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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辩护律师费怎么收的

#贪污受贿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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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刘兆杰律师在线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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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贪污贿赂类案件中,律师收费需要依据各个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进行。
目前,律师费用并无全国统一之规定,而是需根据政府发布的指导价格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具体磋商后方可确认最终金额。
然而,在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的收费都是以案件的办理阶段作为依据,依此设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具体而言,可参考如下规定:
对于刑事案件,其收费标准应按各办案阶段分别计算并确定,即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至10000元人民币;
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至10000元人民币;
而在一审阶段,每件收费则为10000至30000元人民币。
此外,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的律师服务费均应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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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辩护律师费怎么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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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辩护律师如何辩护
1、认真阅卷,捕捉疑点查阅案卷。熟知被告人确实具有哪个或哪几个无罪的事实或情节。2、重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3、注重说服法官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4、注重言词证据审查各种间接证据又主要表现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职务犯罪行为能否成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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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辩护律师费怎么收的
在贪污贿赂案件中,律师收费因案件阶段而异。律师费无全国统一标准,需根据政府指导价与律所协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按阶段划分:侦查阶段5000-10000元,审查起诉阶段5000-10000元,一审阶段10000-30000元。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及刑事自诉案件,均按一审标准收费。
1w浏览2024-05-04
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怎么辩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关于罪 辩护人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就本案而言,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至少应当同时具备两点:一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也不能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1、首先,被告人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书指控被告人收受的财物是君临天厦的房产及其配套设施。而这套房产的所有书面资料都可以证明房产的所有权人是赵某,而不是王某。从法律上,房产的所有权是以登记而不是以实际占有或者使用为标准的,所以被告人不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也就不存在收受该财物的事实。 退一步讲,即使该房产是以赵某的名义登记,而实际上是被告人享有,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被告人非法收受的。从本案证据上,即没有行贿人的指证,也没有人的供述,房屋是以什么方式成为被告人所有无法得到确切的认定。从整体来看,被告人与李某关系很好,很有可能是情人关系(张某、崔某供述),甚至人们认为他们之间是特别好的情人关系(张某供述)。在这种情况下,在李某有相当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两人之间互赠财物(王某也经常给李某财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法律上是完全允许的(纪律上另当别论),不属于非法收受。 2、被告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辩护人认为,从广义来讲,交流创造利益,而利益推动交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是一种交流,所以利益的存在是一种自然。如果几个人,尤其是几个朋友之间在交往的过程中互相给对方带来一定的利益,那非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还是有积极意义的。所以辩护人认为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是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否定性的利益。而本案中,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为李某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 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二项利益是被告人找公安局交涉为李某平息欠款事宜。从案卷材料可知,当时因为经济纠纷,有人纠结带性质的人员,每天在东方之珠在酒店闹事,致使酒店无常营业。辩护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协调各方面力量对此进行处理并最终给予平息是对良好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事情,并不是给李某谋取刑法意义上的“利益”。 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三项利益是被告人为商业银行南环支行拉存款。很显然,被告人帮忙拉存款、以及打电话请求存款单位“少动这笔款”是为了银行或者说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李某的利益。同时,拉存款在银行界是经营需要,各行都有存款任务,都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去拉存款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这一利益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的利益。当然,该笔存款后来被李某以犯罪的手段占有使用,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此明知,且拉存款就是为了给李某实现犯罪目的。所以被告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 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四项利益是帮助李某、崔某逃避处罚。这一点,将在以下观点中具体阐明。 二、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被告人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点没有疑义。这里,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本罪,必须要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客观行为,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主观愿望。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本罪。 田某的证言可以说明被告人可能存在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行为,但这仅仅是可能,再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印证田某的证言。在这种情况下,该证言属于单独证据,即使是采取“相对证据说”进行证据认定的民事诉讼也不能对该证言作出认定,更不要说采取“绝对证据说”的刑事诉讼。所以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实施了 “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在主观上并不知道、至少也是并不一定知道李某、崔某、张某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包括对有关举报进行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客观上,被告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可能会减轻某些人的罪责,但被告人的本意只是要追究犯罪,不能说为了追究犯罪,而该追究造成了他人责任的减轻就认为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辩护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首先适用的是 “无罪推定”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如果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确切和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备适当的主体资格要求、有主观过错,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并且其行为侵犯了相应的客体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要得到这些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在认定这些证据时,要求必须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绝对可信赖的;所有这些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链条,通过这一证据链条能够得出一个完整的结论,这一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没有其他任何可能存在的。而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在运用证据上产生怀疑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如果在认定事实上产生歧义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作出解释;如果在适用法律上产生困难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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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罪辩护请律师辩护收费价格
10w+浏览2024-02-26
贪污受贿辩护律师收费多少钱?
