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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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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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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于我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您所了解到的内容可能包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几种途径。
在此,我想做个简要阐述和补充。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可以理解为土地使用人将他们所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转移至他人手中的行为。
而在这一行为中,当涉及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时,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如登记机构)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以确保权益的有效保障。
此外,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应因此获得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相应权利。
但是在这里,值得注意的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那就是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过程中,您需要遵守以下几个关键要点:
首先,在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操作时,当事人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合同,明确约定使用期限,但务必确保其中使用期限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其次,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应当及时向相关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第三,如果在流转过程中涉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置,则须将其视为整体进行考虑和处理;
最后,如果在使用期届满之前因公共利益原因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相应补偿,同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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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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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需依法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并确保权益。操作时要求书面合同明确使用期限,不超过剩余期限;完成后应及时变更登记。附着物处置视为整体;如遇公共利益提前收回,须按民法典规定补偿并退还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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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随建筑物被流转时,建设用地使用权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随建筑物被流转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物权法解释: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相关的法律解释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流转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流转。担保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三款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本条规定了实现“房地一致”的另一种方式“她随房走”,这也已被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普遍接受。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规定时,要特别注意和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衔接,这两条实际上做为一个整体,只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有一个发生了转让,另外一个就要相应转让。从法律后果上说,不可能也不允许,把“房”和“地”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主体。此外,本条中所讲的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可能是一宗单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有可能是共同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份额,特别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转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能也不应该导致对业主共同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本条外,还要依据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才能全面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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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10w+浏览2023-09-18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哪些?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对于协议出让是需要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与使用人协商签订协议来进行认定的,而对于招标、拍卖笔挂牌等情况是属于土地使用人主动采取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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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随建筑物被流转时,建设用地使用权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随建筑物被流转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物权法解释: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相关的法律解释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流转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流转。担保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三款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本条规定了实现“房地一致”的另一种方式“她随房走”,这也已被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普遍接受。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规定时,要特别注意和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衔接,这两条实际上做为一个整体,只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有一个发生了转让,另外一个就要相应转让。从法律后果上说,不可能也不允许,把“房”和“地”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主体。此外,本条中所讲的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可能是一宗单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有可能是共同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份额,特别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转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能也不应该导致对业主共同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本条外,还要依据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才能全面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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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8.5w浏览2024-06-27
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是什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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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随建筑物被流转时,建设用地使用权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随建筑物被流转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物权法解释: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相关的法律解释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流转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流转。担保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三款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本条规定了实现“房地一致”的另一种方式“她随房走”,这也已被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普遍接受。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规定时,要特别注意和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衔接,这两条实际上做为一个整体,只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有一个发生了转让,另外一个就要相应转让。从法律后果上说,不可能也不允许,把“房”和“地”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主体。此外,本条中所讲的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可能是一宗单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有可能是共同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份额,特别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转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能也不应该导致对业主共同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本条外,还要依据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才能全面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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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10w+浏览2024-06-10
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哪些?
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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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10w+浏览2024-03-28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如何变更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2、划拨改出让。3、企业人股。4、单位合并、分立。5、交换、调整。6、因抵押而取得土地使用权。7、因购买房改房而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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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9.1w浏览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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