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代驾是危险驾驶罪吗

#醉驾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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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韩旭主任律师在线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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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醉驾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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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醉驾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醉驾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实际上,危险驾驶共犯的具体情形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聚餐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明了解到驾驶员需要继续驾车行驶,却仍旧竭尽全力地劝导或者强迫、挑衅其过量饮酒,并且在饮酒之后也没有提供代驾服务;
其次是行为人在明知道驾驶员已经饮酒的前提下,仍然教唆、威胁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
最后是当车辆所有人明确知晓借车人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并请求驾驶机动车时,仍然将车辆出借给借用者。
法律依据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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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是危险驾驶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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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代驾怎么判
危险驾驶罪中代驾人员的判刑情况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如果代驾员在明知驾驶员处于酒精或其他类似因素影响下无法确保行车安全的状态,仍然选择提供驾驶协助服务,导致危险驾驶行为发生,那么代驾人员可能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从犯,可能会被拘留和罚款。如果代驾员对此前驾驶员的危险状况不知情,通常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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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代驾是危险驾驶罪吗
危险驾驶罪共犯情形可概括为:一,聚餐时明知驾驶员需驾车,仍劝酒且未提供代驾;二,明知驾驶员已饮酒,仍教唆、威胁其驾车;三,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醉酒,仍出借车辆。这些行为均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应予以警惕和避免。
1w浏览2024-05-31
我男朋友聚餐后酒驾撞死人了,现在案子还在审理,我们请律师代理,就是想问问危险驾驶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被告人任某、李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法接受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本人接受受害人之亲属李、孙、姜的委托,作为其与任某、李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为维护委托人之合法权益,现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被告人任某涉嫌罪名的确定:
我们认为,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任某涉嫌的罪名错误,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有区别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在广义上都是过失致人死亡,但最大的区别在于,交通肇事是因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而发生事故,因此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的一种特殊罪名。只有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比如在封闭的道路上、在小区里、在工厂院子里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的,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本案发生在费县北外环也就是327国道,明显属于公共交通道路,所以本案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恳请法庭予以更正!
二、关于被告人任某和李某的量刑:
我们认为,对被告人任峰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且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在七年以上并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李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且具有“肇事逃逸”的情节在三年以上并且从重处罚。
1、被告人任峰之行为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任某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任某是经常开车并且以开车为业从事运输的,那么在发生事故之后,没有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立即报警的法定义务,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置受害人的生命于不顾,驾车逃逸,放任危害后果发生。事故发生在国道上,车流密集,被告人具有法定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被再次碾压死亡,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关于“怕遇到抢劫的所以没停车”的辩解显然不符合常理,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也无法解释到家后为什么将车牌车棚都换掉这一毁灭证据的行为。
2、被告人任某、李某的行为不仅后果严重,而且认罪态度差,没有悔罪表现。
在事发后,两被告人均肇事逃逸,经网上追逃在事发后
两个半月后才将任某抓获,四个半月后才将被告人李某抓获,被害人亲属在这段时间里,可谓受尽煎熬。在两被告人归案后,不管是被告人任峰还是其家人还是其律师,从来没有和受害方联系,更没有来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可见其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被告人李某方也没有积极的赔偿态度。
三、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方的各项经济损失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不再详述)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采纳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以上意见。
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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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代表什么肖
“危险驾驶罪”所代表的具体生肖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问题,其关键在于明确指出以下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类型:1、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车;2、在驾驶校车或者客车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载荷或者以高于法定限速行驶;3、在运输危险化学品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4、在竞技竞速中,其情节之恶劣足以对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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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危险驾驶罪代驾怎么判
危险驾驶罪中代驾人员的判刑情况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倘若代驾员在明知车辆驾驶者处于酒精或其他类似因素影响下无法确保行车安全的状态之时,仍然选择提供驾驶协助服务,进而引发了危险驾驶行为,那么该名代驾人员有可能会以危险驾驶罪的从犯身份被定罪量刑。依照相关法规,此类犯罪行为通常将面临拘留以及罚款的严厉惩罚。然而,若代驾员对此前驾驶者的危险状况毫不知情,则通常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w浏览2024-08-23
我男朋友聚餐后酒驾撞死人了,现在案子还在审理,我们请律师代理,就是想问问危险驾驶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被告人任某、李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法接受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本人接受受害人之亲属李、孙、姜的委托,作为其与任某、李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为维护委托人之合法权益,现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被告人任某涉嫌罪名的确定:
我们认为,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任某涉嫌的罪名错误,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有区别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在广义上都是过失致人死亡,但最大的区别在于,交通肇事是因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而发生事故,因此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的一种特殊罪名。只有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比如在封闭的道路上、在小区里、在工厂院子里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的,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本案发生在费县北外环也就是327国道,明显属于公共交通道路,所以本案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恳请法庭予以更正!
