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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业主权益的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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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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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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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条文明确划分了业主所享有的相关权益与责任:
首先,业主对其个人专属使用空间拥有所有权;
其次,对各类公共区域享有使用权及收益权等特定权益。
此外,他们还应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罢免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同时享有了解信息、监督管理以及撤销不当决定的权利。
当然,这其中也包含了享受物业服务的应有权利以及获得行政机关积极协助和支持的权利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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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业主权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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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谁,《民法典》明确了
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当归属于业主所有。根据《民法典》(起实施)的规定,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经过业主的同意,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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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民法典关于业主权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业主的权益与责任:业主拥有个人专属空间所有权,对公共区域有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权益,并享有选举、被选举、罢免等公民权利,以及了解信息、监督管理和撤销不当决定的权利。同时,业主也有享受物业服务和获得行政机关协助支持的权利。
1w浏览2024-03-22
民事主体有什么权益保护
[律师回复] 民事主体的权益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确立胎儿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尤其是不仅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而且规定了接受赠与等胎儿权利,彰显了民法的人文关怀。通常情况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起于出生终于死亡,但该规定属于对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即在一定情形下,法律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同时,该条规定并未将适用情形限定为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这两类,而是在满足胎儿利益保护这一条件时,便可以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进一步显示出我国民事立法对胎儿权利的全面保护。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下限降低
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尤其是信息接受能力也明显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是符合我国实际的。
三、增设成年人监护制度
伴随着我国公民的寿命延长,高龄人口越来越多,老年人的意思能力和体能的衰退导致其民事行为能力下降,以致无法独立生活。在此背景下,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监护的相关规定,成年人监护制度,有利于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体现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此外构建的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对保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四、创设特别法人制度
为顺应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纳入特别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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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业主权益的规定
10w+浏览2024-07-30
民法典关于小区业主权利
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小区业主权利的相关规定包括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1w浏览2024-10-27
民事主体有什么权益保护
[律师回复] 民事主体的权益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确立胎儿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尤其是不仅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而且规定了接受赠与等胎儿权利,彰显了民法的人文关怀。通常情况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起于出生终于死亡,但该规定属于对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即在一定情形下,法律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同时,该条规定并未将适用情形限定为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这两类,而是在满足胎儿利益保护这一条件时,便可以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进一步显示出我国民事立法对胎儿权利的全面保护。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下限降低
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尤其是信息接受能力也明显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是符合我国实际的。
三、增设成年人监护制度
伴随着我国公民的寿命延长,高龄人口越来越多,老年人的意思能力和体能的衰退导致其民事行为能力下降,以致无法独立生活。在此背景下,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监护的相关规定,成年人监护制度,有利于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体现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此外构建的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对保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四、创设特别法人制度
为顺应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纳入特别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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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什么属于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10w+浏览2024-04-08
民法典哪些属于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是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针对经营活动收益分配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1w浏览2024-10-07
民事主体有什么权益保护
[律师回复] 民事主体的权益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确立胎儿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尤其是不仅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而且规定了接受赠与等胎儿权利,彰显了民法的人文关怀。通常情况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起于出生终于死亡,但该规定属于对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即在一定情形下,法律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同时,该条规定并未将适用情形限定为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这两类,而是在满足胎儿利益保护这一条件时,便可以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进一步显示出我国民事立法对胎儿权利的全面保护。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下限降低
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尤其是信息接受能力也明显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是符合我国实际的。
三、增设成年人监护制度
伴随着我国公民的寿命延长,高龄人口越来越多,老年人的意思能力和体能的衰退导致其民事行为能力下降,以致无法独立生活。在此背景下,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监护的相关规定,成年人监护制度,有利于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体现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此外构建的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对保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四、创设特别法人制度
为顺应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纳入特别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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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什么属于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10w+浏览2024-03-05
民法典什么属于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是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针对经营活动收益分配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1w浏览2024-09-01
民事主体有什么权益保护
[律师回复] 民事主体的权益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确立胎儿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尤其是不仅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而且规定了接受赠与等胎儿权利,彰显了民法的人文关怀。通常情况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起于出生终于死亡,但该规定属于对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即在一定情形下,法律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同时,该条规定并未将适用情形限定为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这两类,而是在满足胎儿利益保护这一条件时,便可以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进一步显示出我国民事立法对胎儿权利的全面保护。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下限降低
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尤其是信息接受能力也明显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是符合我国实际的。
三、增设成年人监护制度
伴随着我国公民的寿命延长,高龄人口越来越多,老年人的意思能力和体能的衰退导致其民事行为能力下降,以致无法独立生活。在此背景下,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监护的相关规定,成年人监护制度,有利于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体现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此外构建的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对保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四、创设特别法人制度
为顺应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纳入特别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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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什么属于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10w+浏览2024-06-09
民法典什么属于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1w浏览2025-03-25
民事主体有什么权益保护
[律师回复] 民事主体的权益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确立胎儿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尤其是不仅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而且规定了接受赠与等胎儿权利,彰显了民法的人文关怀。通常情况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起于出生终于死亡,但该规定属于对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即在一定情形下,法律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同时,该条规定并未将适用情形限定为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这两类,而是在满足胎儿利益保护这一条件时,便可以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进一步显示出我国民事立法对胎儿权利的全面保护。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下限降低
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尤其是信息接受能力也明显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是符合我国实际的。
三、增设成年人监护制度
伴随着我国公民的寿命延长,高龄人口越来越多,老年人的意思能力和体能的衰退导致其民事行为能力下降,以致无法独立生活。在此背景下,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监护的相关规定,成年人监护制度,有利于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体现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此外构建的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对保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四、创设特别法人制度
为顺应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纳入特别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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