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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周末不让出学校违法吗?

#学校侵权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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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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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学校侵权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学校侵权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学校侵权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学校对学生的自由进行限制的行为在法律上是被视为违法的表现。
作为自然人,学生是具有独立自主意识和行动能力的个体,他们并不是属于某个团体或组织,而是享有自主权利的个体。
因此,学校是没有权力对学生的自由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的。
同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指出,每个人都有言论、集会、结社及其他形式的自由,这些权利都是基于人身自由保障机制产生的,不受任何形式的干涉和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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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周末不让出学校违法吗?
学校限制大学生周末离开校园涉嫌违法。学生作为享有自主权利的个体,其自由不应被学校限制。宪法和法律保障个人自由,包括言论、集会等权利,这些权利不受干涉和侵犯。学校无权限制学生自由,此举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1w浏览2024-03-31
学校周末补课违法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有明确规定中小学校不能对学生补课是有偿收费的情况的禁止,如果是无偿的,不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学补课,是允许的。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但不收取费用的情形不属于有偿补课。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情形的情形有三种:

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但只要是学校以自己名义组织、要求学生补课并收取费用,无论补课是由学校还是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在校内还是校外进行,都构成学校组织、要求有偿补课。

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学校不组织或要求学生有偿补课,但只要学校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学生对学校的信任,不单独使用学校名义,而是变相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无论是以学校名义收取费用,或者是由校外培训机构收取费用补偿给学校,或者是学校并不以任何形式收取参与补课的学生或者校外培训机构的费用。但校外培训机构对学校学生参与其补课收取费用,且校外培训机构采取与学校联合方式,就属于学校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只要公办中小学将教育教学设施或者学生信息提供给校外培训机构,即使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会加重学生负担,不利于推进素质教育。且校外培训机构总是收取费用的,为从根本上杜绝有偿补课,将该行为纳入有偿补课行为加以治理是非常必要的。扩展资料:教育部出台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采取了区别对待、分类治理、突出重点的态度,集中治理社会关注度高且影响恶劣的收取费用的补课行为。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并充分考察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在教师特定身份行为限制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寻找到了“严禁有偿补课”这一分界点。将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且不收取费用的情形排除在外,在通知中肯定并鼓励教师“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行为,有效解决了我国多年来补课治理的困境。退休教师已经不再学校继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其行为不在《规定》调整范围。对此要结合《规定》配发通知和《处理办法》从三个方面理解执行:

一,经认定构成有偿补课的,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理,明确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规定》全面实施。

二,对情节严重的有偿补课行为要从重处理。根据《教师法》
第八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是教师的法定义务。教师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可能构成《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情形。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师有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行为的属于行为,要从重处罚。第
三,对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要于法有据,宽严有度,轻重适中,循序渐进,尽量采取温和方式,尤其要注意根据《处理办法》遵循相应程序,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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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周末不让出校门违法吗
若学校未依法保障学生周末休息权,可向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越级举报通常无效,需经基层审核后上报。建议保留相关证据,如不放假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学生休息时间,如遇问题,请及时反映沟通。
1w浏览2024-09-13
学校周末补课违法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有明确规定中小学校不能对学生补课是有偿收费的情况的禁止,如果是无偿的,不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学补课,是允许的。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但不收取费用的情形不属于有偿补课。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情形的情形有三种:

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但只要是学校以自己名义组织、要求学生补课并收取费用,无论补课是由学校还是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在校内还是校外进行,都构成学校组织、要求有偿补课。

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学校不组织或要求学生有偿补课,但只要学校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学生对学校的信任,不单独使用学校名义,而是变相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无论是以学校名义收取费用,或者是由校外培训机构收取费用补偿给学校,或者是学校并不以任何形式收取参与补课的学生或者校外培训机构的费用。但校外培训机构对学校学生参与其补课收取费用,且校外培训机构采取与学校联合方式,就属于学校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只要公办中小学将教育教学设施或者学生信息提供给校外培训机构,即使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会加重学生负担,不利于推进素质教育。且校外培训机构总是收取费用的,为从根本上杜绝有偿补课,将该行为纳入有偿补课行为加以治理是非常必要的。扩展资料:教育部出台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采取了区别对待、分类治理、突出重点的态度,集中治理社会关注度高且影响恶劣的收取费用的补课行为。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并充分考察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在教师特定身份行为限制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寻找到了“严禁有偿补课”这一分界点。将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且不收取费用的情形排除在外,在通知中肯定并鼓励教师“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行为,有效解决了我国多年来补课治理的困境。退休教师已经不再学校继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其行为不在《规定》调整范围。对此要结合《规定》配发通知和《处理办法》从三个方面理解执行:

一,经认定构成有偿补课的,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理,明确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规定》全面实施。

二,对情节严重的有偿补课行为要从重处理。根据《教师法》
第八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是教师的法定义务。教师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可能构成《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情形。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师有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行为的属于行为,要从重处罚。第
三,对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要于法有据,宽严有度,轻重适中,循序渐进,尽量采取温和方式,尤其要注意根据《处理办法》遵循相应程序,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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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周末补课违法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有明确规定中小学校不能对学生补课是有偿收费的情况的禁止,如果是无偿的,不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学补课,是允许的。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但不收取费用的情形不属于有偿补课。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情形的情形有三种:

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但只要是学校以自己名义组织、要求学生补课并收取费用,无论补课是由学校还是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在校内还是校外进行,都构成学校组织、要求有偿补课。

