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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约定能否对债权人产生效力

#夫妻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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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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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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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针对债务承担的安排,是指在夫妻婚姻生活终结之际,夫妇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包含有针对债务责任履行者的相关约定。
然而,此类约定对于债权人并无约束力。
夫妇双方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实现了债务在两人之间的划分,但这仅在他们自身间具有法律效应,对外部债权人而言并不具备权威性。
因此,债权人依然遵照法规合同条款,有权同时将这两位前任配偶作为共同被告来维护自身权益,主张其应有之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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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约定能否对债权人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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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否能够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分配,虽具约束力于双方,但对债权人无效。债权人有权追讨整个家庭,即使夫妻已协议分担,仍可视为共同债务。和谐关系在债务追偿时可能被迫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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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承担约定能否对债权人产生效力
夫妻离婚协议中的债务承担安排仅对双方有法律效应,对外部债权人无约束力。即使双方通过离婚协议划分了债务责任,债权人仍有权将两位前任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追债。因此,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安排不能免除任何一方对债权人的责任。
1w浏览2024-06-23
不良债权担保合同中担保约定的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良债权的担保合同中常有“主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的免除保证责任”的约定,在债权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担保人通常以《担保法》第22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和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提出免责抗辩。对该问题,主流观点认为:保证人之所以自愿为债务人担保,是源于其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履约能力的信任,而不是对债权人为何人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采用“责任不加重原则”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发【2005】62号《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2条继续遵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的精神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纪要》对上述规定的精神再次重申,以确保司法审判的尺度的统一。
不良债权转让适用《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1999年10月1日前,国有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管理公司与受让人就不良债权转让达成协议,1999年10月1日后,协议约定的不良债权转让,该不良债权转让适用《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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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分担有对外效力吗
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分配的条款,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非绝对排除债权人向双方追讨债务的权利。在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即使协议指定由一方偿还,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双方追讨。不过,履行方可以根据协议,向未履行方进行合理追偿,从而明确内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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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否能够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分配,虽具约束力于双方,但对债权人无效。债权人有权追讨整个家庭,即使夫妻已协议分担,仍可视为共同债务。和谐关系在债务追偿时可能被迫破裂。
1w浏览2024-06-26
不良债权担保合同中担保约定的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良债权的担保合同中常有“主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的免除保证责任”的约定,在债权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担保人通常以《担保法》第22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和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提出免责抗辩。对该问题,主流观点认为:保证人之所以自愿为债务人担保,是源于其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履约能力的信任,而不是对债权人为何人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采用“责任不加重原则”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发【2005】62号《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2条继续遵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的精神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纪要》对上述规定的精神再次重申,以确保司法审判的尺度的统一。
不良债权转让适用《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1999年10月1日前,国有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管理公司与受让人就不良债权转让达成协议,1999年10月1日后,协议约定的不良债权转让,该不良债权转让适用《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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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分担有对外效力吗
根据《民法典》,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分担条款,仅在夫妻内部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原则上被视为夫妻共同责任。即便离婚协议中有债务分担方案,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然而,如果债权人在签署债务分担条款时已知悉该约定,且该约定并未损害其权益,那么该条款可能对其具有一定的限制。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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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发生不可抗力,违约方一定不承担违约责任吗
发生不可抗力,违约方也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一些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一般是合同免责条款,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w浏览2025-01-26
不良债权担保合同中担保约定的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良债权的担保合同中常有“主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的免除保证责任”的约定,在债权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担保人通常以《担保法》第22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和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提出免责抗辩。对该问题,主流观点认为:保证人之所以自愿为债务人担保,是源于其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履约能力的信任,而不是对债权人为何人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采用“责任不加重原则”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发【2005】62号《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2条继续遵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的精神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纪要》对上述规定的精神再次重申,以确保司法审判的尺度的统一。
不良债权转让适用《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1999年10月1日前,国有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管理公司与受让人就不良债权转让达成协议,1999年10月1日后,协议约定的不良债权转让,该不良债权转让适用《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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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自愿承担债务对债权人有约束力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一方自愿承担债务对债权人有约束力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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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约定债务由人承担有法律效力吗
1w浏览2025-06-14
不良债权担保合同中担保约定的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良债权的担保合同中常有“主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的免除保证责任”的约定,在债权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担保人通常以《担保法》第22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和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提出免责抗辩。对该问题,主流观点认为:保证人之所以自愿为债务人担保,是源于其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履约能力的信任,而不是对债权人为何人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采用“责任不加重原则”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发【2005】62号《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2条继续遵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的精神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纪要》对上述规定的精神再次重申,以确保司法审判的尺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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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权转让对担保人发生效力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中债权转让对担保人发生效力吗,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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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丈夫生前的债务妻子无力承担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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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债权担保合同中担保约定的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良债权的担保合同中常有“主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的免除保证责任”的约定,在债权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担保人通常以《担保法》第22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和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提出免责抗辩。对该问题,主流观点认为:保证人之所以自愿为债务人担保,是源于其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履约能力的信任,而不是对债权人为何人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采用“责任不加重原则”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发【2005】62号《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2条继续遵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的精神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纪要》对上述规定的精神再次重申,以确保司法审判的尺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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