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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分家协议在法律上会得到认可吗

#合同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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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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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针对父子间分家协议的法律效应的认定,具体情形将取决于以下几点因素:首先,倘若父子之间达成的分家协议源于彼此真诚、自愿的意愿,且协议约定的事项并未违反任何现行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范,那么这样的协议即具备充分的效力;
然而,若该份父母分家协议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或者其内容涉及了违规违例的事项,那么此协议将会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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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不得通过协议免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任何形式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约定都是无效的。日前,郑州高新区人民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原告王老太太的6个儿女共同支付母亲每月的生活费及护理费。  家住郑州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的王老太太今年已88岁,与丈夫韩老先生共育有2男4女6个子女。根据当地“父母由儿子赡养”的习俗,1983年12月,韩氏兄弟签订了一份扶养  老人保证书。保证书约定:母亲由大儿子扶养,父亲由二儿子扶养;在扶养当中,一切生活费用“医药费,吃穿埋葬费用等”一律由扶养人承担,兄弟俩双双在保证书上签字以示保证。从此以后,兄弟俩各自尽自己的赡养义务,大家相安无事。2003年初,韩老先生去世,纠纷也随之而起。由于大儿子年近七旬,体弱多病,收入较低,而二儿子收入较高,王老太太要求二儿子每年给付一定的赡养费,遭到二儿子的拒绝。2005年春季,王老太太以原告身份将二儿子诉至,要求二儿子支付赡养费。  法庭上,二儿子的代理人辩称,被告从未不赡养原告。根据兄弟俩签订的扶养老人保证书,父亲由老二赡养;母亲由老大赡养,包括老人的生老病死。而且,被告还经常为原告买吃送穿,故原告所述不实,诉请无法律依据,被告已经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原告应由老大赡养。  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赡养。被告与其兄签订的扶养老人保证书,证明兄弟两人之间对原告赡养有约定。但该条款不能排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被告辩称其已按扶养老人保证书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不应当再对母亲尽赡养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不予支持,被告应当赡养其母亲。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郑州高新区判决王老太太的6个儿女每人每月付给母亲生活费及护理费75元。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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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不得通过协议免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任何形式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约定都是无效的。日前,郑州高新区人民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原告王老太太的6个儿女共同支付母亲每月的生活费及护理费。  家住郑州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的王老太太今年已88岁,与丈夫韩老先生共育有2男4女6个子女。根据当地“父母由儿子赡养”的习俗,1983年12月,韩氏兄弟签订了一份扶养  老人保证书。保证书约定:母亲由大儿子扶养,父亲由二儿子扶养;在扶养当中,一切生活费用“医药费,吃穿埋葬费用等”一律由扶养人承担,兄弟俩双双在保证书上签字以示保证。从此以后,兄弟俩各自尽自己的赡养义务,大家相安无事。2003年初,韩老先生去世,纠纷也随之而起。由于大儿子年近七旬,体弱多病,收入较低,而二儿子收入较高,王老太太要求二儿子每年给付一定的赡养费,遭到二儿子的拒绝。2005年春季,王老太太以原告身份将二儿子诉至,要求二儿子支付赡养费。  法庭上,二儿子的代理人辩称,被告从未不赡养原告。根据兄弟俩签订的扶养老人保证书,父亲由老二赡养;母亲由老大赡养,包括老人的生老病死。而且,被告还经常为原告买吃送穿,故原告所述不实,诉请无法律依据,被告已经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原告应由老大赡养。  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赡养。被告与其兄签订的扶养老人保证书,证明兄弟两人之间对原告赡养有约定。但该条款不能排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被告辩称其已按扶养老人保证书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不应当再对母亲尽赡养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不予支持,被告应当赡养其母亲。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郑州高新区判决王老太太的6个儿女每人每月付给母亲生活费及护理费75元。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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