这没有具体的规定,需要结合委托人与律师进行协商,一般不同的阶段所存在的费用是完全不同的,只有按规定支付了律师费用,那么才会按要求进行辩护,并利用专业的手段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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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贿受贿罪辩护律师?
不同地区的刑辩律师具体的标准都是不同的。当然律师收费是可以由委托人与律师之间进行协商之后再确定的。一般来说影响律师费的因素有:1、所处的事情阶段不同。2、委托的事项不同。3、所处的地区不同,一般大城市和沿海地区的律师收费会高一些,其他地区收费会低一些。4、律师的专业能力,名气不同等,名气大的律师收费自然也会高一些。
1w浏览2025-05-02
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怎么辩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关于罪 辩护人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就本案而言,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至少应当同时具备两点:一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也不能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1、首先,被告人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书指控被告人收受的财物是君临天厦的房产及其配套设施。而这套房产的所有书面资料都可以证明房产的所有权人是赵某,而不是王某。从法律上,房产的所有权是以登记而不是以实际占有或者使用为标准的,所以被告人不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也就不存在收受该财物的事实。 退一步讲,即使该房产是以赵某的名义登记,而实际上是被告人享有,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被告人非法收受的。从本案证据上,即没有行贿人的指证,也没有人的供述,房屋是以什么方式成为被告人所有无法得到确切的认定。从整体来看,被告人与李某关系很好,很有可能是情人关系(张某、崔某供述),甚至人们认为他们之间是特别好的情人关系(张某供述)。在这种情况下,在李某有相当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两人之间互赠财物(王某也经常给李某财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法律上是完全允许的(纪律上另当别论),不属于非法收受。 2、被告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辩护人认为,从广义来讲,交流创造利益,而利益推动交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是一种交流,所以利益的存在是一种自然。如果几个人,尤其是几个朋友之间在交往的过程中互相给对方带来一定的利益,那非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还是有积极意义的。所以辩护人认为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是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否定性的利益。而本案中,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为李某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 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二项利益是被告人找公安局交涉为李某平息欠款事宜。从案卷材料可知,当时因为经济纠纷,有人纠结带性质的人员,每天在东方之珠在酒店闹事,致使酒店无常营业。辩护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协调各方面力量对此进行处理并最终给予平息是对良好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事情,并不是给李某谋取刑法意义上的“利益”。 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三项利益是被告人为商业银行南环支行拉存款。很显然,被告人帮忙拉存款、以及打电话请求存款单位“少动这笔款”是为了银行或者说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李某的利益。同时,拉存款在银行界是经营需要,各行都有存款任务,都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去拉存款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这一利益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的利益。当然,该笔存款后来被李某以犯罪的手段占有使用,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此明知,且拉存款就是为了给李某实现犯罪目的。所以被告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 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四项利益是帮助李某、崔某逃避处罚。这一点,将在以下观点中具体阐明。 二、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被告人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点没有疑义。这里,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本罪,必须要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客观行为,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主观愿望。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本罪。 田某的证言可以说明被告人可能存在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行为,但这仅仅是可能,再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印证田某的证言。在这种情况下,该证言属于单独证据,即使是采取“相对证据说”进行证据认定的民事诉讼也不能对该证言作出认定,更不要说采取“绝对证据说”的刑事诉讼。所以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实施了 “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在主观上并不知道、至少也是并不一定知道李某、崔某、张某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包括对有关举报进行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客观上,被告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可能会减轻某些人的罪责,但被告人的本意只是要追究犯罪,不能说为了追究犯罪,而该追究造成了他人责任的减轻就认为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辩护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首先适用的是 “无罪推定”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如果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确切和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备适当的主体资格要求、有主观过错,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并且其行为侵犯了相应的客体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要得到这些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在认定这些证据时,要求必须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绝对可信赖的;所有这些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链条,通过这一证据链条能够得出一个完整的结论,这一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没有其他任何可能存在的。而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在运用证据上产生怀疑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如果在认定事实上产生歧义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作出解释;如果在适用法律上产生困难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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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罪辩护找个律师辩护收费价格
10w+浏览2023-09-12
受贿犯罪辩护律师有哪些辩护权
