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云南昭通取保候审多久结案

#取保候审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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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子新律师
陶子新律师在线
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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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出十二个月之久。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在遵守该期限后便能立即宣告案件的终结时间。实际上,案件的最终结案时间将取决于诸多因素,如案件的具体情况、各个阶段(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所耗费的时间等等。尽管每一个阶段都有其法定的时限要求,但是由于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收集的难度等多种原因,这些时限可能会被相应地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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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取保候审多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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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取保候审多久结案
在中国,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12个月,但这并非案件终结的标志。案件的结案时间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的法定时限,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延时可能。每个阶段虽有法定时限,但由于案件多样性和证据收集难度,实际结案时间会有所变动。
1w浏览2024-06-11
云南昭通盐津工伤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云南昭通盐津工伤赔偿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17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727920元。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6〕306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四十五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提高,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
二、调整范围。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统筹管理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四、资金渠道。
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费用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由用人单位承担调整待遇费用。
五、工作要求。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经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相应待遇。经办机构要认真填报《2016年享受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人数及基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报省厅工伤保险处。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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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取保候审多久结案
10w+浏览2024-07-29
云南昭通盐津工伤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云南昭通盐津工伤赔偿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17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727920元。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6〕306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四十五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提高,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
二、调整范围。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统筹管理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四、资金渠道。
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费用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由用人单位承担调整待遇费用。
五、工作要求。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经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相应待遇。经办机构要认真填报《2016年享受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人数及基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报省厅工伤保险处。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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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取保候审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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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盐津工伤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云南昭通盐津工伤赔偿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17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727920元。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6〕306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四十五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提高,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
二、调整范围。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统筹管理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四、资金渠道。
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费用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由用人单位承担调整待遇费用。
五、工作要求。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经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相应待遇。经办机构要认真填报《2016年享受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人数及基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报省厅工伤保险处。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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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醉驾取保候审大部分的结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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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盐津工伤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云南昭通盐津工伤赔偿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17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727920元。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6〕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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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关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四十五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提高,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
二、调整范围。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统筹管理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四、资金渠道。
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费用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由用人单位承担调整待遇费用。
五、工作要求。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经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相应待遇。经办机构要认真填报《2016年享受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人数及基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报省厅工伤保险处。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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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醉驾取保候审大部分的结局是什么,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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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盐津工伤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云南昭通盐津工伤赔偿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17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727920元。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6〕306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四十五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提高,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
二、调整范围。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统筹管理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四、资金渠道。
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费用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由用人单位承担调整待遇费用。
五、工作要求。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经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相应待遇。经办机构要认真填报《2016年享受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人数及基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报省厅工伤保险处。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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