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学校不组织或要求学生有偿补课,但只要学校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学生对学校的信任,不单独使用学校名义,而是变相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无论是以学校名义收取费用,或者是由校外培训机构收取费用补偿给学校,或者是学校并不以任何形式收取参与补课的学生或者校外培训机构的费用。但校外培训机构对学校学生参与其补课收取费用,且校外培训机构采取与学校联合方式,就属于学校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只要公办中小学将教育教学设施或者学生信息提供给校外培训机构,即使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会加重学生负担,不利于推进素质教育。且校外培训机构总是收取费用的,为从根本上杜绝有偿补课,将该行为纳入有偿补课行为加以治理是非常必要的。扩展资料:教育部出台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采取了区别对待、分类治理、突出重点的态度,集中治理社会关注度高且影响恶劣的收取费用的补课行为。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并充分考察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在教师特定身份行为限制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寻找到了“严禁有偿补课”这一分界点。将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且不收取费用的情形排除在外,在通知中肯定并鼓励教师“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行为,有效解决了我国多年来补课治理的困境。退休教师已经不再学校继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其行为不在《规定》调整范围。对此要结合《规定》配发通知和《处理办法》从三个方面理解执行:

一,经认定构成有偿补课的,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理,明确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规定》全面实施。

二,对情节严重的有偿补课行为要从重处理。根据《教师法》
第八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是教师的法定义务。教师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可能构成《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情形。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师有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行为的属于行为,要从重处罚。第
三,对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要于法有据,宽严有度,轻重适中,循序渐进,尽量采取温和方式,尤其要注意根据《处理办法》遵循相应程序,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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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周末补课违法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有明确规定中小学校不能对学生补课是有偿收费的情况的禁止,如果是无偿的,不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学补课,是允许的。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但不收取费用的情形不属于有偿补课。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情形的情形有三种:

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但只要是学校以自己名义组织、要求学生补课并收取费用,无论补课是由学校还是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在校内还是校外进行,都构成学校组织、要求有偿补课。

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学校不组织或要求学生有偿补课,但只要学校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学生对学校的信任,不单独使用学校名义,而是变相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无论是以学校名义收取费用,或者是由校外培训机构收取费用补偿给学校,或者是学校并不以任何形式收取参与补课的学生或者校外培训机构的费用。但校外培训机构对学校学生参与其补课收取费用,且校外培训机构采取与学校联合方式,就属于学校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只要公办中小学将教育教学设施或者学生信息提供给校外培训机构,即使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会加重学生负担,不利于推进素质教育。且校外培训机构总是收取费用的,为从根本上杜绝有偿补课,将该行为纳入有偿补课行为加以治理是非常必要的。扩展资料:教育部出台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采取了区别对待、分类治理、突出重点的态度,集中治理社会关注度高且影响恶劣的收取费用的补课行为。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并充分考察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在教师特定身份行为限制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寻找到了“严禁有偿补课”这一分界点。将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且不收取费用的情形排除在外,在通知中肯定并鼓励教师“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行为,有效解决了我国多年来补课治理的困境。退休教师已经不再学校继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其行为不在《规定》调整范围。对此要结合《规定》配发通知和《处理办法》从三个方面理解执行:

一,经认定构成有偿补课的,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理,明确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规定》全面实施。

二,对情节严重的有偿补课行为要从重处理。根据《教师法》
第八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是教师的法定义务。教师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可能构成《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情形。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师有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行为的属于行为,要从重处罚。第
三,对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要于法有据,宽严有度,轻重适中,循序渐进,尽量采取温和方式,尤其要注意根据《处理办法》遵循相应程序,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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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周末补课违法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有明确规定中小学校不能对学生补课是有偿收费的情况的禁止,如果是无偿的,不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学补课,是允许的。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但不收取费用的情形不属于有偿补课。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情形的情形有三种:

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但只要是学校以自己名义组织、要求学生补课并收取费用,无论补课是由学校还是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在校内还是校外进行,都构成学校组织、要求有偿补课。

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学校不组织或要求学生有偿补课,但只要学校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学生对学校的信任,不单独使用学校名义,而是变相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无论是以学校名义收取费用,或者是由校外培训机构收取费用补偿给学校,或者是学校并不以任何形式收取参与补课的学生或者校外培训机构的费用。但校外培训机构对学校学生参与其补课收取费用,且校外培训机构采取与学校联合方式,就属于学校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只要公办中小学将教育教学设施或者学生信息提供给校外培训机构,即使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会加重学生负担,不利于推进素质教育。且校外培训机构总是收取费用的,为从根本上杜绝有偿补课,将该行为纳入有偿补课行为加以治理是非常必要的。扩展资料:教育部出台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采取了区别对待、分类治理、突出重点的态度,集中治理社会关注度高且影响恶劣的收取费用的补课行为。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并充分考察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在教师特定身份行为限制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寻找到了“严禁有偿补课”这一分界点。将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且不收取费用的情形排除在外,在通知中肯定并鼓励教师“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行为,有效解决了我国多年来补课治理的困境。退休教师已经不再学校继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其行为不在《规定》调整范围。对此要结合《规定》配发通知和《处理办法》从三个方面理解执行:

一,经认定构成有偿补课的,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理,明确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规定》全面实施。

二,对情节严重的有偿补课行为要从重处理。根据《教师法》
第八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是教师的法定义务。教师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可能构成《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情形。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师有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行为的属于行为,要从重处罚。第
三,对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要于法有据,宽严有度,轻重适中,循序渐进,尽量采取温和方式,尤其要注意根据《处理办法》遵循相应程序,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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