律师可以给涉嫌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给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查阅、复制、摘抄和受贿案件相关的案件材料,可以依法调查和受贿行为有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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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罪律师辩护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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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怎么辩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关于罪 辩护人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就本案而言,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至少应当同时具备两点:一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也不能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1、首先,被告人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书指控被告人收受的财物是君临天厦的房产及其配套设施。而这套房产的所有书面资料都可以证明房产的所有权人是赵某,而不是王某。从法律上,房产的所有权是以登记而不是以实际占有或者使用为标准的,所以被告人不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也就不存在收受该财物的事实。 退一步讲,即使该房产是以赵某的名义登记,而实际上是被告人享有,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被告人非法收受的。从本案证据上,即没有行贿人的指证,也没有人的供述,房屋是以什么方式成为被告人所有无法得到确切的认定。从整体来看,被告人与李某关系很好,很有可能是情人关系(张某、崔某供述),甚至人们认为他们之间是特别好的情人关系(张某供述)。在这种情况下,在李某有相当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两人之间互赠财物(王某也经常给李某财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法律上是完全允许的(纪律上另当别论),不属于非法收受。 2、被告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辩护人认为,从广义来讲,交流创造利益,而利益推动交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是一种交流,所以利益的存在是一种自然。如果几个人,尤其是几个朋友之间在交往的过程中互相给对方带来一定的利益,那非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还是有积极意义的。所以辩护人认为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是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否定性的利益。而本案中,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为李某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 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二项利益是被告人找公安局交涉为李某平息欠款事宜。从案卷材料可知,当时因为经济纠纷,有人纠结带性质的人员,每天在东方之珠在酒店闹事,致使酒店无常营业。辩护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协调各方面力量对此进行处理并最终给予平息是对良好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事情,并不是给李某谋取刑法意义上的“利益”。 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三项利益是被告人为商业银行南环支行拉存款。很显然,被告人帮忙拉存款、以及打电话请求存款单位“少动这笔款”是为了银行或者说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李某的利益。同时,拉存款在银行界是经营需要,各行都有存款任务,都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去拉存款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这一利益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的利益。当然,该笔存款后来被李某以犯罪的手段占有使用,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此明知,且拉存款就是为了给李某实现犯罪目的。所以被告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 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四项利益是帮助李某、崔某逃避处罚。这一点,将在以下观点中具体阐明。 二、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被告人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点没有疑义。这里,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本罪,必须要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客观行为,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主观愿望。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本罪。 田某的证言可以说明被告人可能存在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行为,但这仅仅是可能,再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印证田某的证言。在这种情况下,该证言属于单独证据,即使是采取“相对证据说”进行证据认定的民事诉讼也不能对该证言作出认定,更不要说采取“绝对证据说”的刑事诉讼。所以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实施了 “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在主观上并不知道、至少也是并不一定知道李某、崔某、张某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包括对有关举报进行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客观上,被告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可能会减轻某些人的罪责,但被告人的本意只是要追究犯罪,不能说为了追究犯罪,而该追究造成了他人责任的减轻就认为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辩护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首先适用的是 “无罪推定”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如果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确切和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备适当的主体资格要求、有主观过错,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并且其行为侵犯了相应的客体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要得到这些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在认定这些证据时,要求必须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绝对可信赖的;所有这些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链条,通过这一证据链条能够得出一个完整的结论,这一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没有其他任何可能存在的。而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在运用证据上产生怀疑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如果在认定事实上产生歧义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作出解释;如果在适用法律上产生困难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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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罪辩护找律师辩护收费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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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受贿犯罪辩护律师怎么收费的
