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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诈骗18万判几年

#金融诈骗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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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刘兆杰律师在线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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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诈骗行为若涉及数额达18万余元,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同时需依法缴纳罚金
在本罪名之下,犯罪分子将面临如下刑罚待遇:
1.初犯者将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相应惩罚,同时可能被要求单独或合并处罚金;
2.对于金额庞大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罪犯,教育其应被处以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且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3.而对于那些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他们将面临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缴纳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被认定为规定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研究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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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诈骗18万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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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诈骗18万判几年
根据刑法,诈骗18万余元将判3-10年有期徒刑并罚金。初犯或罚金,重犯3-10年,特别严重者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诈骗3千-1万、3万-10万、50万以上分别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法院和检察院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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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吉林省诈骗18万判几年
根据刑法,诈骗18万余元将判3-10年有期徒刑并罚金。初犯或罚金,重犯3-10年,特别严重者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诈骗3千-1万、3万-10万、50万以上分别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法院和检察院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并备案。
1w浏览2024-05-12
朋友在吉林省工作,因为最近身边有同事受了伤,被认定为工伤,请问18年吉林省工伤工资,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7)
吉人社办字 〔2017〕62号
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 lt;工伤保险条例gt;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7〕58号)等规定,决定调整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确定范围
(一)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确定范围。
二、调整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52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3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31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24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4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6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加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日20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其他有关事项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确定标准。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26日
4.5w浏览
吉林省诈骗18万判几年
10w+浏览2024-07-12
朋友在吉林省工作,因为最近身边有同事受了伤,被认定为工伤,请问18年吉林省工伤工资,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7)
吉人社办字 〔2017〕62号
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 lt;工伤保险条例gt;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7〕58号)等规定,决定调整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确定范围
(一)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确定范围。
二、调整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52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3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31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24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4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6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加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日20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其他有关事项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确定标准。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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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吉林省标准有几种
10w+浏览2024-09-22
朋友在吉林省工作,因为最近身边有同事受了伤,被认定为工伤,请问18年吉林省工伤工资,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7)
吉人社办字 〔2017〕62号
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 lt;工伤保险条例gt;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7〕58号)等规定,决定调整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确定范围
(一)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确定范围。
二、调整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52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3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31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24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4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6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加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日20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其他有关事项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确定标准。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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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敲诈勒索罪金额标准有几种
10w+浏览2024-08-05
朋友在吉林省工作,因为最近身边有同事受了伤,被认定为工伤,请问18年吉林省工伤工资,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7)
吉人社办字 〔2017〕62号
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 lt;工伤保险条例gt;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7〕58号)等规定,决定调整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确定范围
(一)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确定范围。
二、调整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52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3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31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24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4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6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加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日20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其他有关事项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确定标准。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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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吉林省工作,因为最近身边有同事受了伤,被认定为工伤,请问18年吉林省工伤工资,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7)
吉人社办字 〔2017〕62号
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 lt;工伤保险条例gt;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7〕58号)等规定,决定调整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确定范围
(一)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确定范围。
二、调整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52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3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31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24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4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6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加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日20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其他有关事项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确定标准。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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