二、关于被告人任某和李某的量刑:
我们认为,对被告人任峰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且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在七年以上并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李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且具有“肇事逃逸”的情节在三年以上并且从重处罚。
1、被告人任峰之行为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任某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任某是经常开车并且以开车为业从事运输的,那么在发生事故之后,没有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立即报警的法定义务,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置受害人的生命于不顾,驾车逃逸,放任危害后果发生。事故发生在国道上,车流密集,被告人具有法定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被再次碾压死亡,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关于“怕遇到抢劫的所以没停车”的辩解显然不符合常理,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也无法解释到家后为什么将车牌车棚都换掉这一毁灭证据的行为。
2、被告人任某、李某的行为不仅后果严重,而且认罪态度差,没有悔罪表现。
在事发后,两被告人均肇事逃逸,经网上追逃在事发后
两个半月后才将任某抓获,四个半月后才将被告人李某抓获,被害人亲属在这段时间里,可谓受尽煎熬。在两被告人归案后,不管是被告人任峰还是其家人还是其律师,从来没有和受害方联系,更没有来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可见其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被告人李某方也没有积极的赔偿态度。
三、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方的各项经济损失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不再详述)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采纳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以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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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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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对后代的处罚
在法律领域中,危险驾驶罪本身并不能直接对犯罪者的子孙后代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然而,这种犯罪行为所留下的社会不良记录却有可能对他们的未来发展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比如在就业或者接受高等教育等方面。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犯罪记录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并不会直接地遗传给下一代。然而,若父母因犯下严重罪行而被判处长期监禁,这无疑将对其子女的成长和生活带来间接的负面影响,例如家庭环境的剧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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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危险驾驶罪认定标准是危险驾驶吗
1w浏览202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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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被告人任某、李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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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接受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本人接受受害人之亲属李、孙、姜的委托,作为其与任某、李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为维护委托人之合法权益,现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被告人任某涉嫌罪名的确定:
我们认为,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任某涉嫌的罪名错误,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有区别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在广义上都是过失致人死亡,但最大的区别在于,交通肇事是因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而发生事故,因此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的一种特殊罪名。只有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比如在封闭的道路上、在小区里、在工厂院子里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的,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本案发生在费县北外环也就是327国道,明显属于公共交通道路,所以本案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恳请法庭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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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任某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任某是经常开车并且以开车为业从事运输的,那么在发生事故之后,没有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立即报警的法定义务,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置受害人的生命于不顾,驾车逃逸,放任危害后果发生。事故发生在国道上,车流密集,被告人具有法定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被再次碾压死亡,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关于“怕遇到抢劫的所以没停车”的辩解显然不符合常理,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也无法解释到家后为什么将车牌车棚都换掉这一毁灭证据的行为。
2、被告人任某、李某的行为不仅后果严重,而且认罪态度差,没有悔罪表现。
在事发后,两被告人均肇事逃逸,经网上追逃在事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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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方的各项经济损失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不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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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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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否是危险犯
危险驾驶罪,名副系法律明文规定的危险行为犯罪。 其范畴广泛,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严重超载或超速行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 此类行为均因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且紧迫的危险而被严厉打击,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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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接受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本人接受受害人之亲属李、孙、姜的委托,作为其与任某、李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为维护委托人之合法权益,现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被告人任某涉嫌罪名的确定:
我们认为,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任某涉嫌的罪名错误,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有区别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在广义上都是过失致人死亡,但最大的区别在于,交通肇事是因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而发生事故,因此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的一种特殊罪名。只有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比如在封闭的道路上、在小区里、在工厂院子里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的,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本案发生在费县北外环也就是327国道,明显属于公共交通道路,所以本案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恳请法庭予以更正!
二、关于被告人任某和李某的量刑:
我们认为,对被告人任峰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且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在七年以上并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李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且具有“肇事逃逸”的情节在三年以上并且从重处罚。
1、被告人任峰之行为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任某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任某是经常开车并且以开车为业从事运输的,那么在发生事故之后,没有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立即报警的法定义务,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置受害人的生命于不顾,驾车逃逸,放任危害后果发生。事故发生在国道上,车流密集,被告人具有法定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被再次碾压死亡,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关于“怕遇到抢劫的所以没停车”的辩解显然不符合常理,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也无法解释到家后为什么将车牌车棚都换掉这一毁灭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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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方的各项经济损失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不再详述)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采纳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以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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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危险了谁
在公共交通领域,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和广大公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这种行为对道路上的其他合法驾驶员、行人和乘客的生命构成直接威胁,容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危险驾驶行为还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引起公众对交通安全的担忧,甚至可能引发社会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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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吗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行为犯,要求行为人的特定危险驾驶行为达到一定风险程度并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才能定罪。这包括追逐竞技、酒驾、超载或超速驾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定罪不仅基于行为的潜在危险性,还需考虑实际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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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法接受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本人接受受害人之亲属李、孙、姜的委托,作为其与任某、李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为维护委托人之合法权益,现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被告人任某涉嫌罪名的确定:
我们认为,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任某涉嫌的罪名错误,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有区别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在广义上都是过失致人死亡,但最大的区别在于,交通肇事是因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而发生事故,因此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的一种特殊罪名。只有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比如在封闭的道路上、在小区里、在工厂院子里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的,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本案发生在费县北外环也就是327国道,明显属于公共交通道路,所以本案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恳请法庭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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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对被告人任峰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且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在七年以上并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李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且具有“肇事逃逸”的情节在三年以上并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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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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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任某、李某的行为不仅后果严重,而且认罪态度差,没有悔罪表现。
在事发后,两被告人均肇事逃逸,经网上追逃在事发后
两个半月后才将任某抓获,四个半月后才将被告人李某抓获,被害人亲属在这段时间里,可谓受尽煎熬。在两被告人归案后,不管是被告人任峰还是其家人还是其律师,从来没有和受害方联系,更没有来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可见其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被告人李某方也没有积极的赔偿态度。
三、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方的各项经济损失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不再详述)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采纳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以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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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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