给受贿犯罪的嫌疑人进行辩护,需要收取5千到3万元的费用,要根据案件的审理阶段进行确认,若是案件在审查起诉或者侦查阶段,需要5千到1万元的费用,受贿的案件进入一审阶段,需要收取1万到3万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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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罪找律师辩护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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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怎么辩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关于罪 辩护人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就本案而言,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至少应当同时具备两点:一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也不能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1、首先,被告人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书指控被告人收受的财物是君临天厦的房产及其配套设施。而这套房产的所有书面资料都可以证明房产的所有权人是赵某,而不是王某。从法律上,房产的所有权是以登记而不是以实际占有或者使用为标准的,所以被告人不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也就不存在收受该财物的事实。 退一步讲,即使该房产是以赵某的名义登记,而实际上是被告人享有,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被告人非法收受的。从本案证据上,即没有行贿人的指证,也没有人的供述,房屋是以什么方式成为被告人所有无法得到确切的认定。从整体来看,被告人与李某关系很好,很有可能是情人关系(张某、崔某供述),甚至人们认为他们之间是特别好的情人关系(张某供述)。在这种情况下,在李某有相当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两人之间互赠财物(王某也经常给李某财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法律上是完全允许的(纪律上另当别论),不属于非法收受。 2、被告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辩护人认为,从广义来讲,交流创造利益,而利益推动交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是一种交流,所以利益的存在是一种自然。如果几个人,尤其是几个朋友之间在交往的过程中互相给对方带来一定的利益,那非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还是有积极意义的。所以辩护人认为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是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否定性的利益。而本案中,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为李某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 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二项利益是被告人找公安局交涉为李某平息欠款事宜。从案卷材料可知,当时因为经济纠纷,有人纠结带性质的人员,每天在东方之珠在酒店闹事,致使酒店无常营业。辩护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协调各方面力量对此进行处理并最终给予平息是对良好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事情,并不是给李某谋取刑法意义上的“利益”。 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三项利益是被告人为商业银行南环支行拉存款。很显然,被告人帮忙拉存款、以及打电话请求存款单位“少动这笔款”是为了银行或者说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李某的利益。同时,拉存款在银行界是经营需要,各行都有存款任务,都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去拉存款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这一利益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的利益。当然,该笔存款后来被李某以犯罪的手段占有使用,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此明知,且拉存款就是为了给李某实现犯罪目的。所以被告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 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四项利益是帮助李某、崔某逃避处罚。这一点,将在以下观点中具体阐明。 二、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被告人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点没有疑义。这里,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本罪,必须要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客观行为,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主观愿望。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本罪。 田某的证言可以说明被告人可能存在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行为,但这仅仅是可能,再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印证田某的证言。在这种情况下,该证言属于单独证据,即使是采取“相对证据说”进行证据认定的民事诉讼也不能对该证言作出认定,更不要说采取“绝对证据说”的刑事诉讼。所以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实施了 “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在主观上并不知道、至少也是并不一定知道李某、崔某、张某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包括对有关举报进行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客观上,被告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可能会减轻某些人的罪责,但被告人的本意只是要追究犯罪,不能说为了追究犯罪,而该追究造成了他人责任的减轻就认为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辩护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首先适用的是 “无罪推定”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如果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确切和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备适当的主体资格要求、有主观过错,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并且其行为侵犯了相应的客体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要得到这些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在认定这些证据时,要求必须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绝对可信赖的;所有这些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链条,通过这一证据链条能够得出一个完整的结论,这一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没有其他任何可能存在的。而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在运用证据上产生怀疑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如果在认定事实上产生歧义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作出解释;如果在适用法律上产生困难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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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罪辩护委托律师辩护收费价格
10w+浏览2024-03-02
受贿罪辩护律师的辩护重点包括什么?
