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需要的证明材料包括:1、保险保单正本或保险单正本复印件;2、事故发生地交警出具的具有签章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是简易事故处理书、事故调解书、出险事故原因证明;3、汽车维修行业正式专用的发票;4、肇事时正在驾驶的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发生事故的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5、机动车辆保险损失情况确认书等。同时,在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中,应当按照交强险、商业险和侵权责任人的赔偿次序进行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在索赔过程中,被保险人还需要提供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用原始凭证等材料。