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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当月没有扣款成功怎么办

#社保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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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郭培员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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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遇到社保当月欠费未能成功扣取之情况,可采取以下几个步骤加以处理:
首先查阅缴纳记录。
通常在下个自然月扣款日之后,您应至相关社保管理部门查询缴费记录,以确认缴纳金额足以支持补扣。
其次,主动与社保机构取得联系。
若发现有扣款未果的情况发生,则应第一时间联系所报保险的社保机构,以便尽快查明问题并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再者,手持扣款未成功证明函件前去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再次托收手续的办理。
另外,如果在接连两个月中都出现扣款失败的情况,那么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以及社保卡,赴所在地区参保社保局完成社保费用的补缴工作,并且需重签银行代扣协议。
最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社保费用的补充缴纳。
在问题得到解决后,请务必尽快进行缴费,以避免因中断缴费而产生不必要的困扰。
值得一提的是,欠费不超过三个月的情况下,您还可以在法定工作日上午9点至下午5点之间,通过社保单位服务网页直接申请扣款。
然而,必须提醒的是,选择网上自助补扣时,务必严格遵守上述工作时段进行操作,否则可能导致无法顺利办理。
对于欠费期已经超过三个月的情况,您应当亲自前往单位所属参保片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扣费以及恢复参保的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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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当月没有扣款成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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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当月没有扣款成功怎么办
社保缴费当月未成功扣款时,应首先查询缴费记录,联系社保机构协助解决。如连续两个月未扣款,需携带相关证件至社保局补缴并重新签订代扣协议。欠费三个月内可通过网上自助补扣功能处理,逾期则需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扣费及恢复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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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社保当月没有扣款成功怎么办
社保当月未能成功扣款,应先查缴费记录并联系社保机构查明原因。若扣款未成功,可前往税务机关办理托收手续。连续两月扣款失败,需携带有效证件赴社保局补缴并重签代扣协议。欠费三个月内可通过社保单位服务网页申请补扣,但需注意操作时间。欠费超三个月,需亲自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扣费及恢复参保。
1w浏览2024-03-23
当月社保扣款不成功能否享受工伤保险
[律师回复] 对于当月社保扣款不成功能否享受工伤保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补交保险前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超过一个月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医疗费由公司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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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当月没有扣款成功如何办?
社保在当月申报后,下月5号到30号之间银行将会扣款。如果在下月没有扣款,首先先确认公司的银行基本账户中的钱是否充足,如果账户余额小于上月社保应缴纳金额,就会出现扣款不成功的显现。其次,检查是否给员工上了社保,如果社保未增员成功,次月也是无法扣款的。那就需要到社保局进行补缴。 两者的现象都不存在,那就需要到社保局进行咨询,查询原因。
1w浏览2024-09-25
当月社保扣款不成功能否享受工伤保险
[律师回复] 对于当月社保扣款不成功能否享受工伤保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补交保险前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超过一个月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医疗费由公司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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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社保扣款不成功能否享受工伤保险
[律师回复] 对于当月社保扣款不成功能否享受工伤保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补交保险前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超过一个月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医疗费由公司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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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社保扣款不成功能否享受工伤保险
[律师回复] 对于当月社保扣款不成功能否享受工伤保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补交保险前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超过一个月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医疗费由公司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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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社保扣款不成功能否享受工伤保险
[律师回复] 对于当月社保扣款不成功能否享受工伤保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补交保险前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超过一个月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医疗费由公司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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