受贿罪辩护律师的辩护重点在于阅卷、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说服法官以及言辞证据的审查。在辩护律师为受贿罪的犯罪行为人辩护的时候,可以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认罪认罚的态度,或者是积极退赃的情节,可以将这些情节作为法定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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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仙桃受贿罪辩护怎么收费
刑事案件收费依阶段定:侦查、起诉各5000-10000元;一审10000-30000元。特殊困难可减免。二审等按一审标准收费。多阶段代理从第二阶段起酌情减少。附带民事诉讼按民事标准收费。涉及多罪名或事实分别计费。详情请与律师沟通。
1w浏览2024-05-22
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怎么辩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关于罪 辩护人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就本案而言,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至少应当同时具备两点:一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也不能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1、首先,被告人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书指控被告人收受的财物是君临天厦的房产及其配套设施。而这套房产的所有书面资料都可以证明房产的所有权人是赵某,而不是王某。从法律上,房产的所有权是以登记而不是以实际占有或者使用为标准的,所以被告人不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也就不存在收受该财物的事实。 退一步讲,即使该房产是以赵某的名义登记,而实际上是被告人享有,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被告人非法收受的。从本案证据上,即没有行贿人的指证,也没有人的供述,房屋是以什么方式成为被告人所有无法得到确切的认定。从整体来看,被告人与李某关系很好,很有可能是情人关系(张某、崔某供述),甚至人们认为他们之间是特别好的情人关系(张某供述)。在这种情况下,在李某有相当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两人之间互赠财物(王某也经常给李某财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法律上是完全允许的(纪律上另当别论),不属于非法收受。 2、被告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辩护人认为,从广义来讲,交流创造利益,而利益推动交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是一种交流,所以利益的存在是一种自然。如果几个人,尤其是几个朋友之间在交往的过程中互相给对方带来一定的利益,那非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还是有积极意义的。所以辩护人认为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是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否定性的利益。而本案中,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为李某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 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二项利益是被告人找公安局交涉为李某平息欠款事宜。从案卷材料可知,当时因为经济纠纷,有人纠结带性质的人员,每天在东方之珠在酒店闹事,致使酒店无常营业。辩护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协调各方面力量对此进行处理并最终给予平息是对良好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事情,并不是给李某谋取刑法意义上的“利益”。 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三项利益是被告人为商业银行南环支行拉存款。很显然,被告人帮忙拉存款、以及打电话请求存款单位“少动这笔款”是为了银行或者说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李某的利益。同时,拉存款在银行界是经营需要,各行都有存款任务,都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去拉存款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这一利益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的利益。当然,该笔存款后来被李某以犯罪的手段占有使用,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此明知,且拉存款就是为了给李某实现犯罪目的。所以被告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 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四项利益是帮助李某、崔某逃避处罚。这一点,将在以下观点中具体阐明。 二、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被告人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点没有疑义。这里,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本罪,必须要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客观行为,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主观愿望。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本罪。 田某的证言可以说明被告人可能存在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行为,但这仅仅是可能,再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印证田某的证言。在这种情况下,该证言属于单独证据,即使是采取“相对证据说”进行证据认定的民事诉讼也不能对该证言作出认定,更不要说采取“绝对证据说”的刑事诉讼。所以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实施了 “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在主观上并不知道、至少也是并不一定知道李某、崔某、张某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包括对有关举报进行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客观上,被告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可能会减轻某些人的罪责,但被告人的本意只是要追究犯罪,不能说为了追究犯罪,而该追究造成了他人责任的减轻就认为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辩护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首先适用的是 “无罪推定”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如果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确切和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备适当的主体资格要求、有主观过错,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并且其行为侵犯了相应的客体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要得到这些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在认定这些证据时,要求必须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绝对可信赖的;所有这些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链条,通过这一证据链条能够得出一个完整的结论,这一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没有其他任何可能存在的。而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在运用证据上产生怀疑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如果在认定事实上产生歧义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作出解释;如果在适用法律上产生困难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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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罪辩护找一个律师辩护收费价格
10w+浏览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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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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