之人,如典权人、承包经营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也可能是基于债权享有收取权之人,如承租人。在与其他人发生行使孳息收取权冲突时,应如何解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解释上,应以先占有原物的孳息收取权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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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后孳息归谁
10w+浏览2024-11-22
保留所有权的孳息归谁?
保留所有权的孳息是归所有权人取得,但这个可以约定,如果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约定来进行处理;我国的《民法典》也规定,对于孳息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这两种是有所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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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一房多卖的孳息归谁所有
1w浏览2025-05-27
孳息费用收取权归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孳息费用收取权归谁
1、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人取得是一种原则,这个很容易理解的。比如说,我们种植一棵桃树,那么当桃子收获时,肯定是种植桃树的所有权人取得桃子的所有权。
2、债权人取得。债权人租赁一块土地,进行种植,那么土地上所生长的植物,在正常情况下,自然要归他所有。要不然,租赁人租赁土地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3、用益物权人取得。这个类似于租赁,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就是为了获得土地的孳息。
4、占有人取得。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有此国家规定,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排除上述类似的占有状况)可以取得物之孳息。
孳息费用收取权中国现状

一,孳息的收取权属于债权人,理由是债务人应以其财产清偿债务;另,孳息的收取权归属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但我国《担保法》第47条规定:抵押物于人民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孳息。依据该立法精神,债权人有权自债务人财产被查封之日起收取查封物的孳息。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普通债权人之债权实现是由债务人的全部或一般财产担保的,而非特定财产-查封物及孳息进行担保。抵押权人就抵押物有担保物权,享有优先受偿效力,对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当然有优先收取权。此两种权利(普通债权和抵押担保债权)在性质上有本质的不同,因而须区别对待。
其次,如果由债权人收取查封物的孳息并受偿,那么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次后其他债务人又申请参与分配时,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有违民法关于债权平等的原则。孳息的收取权不能由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享有,而应由代人收取。执行在执行终结前,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具体情况对执行债务人财产公平分配便能弥补上述缺陷。

二,有关孳息收取权的范围,抑或说,孳息收取权人得收取何种孳息。查封后,孳息收取权人仅能收取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因涉及到
第三人的清偿,因被执行财产由债务人所有,查封效力仅限于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不能拘束第三人。(参阅《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孙加瑞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P45
9,实际上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三稿)也采此种观点)此乃主张查封物所有权归属执行债务人的人持有的看法。正如前述,查封物的所有权在查封期间由暂时持有。既然查封物的所有权并非归属于执行债务人而作为收取权人当然能够收取查封物产生的一切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三,作为孳息收取权人既可以自行收取,如通知法定孳息支付义务人直接向履行,也可以委托执行债务人或其他人收取。在收取孳息时,如果不是唯一的孳息收取权人,也即在查封物上存在众多孳息收取权人,那么便发生收取权的顺序问题。从理论上讲,孳息收取权人既可以是享有一定物权之人,如典权人、承包经营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也可能是基于债权享有收取权之人,如承租人。在与其他人发生行使孳息收取权冲突时,应如何解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解释上,应以先占有原物的孳息收取权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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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孳息归谁
10w+浏览2024-11-05
抵押物所有的孳息归谁?
抵押物所有的孳息归谁?孳息应归抵押人所有。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此时的孳息不能归抵押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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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质押期间孳息的所有权归谁
孳息有两种,在质押期间孳息的所有权要分情况而定:质物所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是指质物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利益,如母牛所生牛犊;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质物自身产生的利益,如出租设备的租金。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因此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1w浏览2024-09-07
孳息费用收取权归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孳息费用收取权归谁
1、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人取得是一种原则,这个很容易理解的。比如说,我们种植一棵桃树,那么当桃子收获时,肯定是种植桃树的所有权人取得桃子的所有权。
2、债权人取得。债权人租赁一块土地,进行种植,那么土地上所生长的植物,在正常情况下,自然要归他所有。要不然,租赁人租赁土地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3、用益物权人取得。这个类似于租赁,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就是为了获得土地的孳息。
4、占有人取得。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有此国家规定,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排除上述类似的占有状况)可以取得物之孳息。
孳息费用收取权中国现状

一,孳息的收取权属于债权人,理由是债务人应以其财产清偿债务;另,孳息的收取权归属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但我国《担保法》第47条规定:抵押物于人民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孳息。依据该立法精神,债权人有权自债务人财产被查封之日起收取查封物的孳息。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普通债权人之债权实现是由债务人的全部或一般财产担保的,而非特定财产-查封物及孳息进行担保。抵押权人就抵押物有担保物权,享有优先受偿效力,对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当然有优先收取权。此两种权利(普通债权和抵押担保债权)在性质上有本质的不同,因而须区别对待。
其次,如果由债权人收取查封物的孳息并受偿,那么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次后其他债务人又申请参与分配时,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有违民法关于债权平等的原则。孳息的收取权不能由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享有,而应由代人收取。执行在执行终结前,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具体情况对执行债务人财产公平分配便能弥补上述缺陷。

二,有关孳息收取权的范围,抑或说,孳息收取权人得收取何种孳息。查封后,孳息收取权人仅能收取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因涉及到
第三人的清偿,因被执行财产由债务人所有,查封效力仅限于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不能拘束第三人。(参阅《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孙加瑞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P45
9,实际上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三稿)也采此种观点)此乃主张查封物所有权归属执行债务人的人持有的看法。正如前述,查封物的所有权在查封期间由暂时持有。既然查封物的所有权并非归属于执行债务人而作为收取权人当然能够收取查封物产生的一切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三,作为孳息收取权人既可以自行收取,如通知法定孳息支付义务人直接向履行,也可以委托执行债务人或其他人收取。在收取孳息时,如果不是唯一的孳息收取权人,也即在查封物上存在众多孳息收取权人,那么便发生收取权的顺序问题。从理论上讲,孳息收取权人既可以是享有一定物权之人,如典权人、承包经营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也可能是基于债权享有收取权之人,如承租人。在与其他人发生行使孳息收取权冲突时,应如何解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解释上,应以先占有原物的孳息收取权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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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期间孳息归谁
10w+浏览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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